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制度具有哪些特徵,行政複議與行政複核的區別?

2022-06-13 14:35:20 字數 5717 閱讀 1947

1樓:匯法網

1. 行政複議制度是法律救濟制度的一種,由行政複議法作出規定。

2. 行政複議是解決行政爭議、為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保障的重要的法律制度。

3. 行政複議是在行政系統內部由行政機關自行消除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的行政活動;

4. 行政複議適用行政程式,由行政複議法規定;

5. 行政複議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有力的法制保障,使其免受不法行為的侵害,並使受到侵害的權益得到恢復,又可以維護行政管理活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保障行政活動順暢進行,提高行政效率;

6. 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就包括當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2樓:

一、 行政複議制度是法律救濟制度的一種,由行政複議法作出規定。

二、 行政複議是解決行政爭議、為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保障的重要的法律制度。

三、行政複議是在行政系統內部由行政機關自行消除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的行政活動。

四、行政複議適用行政程式,由行政複議法規定。

五、行政複議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有力的法制保障,使其免受不法行為的侵害,並使受到侵害的權益得到恢復,又可以維護行政管理活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保障行政活動順暢進行,提高行政效率。

六、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就包括當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3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複議制度的主要特點:

一是方便。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還可以通過信件、電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申請。

二是經濟。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案件不收取任何費用。

三是快捷。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

四是權威。行政複議決定,被申請人必須履行。

4樓:匿名使用者

一、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的活動,是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進行層級監督的一種較為規範的活動。

二、向行政機關提出複議申請的只能是與某一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管理相對人。

三、行政複議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式進行。管理相對人提出複議申請必須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提出。複議機關受理複議申請、進行調查取證、組織審理都須依法進行,並在法定期限內做出複議決定。

誰知道有個難題, 行政複議行為的性質是什麼?

5樓:舊城

行政複議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依法請求行政複議機關都具體行政行為或其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進行重新審查並作出裁決的法律制度。特點是合法性,公開性,及時性,便民性。

(一)行政複議是一種特殊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複議具有行政行為的基本法律特徵。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行政權力所實施的具有法律意義、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其基本構成要素是:

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的行為。行政主體包括行使行政權力的行政機關和被授權組織。行政複議機關和行政複議機構都是國家行政機關。

2、權力要素。行政行為是運用行政權力所為的行政行為,行政權力的存在與運用是行政行為形成的條件。行政複議職能是行政複議機關享有的行政權力的具體表現形式。

3、法律要素。行政行為能夠形成行政法上的權利和義務。行政複議決定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都能夠產生法律效果。

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針對特定的物件和事項實施的管理活動。行政複議則是行政複議機關以特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作為審查物件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並且,在行政訴訟中,行政複議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型別,受到人民法院的司法審查。

因此,行政複議在形式上是依附於具體行政行為而存在的,並以此作為最基本的法律屬性。

儘管行政複議是具體行政行為的有機組成部分,但行政複議與一般具體行政行為的差別還是比較明顯的:首先,行政行為的啟動者不同。行政複議的提起人是行政相對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行為是引起行政複議的前奏,沒有複議申請就沒有行政複議行為,行政機關主動對違法和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與糾正,不是行政複議行為。

行政複議活動是行政複議機關與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等行政法主體共同完成的活動。一般具體行政行為通常是行政機關單方意思表示的行為,不需要行政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即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當然在具體行政行為中也有其他依申請的行政行為,如行政許可。

但這兩者的期望值也不同,申請行政複議的目的是維護或者保障權益,申請行政許可的目的是獲得或者確認權益。其次,行政行為的職能不同,一般具體行政行為通常是執行法律的行為,即法律規範的規定直接適用於行政相對人的活動。行政複議行為是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事後救濟的活動,目的在於解決因行政執法而產生的糾紛。

最後,行政主體是法律地位不同,一般具體行政行為的實施機關通常以「執法者」的身份直接與行政相對人形成法律關係。行政複議機關則以「裁判者」的身份居間裁判行政相對人與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發生的行政糾紛。

(二)行政複議是一種特殊的行政監督法律制度

行政複議是我國行政法制監督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環節。權力的執行必須受到法治的監督,行政權力的享有和行使除了受到來自行政機關係統之外的監督,行政管理的國家性和執行性的特點決定了行使行政權的國家行政機關係統內部必須建立和完善自律性的監督機制,以保障行政管理活動沿著法治的軌道執行。這種自我調控的監督機制在行政法上稱為行政監督。

在我國行政法制監督體系中,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有上下級行政機關的行政監督,和專門行政機關之間實施的行政監督。上下級行政監督是建立在行政隸屬關係的基礎上,是上級行政機關對所屬下級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行使行政監督權。行政複議的監督就是這種型別的監督,也是行政複議法規定的一種監督機制。

