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勞動合同是籤兩年,但兩年內是不能辭職的嗎

2023-05-07 08:50:11 字數 1256 閱讀 2751

1樓:浮春暉幸儀

你好,當然可以正常離職,但一般情況是需要提前的,如果單位有違反勞動法的情況,可以立即離職。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2樓:哀湛奈錕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競業限制條款,那麼合同雙方在合同解除後,都應當遵守相關條款。雖然是在試用期,但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也是建立了勞動關係的,合同的雙方都應該遵守。

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的,在合同終止後限制期內,勞動者不得從事條款規定的相關行業和職位,但是用人單位也是要支付相應的補償金的。

如果沒有規定補償金,就要對具體的補償方案進行協商,協商未果或用人單位不支付補償金的,勞動者也可以不遵守競業條款。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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