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進步

2022-02-08 20:31:37 字數 2994 閱讀 6558

1樓:匿名使用者

1:明顯突出了調解功能

2:擴大了仲裁的受理範圍

3:延長了仲裁時效

4:部分案件實行一裁終局

5:縮短了仲裁審理期限

6:確立了先行裁決與先予執行制度

7:增加了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

8:明確了仲裁的管轄地                                  9:對於勞務派遣情形下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專門予以明確

10:勞動爭議仲裁不再收取費用

2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將於2023年5月1日開始實施。這是一部對我國目前的勞動爭議處理有著根本性變革的重要法律,必將對日後勞動爭議的處理產生重大的指導性作用,因此,這部法律中有什麼樣的變革,與現行的法律法規有哪些不同,應該值得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重點關注。以下,筆者將從以下幾個方面,與大家分享對這部法律的解讀。

總體來說,這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具有以下三個顯著特點 一、強化、細化「調解」這一勞動爭議糾紛解決方式。具體體現在:1、細化調解組織形式。

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對於調解組織,只是在《勞動法》中簡單的說到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而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列舉了調解組織的型別,總共有三類:企業內部的調解組織、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以及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調解功能的組織。2、細化調解程式。

現行的法律對於調解的申請方式、程式、結果等均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對此都有很明確的規定。3、明確調解與仲裁的關係,現行的法律中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提起仲裁,或者當事人也可以直接提起仲裁。但是對於何為「調解不成」沒有明確規定,新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將調解與仲裁的關係作了很明確的規定,一旦進入調解程式,只有2種情況可以提起仲裁,第一種是自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達不成調解協議的,第二種是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協議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協議的。

二、將「勞動仲裁」這一特殊的仲裁與現行的民商事仲裁靠攏。具體體現在:(一)對仲裁機構的設定進行了調整和細化: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的設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仲裁委員會根據行政區劃設立,受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爭議。雖然從性質上看不完全是行政機構,但是具有一定的行政性。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則明確規定仲裁委員會不按照行政區域層層設立,而是由各級人民**根據實際需要,統籌安排設立,比如:直轄市**可以決定設立一個或者多個仲裁委員會。2、明確仲裁員的資格要求。

現行法律對於仲裁員的資格沒有一個明確的要求,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則對仲裁員的資格做了詳細的列舉,只有符合該法第二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員,才可以擔任勞動爭議的仲裁員。這一變動,對審理勞動爭議的仲裁員提出了較高的要求,有利於提高仲裁員的水平,以便更公正更合理的處理勞動糾紛。3、明確管轄原則,依據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主要是依據職工工資關係所在地確定管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則明確規定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並且勞動合同履行地優先。 (二) 仲裁程式的調整和完善:1、現行法律中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時效是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將其延長到1年。

2、現行的勞動仲裁通常由一名仲裁員審理,而《勞動爭議調解仲擦法》規定了三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審理制度,只有簡易案件可以由1名仲裁員獨任仲裁。3、加強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由於用人單位掌握部分用工資料,比如:考勤卡,致使勞動者在提起仲裁的時候存在舉證困難的問題,為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明確規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

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4、明確審理時限。《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明確規定普通案件仲裁庭應該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

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5、目前的勞動仲裁是收費的,雙方當事人都要預交300元的仲裁費,在裁定書中仲裁員會裁定各自承擔的仲裁費的具體金額。

但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以後,勞動仲裁將不再向雙方當事人收取費用。 三、考慮到勞動仲裁的特殊性,創設部分「特殊規定」。1、明確勞務派遣公司的地位:

對於勞務派遣公司的訴訟地位,現行的法律中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明確規定了勞務派遣公司與實際用人單位之間的連帶關係,勞動者不論是與勞務派遣公司還是與實際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爭議,都可以將兩者作為共同被告。我們認為該法的規定是為了克服目前現狀中勞務派遣公司與實際用人單位之間互相缺乏溝通、出現問題互相推諉的弊端,促進勞務派遣公司與實際用人單位之間的合作和互相督促。2、對部分特殊案件,規定勞動仲裁為終審裁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仲裁對2類爭議具有終審效力。第一種是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另一種是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除了上述2類爭議以外,其他的勞動糾紛,與現行的法律法規一樣,當事人均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然,勞動爭議的終身裁決並非不可推翻的,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對於此類裁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還是有提出異議的權利,但是程式和要求各不相同。勞動者不服的可以起訴,時間期限是在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而用人單位不服的,不能起訴,只能要求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

而且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必須是有證據證明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任一情形;2)必須在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法院提起撤銷申請。在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撤銷以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可以在收到法院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綜上,可以看出,近年來我國在勞動立法方面不斷有重大的法律法規出臺,如果說《勞動合同法》為明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此次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則是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爭議解決作出了詳細的規定。不論是作為勞動者還是作為用人單位,都應該在詳細瞭解國家的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合法的履行自身的義務,更好的維護自身的權利。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勞動合同法的區別

1 申請的條件不同調解不是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式,而仲裁是通過訴訟解決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式。如果雙方發生了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也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2 申請時效和處理期限不同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內,調解委員會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結案 ...

依我國仲裁法,調解是仲裁的必經程式

在仲裁中,調解並不是必經程式,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先行調解,調解無效的,可以依法進行裁決。不是必經的程式。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解決勞動爭議的程式是 一調一裁二審 部分勞動爭議實行終局裁決的制度。我國從恢復解決勞動爭議的制度以來,一直實行的是 一調一裁兩審 的制度,這一制度經過多年實踐證明,能夠充分...

關於勞動爭議仲裁的問題

打官司是直接到法院起訴,而不是投訴,根據你現在的情況,應先到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仲裁是免費的,根據仲裁結果來獲得賠償,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單位賠償損失。建議你看看新出臺的勞動合同法和相關的關於工傷鑑定的法規,如果認定是工傷則直接起訴,何必走仲裁程式 雙方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