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複議和行政複議一樣

2022-04-26 05:42:10 字數 3885 閱讀 9570

1樓:巖本川

刑事複議和行政複議不一樣。

刑事複議和行政複議的對比分析如下:

1、範圍不同

行政複議,一般認為公安未履行法定職責,屬於行政複議的範圍;

刑事複議,一般認為刑事不立案,刑事訴訟法有救濟途徑,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

2、相關法律不同

行政複議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確立的基本制度;行政複議基本制度包括一級複議制度、合議制度、書面審查制度、迴避制度、聽證制度和法律責任追究制度。

刑事複議是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複議複核案件程式規定》執行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複議複核案件程式規定》經2023年9月4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2023年9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33號釋出。

該《規定》分總則、申請、受理與審查、決定、附則5章35條,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釋出前公安部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3、刑事複議和行政複議的關係

刑事不立案決定是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的行為,有專門的救濟渠道,不應再納入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所以行政複議與刑事複議是完全不一樣的,它們之間是處於一級壓一級的關係!是互相監督,管理,讓所有人民心裡知道法律的公正。

擴充套件資料: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複議複核案件程式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安機關刑事複議、複核案件的辦理程式,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公安機關依法行使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刑事案件中的相關人員對公安機關作出的駁回申請回避、沒收保證金、對保證人罰款、不予立案決定不服,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複議、複核申請,公安機關受理刑事複議、複核申請,作出刑事複議、複核決定,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複議、複核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有錯必糾的原則,確保國家法律正確實施。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刑事複議、複核機構,是指公安機關法制部門。

公安機關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配合法制部門共同做好刑事複議、複核工作。

第五條 刑事複議、複核機構辦理刑事複議、複核案件所需經費應當在本級公安業務費中列支;辦理刑事複議、複核事項所需的裝置、工作條件,所屬公安機關應當予以保障。

行政複議的原則:

1、獨立複議原則。獨立複議原則是通過《行政複議法》第三條所確立的原則,指複議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2、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合法原則是通過《行政複議法》第四條所確立的原則。

合法是指要求複議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責許可權,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申請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按法定程式進行審查,並根據審查的不同情況,依法作出不同的複議決定。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公正原則,是指行政複議要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

及時原則,是要求行政複議機關對複議申請的受理、複議的審查、複議決定的作出都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及時作出,不得拖延。

便民原則,是要求行政複議機關在具體的複議工作中,要儘可能為複議申請人提供便利條件,讓複議申請人少耗費時間、財力和精力來解決問題。

3、一級複議原則。一級複議原則是《行政複議法》第五條所規定的原則,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行政複議實行一級終結複議制。

4、複議不停止執行原則。行政複議不停止執行原則是《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一條所規定的原則,是指除: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四種情況之外,行政複議中,當事人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因複議而停止執行。

5、書面審理為主原則。書面審理為主原則是《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二條所規定的原則,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6、合法與適當雙重審查原則。合法與適當雙重審查原則是《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所確立的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行政複議過程,不僅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還得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以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2樓:mono教育

首先行政複議與刑事複議的範圍就有兩個觀點,第一種認為公安未履行法定職責,屬於行政複議的範圍;第二種觀點認為刑事不立案,刑事訴訟法有救濟途徑,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

第一種也就是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害或者處於危難情形時,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

公安機關對於鄭賢忠等人要求保護其財產安全的申請,未履行救助義務,致使其財產受損,屬於未履行法定職責,應作為行政複議案件受理。

第二種就是,對於公安機關的刑事不立案決定,刑事訴訟法已經明確規定了救濟途徑,不應納入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

綜上所述,刑事不立案決定是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的行為,有專門的救濟渠道,不應再納入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所以行政複議與刑事複議是完全不一樣的,它們之間是處於一級壓一級的關係!是互相監督,管理,讓所有人民心裡知道法律的公正。

擴充套件資料: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複議複核案件程式規定》

第二章 申 請

(一)對駁回申請回避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人、訴訟**人、辯護律師可以提出;

(二)對沒收保證金決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人可以提出;

(三)保證人對罰款決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

(四)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

(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機關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該行政機關可以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行政複議範圍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3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刑事訴訟法》就沒有刑事複議這一說。行政複議是《行政複議法》規定的。所以,不存在對比分析。

4樓:公西之雙

稅務行政訴訟與稅務行政複議的主要區別

①性質不同。稅務行政複議是屬於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稅務行政訴訟是屬於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

②管轄機關不同。稅務行政複議原則上由原處理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或本級人民**管轄;而稅務行政訴訟則由人民法院管轄。

③審理方式和程式不同。人民法院審理稅務行政案件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和辯論制度;而稅務複議機關審查稅務複議案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才採取其他方式),且實行一級複議制度。

④效力不同。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具有終局性,當事人對裁決和裁定不服只能進行申訴,且申訴不影響法院裁決的執行力;稅務行政複議則不同,除***所作的裁決外,其他複議機關所作的稅務行政複議決定不具有終局性,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有什麼區別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有哪些

人民法院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審查其是否適當 複議機關不僅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而且還要審查其是否適當。行政訴訟是 不告不理 行政複議則是 有錯必糾 1 審理機關不同。行政 複議是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審理,而行政訴訟則是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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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複議制度是法律救濟制度的一種,由行政複議法作出規定。2.行政複議是解決行政爭議 為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保障的重要的法律制度。3.行政複議是在行政系統內部由行政機關自行消除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的行政活動 4.行政複議適用行政程式,由行政複議法規定 5.行政複議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有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