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勞動合同法的區別

2023-03-14 19:25:08 字數 747 閱讀 6510

1樓:華律網

1、申請的條件不同調解不是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式,而仲裁是通過訴訟解決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式。如果雙方發生了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也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2、申請時效和處理期限不同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內,調解委員會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結案;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內,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一般應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45日內作出裁決。

3、法律效力不同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書,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只能依靠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達成的仲裁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不能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4、處理機構不同企業勞動調解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主持,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派仲裁員並依法組成仲裁庭進行審理。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規範勞動關係的內容!。

仲裁法是規範仲裁的內容,遵循的原則和過程。

3樓:匿名使用者

適用物件,處理方式等等。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進步

1 明顯突出了調解功能 2 擴大了仲裁的受理範圍 3 延長了仲裁時效 4 部分案件實行一裁終局 5 縮短了仲裁審理期限 6 確立了先行裁決與先予執行制度 7 增加了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 8 明確了仲裁的管轄地 9 對於勞務派遣情形下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專門予以明確 10 勞動爭議仲裁不再收取費用 中華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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