專門的行政監督是指國家行政系統中專司行政監督的行政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實施的監督,如行政監督法規定的行政監督機關的監督。層級行政監督和專門行政監督構成了文化行政機關內部監督的動態系統,共同把行政機關的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予以矯正並恢復到合法的狀態,從這個意義上講,行政複議是一種行政監督活動。

行政複議具有行政監督的屬性,但不能等同於行政組織法規定的依職權實施的一般行政監督。設定行政複議的監督機制實質上是行政複議法將層級監督中尤其是行政相對人的申訴權行使這種特定形式制度化、專門化、規範化、法律化。依據行政組織法規定的職權建立的各項行政監督制度,其職能具有主動性,其形式具有多樣性。

例如《安徽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規定的監督工作制度有:規範性檔案備案制度;委託行政執法備案制度;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定和持證執法督察制度;行政爭議協調製度;行政執法統計制度和行政執法責任制度等。儘管一般行政監督權的存在可以為行政複議的存在提供可能和條件,甚至可以為行政複議奠定基礎,但是行政複議權力運作和程式的設定有其特殊性,有別於一般行政監督,因此,行政複議的性質是一種特殊的行政監督。

(三)行政複議是一種行政救濟的法律途徑

行政救濟是國家行政機關通過解決行政爭議,制止和矯正違法和不當的行政侵權行為,從而使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得到補救的法律制度。

行政複議與行政複核的區別?

6樓:赤社

1.定義不同:

行政複議是對不服的裁定等請求做出裁定的司法機關再次進行審查並決定,運用的機關沒有限制。

2.程式不同:

相比複議區別在與是向上一級司法機關要求複核,拿立案監督程式來說,對於複議後仍不滿的,公安機關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複核。

3.物件不同:

行政複核是法院判處死刑案件的特定司法程式,行政複議是對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做出的具體決定不服向原機關或上級機關提起的重新審查程式。

4.目的不同:

行政複議的申請事項是 對監察機關作出的具體的行政行為不服而提出的申訴,目的是維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行政複核的申請事項是對監察決定不服,主要是對監察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決定不服而提出的申訴。

5.基本制度不同

行政複議基本制度包括一級複議制度、合議制度、書面審查制度、迴避制度、聽證制度和法律責任追究制度。

擴充套件資料:

複議申請人的權利:

申請複議權

委託權。在行政複議中,複議申請人可以書面委託行政複議**人代為參加複議

申請回避權

撤回複議申請權

申請執行權;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複議決定,複議申請人有依法申請執行的權利。

訴權;複議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時限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複議申請人的義務:

在複議過程中,複議申請人應自覺遵守複議紀律,維護複議秩序,聽從複議機關依法作出的安排

複議申請人應自覺履行已生效的複議決定

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7樓:七禾之葉

1、強調內容不同:

行政複議指對已經作出了決定的事項做再一次的評議和討論,確定原決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及是否符合事實。

行政複核強調的是對某一事項的決定作出進一步的討論核實以提高決定的正確性。

2、物件不同:

行政複核是法院判處死刑案件的特定司法程式。

行政複議是對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做出的具體決定不服向原機關或上級機關提起的重新審查程式。

3、主體不同:

行政複核則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處罰,複核是由做出行政決定的機關再次進行復查核定。

擴充套件資料

複核詳細解釋

1、審查核對

2、法院判處死刑案件的特定司法程式。在我國指高階人民法院對於判處死刑的案件做再一次的稽核。(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對死刑案件的稽核程式叫做核准)

3、複核與複議的區別。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複議指對已經作出了決定的事項做再一次的評議和討論,確定原決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及是否符合事實.而複核強調的是對某一事項的決定作出進一步的討論核實以提高決定的正確性。

4、在測量心理學中,為了檢驗所選出的專案效能是否真正符合要求,有時需選取來自同一總體的另一樣本再測一次,並根據結果進行第二次專案分析,看兩次分析結果是否一致。這種在兩個獨立樣本中進行專案分析的過程叫做複核。

5、在銀行業務中,複核就是校驗交易,通常用在對公業務中,由於對公業務金額數量龐大,需要另一個櫃員進行復核,如財政非稅業務中,一個櫃員做了繳款書錄入交易後,由另一個櫃員做繳款書複核交易,這樣保證金額,資料的安全性,複核櫃員不能與錄入櫃員相同。

行政複議範圍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參考資料

關於行政複議的問題,關於行政複議問題

拘留屬於治安處罰,治安處罰做出時沒有違法就不會被撤銷的,與時候你與對方達成協議無關。後者是民事責任,民事責任兌現與否不影響行政行為的。所以你的拘留處罰應該是沒有被撤銷的,只是你與當事人達成協議,兌現後,一般不用負民事責任了。行政複議的範圍有哪些?關於行政複議的問題!1,abc 行政複議法 第二來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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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五日。詳見以下條文。謝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十七條 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除前款規定外,行政複議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