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國仲裁法,調解是仲裁的必經程式

2022-01-07 22:10:21 字數 3679 閱讀 1551

1樓:匿名使用者

在仲裁中,調解並不是必經程式,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先行調解,調解無效的,可以依法進行裁決。

2樓:協誠創安

不是必經的程式。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解決勞動爭議的程式是「一調一裁二審」,部分勞動爭議實行終局裁決的制度。我國從恢復解決勞動爭議的制度以來,一直實行的是「一調一裁兩審」的制度,這一制度經過多年實踐證明,能夠充分發揮調解和仲裁的作用,使勞動爭議在比較平和的氣氛中得到解決,儘量減少打官司,使勞動爭議儘可能地解決在基層,降低解決爭議的成本。雖然在該法審議過程中,也有人提出改變現行體制的意見,但考慮到這種體制經過20多年的實踐已經被社會所接受;在維護勞動關係當事人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了很好的作用,不宜輕易改變。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基本上維持了現行的做法,同時,針對現實中存在的勞動爭議案件處理週期長、成本較高的問題,對爭議事實較清楚或者涉及金額較小的金錢給付的部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一裁終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該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處理程式為:一是發生勞動爭議後,如果勞動者不願意與用人單位協商,也不願意請工會或者第三方與用人單位協商,或者雖然進行了協商,但沒有達成和解,或者雖然達成了和解協議,但事後當事人又反悔不履行和解協議時,可以先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二是如果當事人不願意調解,或者雖然經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後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或者雖然達成了調解協議,但事後當事人反悔,不履行調解協議的,當事人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三是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調解是否是人事爭議仲裁的必經程式

3樓:韓飛律師

調解並非勞動人事爭議的畢竟程式,但是「著重調解」是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中的基本原則。

調解自願,達成調解,制定調解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4樓:彼岸楓葉落

當事人應當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按被申請人數遞交副本。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後,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決定受理的,應當在7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組成仲裁庭。

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申請人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式的進行。

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應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庭成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進行仲裁。

仲裁應當**進行。當事人協議不**,或者仲裁庭認為不宜**的,可以書面仲裁。

決定**處理的,仲裁庭應當於**前5日內將**時間、地點等書面通知當事人。仲裁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仲裁。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仲裁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行收集證據。

只有經過質證認定的事實,才可以作為仲裁的證據。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釺仲裁員應當徵詢當事人的最後意見。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仲裁庭對重大的或者疑難的人事爭議案件的處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行。

仲裁庭應當在裁決作出後5日內製作裁決書。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庭成員簽名並加蓋仲裁委員會的印章。

裁決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效力。

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案件,一般應當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60日內結案。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當事人參加仲裁活動可以委託一至二人**。委託他人**的,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應當明確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員應當自行申請回避,當事人和**人有權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請其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仲裁委員會對迴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並通知當事人

用仲裁,調解,訴訟解決勞動爭議各有什麼優點和不足

5樓:大智若愚笑彌勒

我國勞動爭議處理實行「一裁兩審制」,即先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仲裁裁決可到法院申請執行;不服仲裁裁決可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做出審判直至終審。仲裁法定時限為45天到60天,法院一審3-6個月,二審9個月。從時間成本看,仲裁較為省時,所需提供的證據較少。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的法律依據為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調解仲裁法等勞動法系法律,法院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法律依據不同,做出的裁決結果可能會有不同,但法律以保護弱勢為基礎思想。調解作為處理爭議的方式手段,將會貫穿於一裁兩審全過程。

兩者相比,仲裁具有簡便、快速、柔性化等優勢,且不收費;法院則強制性、耗時等特點明顯。

6樓:

無所謂優缺點,仲裁是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式;調解可以在仲裁前、仲裁中、訴訟中;訴訟是在不服仲裁裁決時的程式。

我可以不經過調解直接仲裁嗎。

7樓:諾嶼七七七

按實際情況,對於勞動糾紛,調解不是必經程式,所以可以不經調解,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進步

1 明顯突出了調解功能 2 擴大了仲裁的受理範圍 3 延長了仲裁時效 4 部分案件實行一裁終局 5 縮短了仲裁審理期限 6 確立了先行裁決與先予執行制度 7 增加了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 8 明確了仲裁的管轄地 9 對於勞務派遣情形下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專門予以明確 10 勞動爭議仲裁不再收取費用 中華人民...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勞動合同法的區別

1 申請的條件不同調解不是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式,而仲裁是通過訴訟解決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式。如果雙方發生了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也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2 申請時效和處理期限不同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內,調解委員會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結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