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通知書可以不去嗎?沒簽勞動合同公司的規章制度有效嗎

2022-07-21 20:21:08 字數 6108 閱讀 2823

1樓:春半閒譚夢落花

問題1,你好,勞動爭議調解你可以選擇不去,但是調解不成的下一步就是仲裁,仲裁是具有法律效益的,建議還是去。

問題2,沒簽勞動合同如果事實上是有勞務關係的,公司規則制度對勞動者有效。另外一個月之後如果不是員工的問題,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單位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雙倍工資)

問題3,勞動者是不能擅自離職的,擅自離職又稱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辭而別,不履行法律規定的離職手續,是一種違法行為,其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實際上處於一種效力待定的狀態。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如果員工不辭而別,未作說明,單位可視情況發展作出處理,如果員工僅是失蹤了幾天,又回到公司則應視為曠工,如果員工持續不歸,經通知仍不回公司或無法通知聯絡,超過公司規定的曠工期限,則可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作出相應處理,包括結束彼此的勞動關係。

勞動者自動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對於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照規定承擔賠償以下損失的責任: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員工辭職應注意什麼

1、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

員工這時需要書面形式的辭職信,在紙質的辭職信上,需要有員工親筆簽名,辭職信一般交給直接上級或企業的人力資源部。

辭職信給了企業,員工怎麼能證明自己已經按勞動法的要求,用「書面」形式通知企業了呢?員工這時能做的,只能是在遞交書面辭職信的時候,跟企業要一個收到辭職信的回執。

2、辦理工作交接。

按勞動法,員工雖然到30天的時候可以不再上班,但一定要辦理工作交接。當然工作交接是企業安排的,如果企業不安排,也最好寫一份工作交接清單,用書面的形式,對工作及自己工作時間的安排進行說明,遞交給直接上級或人力資源部,一式兩份,自己保留一份企業蓋章或相關人員簽字的。

不辦理工作交接,企業可以暫扣工資,直到交接後再發放,一直不交接就一直不發。企業還可能會在員工轉檔案,轉社保,開離職證明時,為難員工。雖然扣留檔案與社保不符合勞動法規,可參考:

辭職時要考慮的四個法律問題(點選開啟),但經常有企業這麼做,打官司會導致離職成本的增加。

問題4,如果發現員工請假理由是假的可以根據規章制度撤回,看請的是什麼假了,是否為帶薪休假,如果假期已經休完了不存在是否無效的問題,而是是否發放工資。

2樓:法之道

第一,沒簽勞動合同你自己就是錯誤的,人家走你就得給人家結算。第二沒簽合同的話,單位規章制度依然能限制他的行為。第三說謊請假這事,你需要舉證啊,如果能證明他說謊請假,可以依公司規章制度處理。

望採納謝謝

3樓:此生愛過

不去將承擔不利後果。

勞動爭議仲裁,仲裁庭通知**,程式是先行調解,調解不成或者一方當事人不願意調解的,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一方當事人拒不出庭,就不能把自己的主張和證據提交仲裁庭,仲裁庭可以作出缺席裁決,是對自己很不利的,所以,還是不要拒絕出庭。

公司的規章制度是否有效,與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無關,在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公司的規章制度符合下列條件的,合法有效:

一、符合法律強制性規定;

二、 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三、經過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行為,應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最多11個月。且滿1年未籤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未籤合同,勞動者並不能隨時解除勞動關係離職。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1〕14號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4樓:沙漠求美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只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客觀事實,那麼責權利就能夠從法律裡找到相關規定條款。再說員工拿沒有合同說事,那就以沒有籤合同不給工資或者少給工資看他怎麼回答?假請假本身就是一種欺詐,批的假當然無效,但欺詐行為是應該承擔責任才好。

5樓:南宮千島

第一,按道理來說必須去。

第二,規章制度在不違法情況下有效。

第三,實際來講,沒簽合同,對方也沒有法律依據來找你要工資。

實際上,中國很講究人情,法理不外乎人情。很多事情要看你們誰的人情更大

6樓:匿名使用者

不要覺得你作為用人單位很委屈;

1、員工入職當日就應簽訂《勞動合同》,一個月內用人單位未主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解除勞動關係時(不論是員工主動解除還是用人單位主動解除),都應在未籤《合同》的工作期內給與員工雙倍工資!(詳詢《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2、公司的規章制度對員工是有效的,但是制度不能大於法律規定;(就如國家規定給與婦女產假,公司規定不給與產假,那肯定是按照國家的規定來;如果公司制度不違法,最好就有員工學習相關制度的簽字,否則員工在仲裁/訴訟中可以咬口說不知曉該條例)

3、有相關證明證明其是說謊請假,並可以按照公司相關制度給與其相應處罰。

7樓:叮噹藍精靈

勞動爭議調解通知書是要去的 ,不然會被處罰。

沒簽勞動合同屬於公司違法,按勞動法規定得按兩倍工資計發工資。

如果員工提出辭職,按勞動法規定得書面辭職,並提前30天。

請假制度是公司制度的可按公司制度執行。

8樓:法海暢遊

公司的規章制度只要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就是有效的,仲裁給你發文書,理論上是要去的,如果你硬要不去,無法調解,**不去,如果你是申請人,按撤訴處理,如果你是被申請人,按缺席判決,如果你是勞動者,企業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申請雙倍工資賠償,但要有事實勞動的證據,如果你是企業,未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儘量協商解決,除非你提供的職工花名冊沒有這個職工,並且對方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在你那上班

9樓:浪子游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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