勞動法的問題

2022-10-24 03:47:06 字數 1807 閱讀 9387

1樓:竹若青

他們顯然是違法的。我國勞動法第二條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所以,私有企業當然要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行事。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員工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籤定勞動合同,其中合同約定時間超過12個月的應為其辦理「三金」(失業、醫療、養老保險)與工傷保險。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其中工作日加班工資是正常工資的1.5倍,休息日加班工資是正常工資的2倍,假日加班工資是正常工資的4倍。

但是,很多私企,特別是勢力不太雄厚,影響力在當地不大的中小企業在與員工的勞動關係上都採取拒不遵守勞動法的姿態,因為這樣可以使他們的利潤最大化。而當地勞動執法部門的監管不力以及很多勞動者在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不去維護、或者不知道如何維護在很大程度上助長了一些私企的違法行為。如果你妻子和用人單位就勞動關係問題產生爭議的話,可以讀一下以下內容,以便獲得解決問題的途徑及方法。

第十章 勞動爭議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

第七十八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八十條 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又工會代表擔任。

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第八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代表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第八十四條 因簽定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當地人民**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2樓:洪駿琛

應該是違法的,你可能到勞動保障部門也投訴他們,但有一個前提條件是你老婆還想不想在那個單位繼續幹下去。

3樓:來自留雲亭深邃的梭子魚

任何企業都必須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並辦理三金保險的。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任何企業都必須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其中合約時間超過12個月的應為其辦理「三金」(失業、醫療、養老保險)與工傷保險。8小時之外的工作時間為加班時間,其中工作日加班工資是正常工資的1.5倍,休息日加班工資是正常工資的2倍,假日加班工資是正常工資的4倍。

不分國有與私有。如果企業不執行可向當地「勞動與社會保障局」舉報,或向勞動主管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也可以直接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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