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員工休息時間問題,勞動法中對員工上下班時間有什麼樣的規定

2021-03-28 02:56:44 字數 1738 閱讀 6902

1樓:傑士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依據相關法律,樓主如果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到你的權利,可以先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者拔打12333投訴**),實在不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2樓:廣東胡律師

廣東胡律師:

1、勞動法規定企業保證員工每週至少一天休息時間;

2、工廠不放假的話,去勞動局舉報;

3、你不去上班最好跟工廠協商,不過工廠沒有權利罰你的錢;

4、去勞動局舉報吧。

3樓:匿名使用者

各位樓主回答的都不切實際,你們是指簽了合同的公司,可以用勞動法對付他們,可現實不是這樣,我在杭州江乾區五堡這裡看見很多私人廠老闆用工時間是12小時,一個月沒休息天的很多,現在是夏天,有的連水都還要自己買了喝,廠家說包吃包住,可那些伙食也就真的太差了,住的條件更別說了,而眼下又是金融危機,農民工找份工作也不容易,工人們是敢怒不敢言,就怕丟了工作,如果像你們說的去勞動局投訴的話,樓主就會丟掉工作了,這是個很難的問題,即不丟工作,又可以懲治一下那些黑心老闆,那得勞動局主動檢查,我們國家的勞動法還需要再完善,像這些不註冊公司的廠家用工就是不合理,這可苦了那些農民工了。

勞動法裡有關於企業對於員工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的具體規定麼?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對勞動者工作

時間及休息時間有比較具體規定。比如: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 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5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違反勞動法8小時工作制和國家休假規定,每天多出的半小時視為加班,雙休日和國家法定節假日也視為加班

加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補貼

勞動法中對員工上下班時間有什麼樣的規定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沒有對上下班時間進行規定

只規定8小時工作時間

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休息時間開會是否違反《勞動法》

休息時間開會並不違反勞動法,但開會同樣也是工作內容之一,休息時間開會就屬於加班,用人單位應支付加班費。如果用人單位佔用勞動者休息時間開會不支付加班費,勞動者可以拒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 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

關於勞動法,關於勞動法的問題?

一般是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以你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資為標準。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

勞動法律問題,勞動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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