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之前貼的徵收土地公告期限怎麼確定

2022-01-03 09:38:39 字數 4884 閱讀 9171

1樓:匯法網

公告期限由公告機關確定,一般為45日內,在特定條件下可後延10日(在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第45日才以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的)。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第49號)

第三條 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徵收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徵收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所在地進行公告。

第四條 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檔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 徵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麵積;

(三)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第七條 有關市、縣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在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第九條 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2樓:答疑解惑楊老師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12條至第15條的規定,行政複議的管轄權應按以下原則 確定:

(1)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

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 管轄,既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其中,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 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上一級主管部門管轄,即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

複議。(2) 對地方各級人民**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上一級地方人民**管轄,即 向上一級地方人民**申請行政複議。對省、自治區人民**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 縣級地方人民**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該派出機關管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 複議。

(3) 對***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作 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管轄,即向作出該具體 行政行為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申請行政複議。

(4) 對上述三種具體行政行為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復 議申請,按照法律規定分別確定管轄權:

① 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複議申請,由 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管轄。

② 對**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 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複議申請,由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 民**管轄。

③ 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複議申請,分別由直接管理該組織 的地方人民**、地方人民**工作部門或者***部門管轄。

④ 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複議申請,由 它們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管轄。

⑤ 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複議申請,由繼續行使 被撤銷行政機關的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管轄。

對於上述五種情形之一的複議申請,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 府提出。屬於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受理的複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地方人民**自提出該復 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轉送有關複議機關,並告知申請人。

複議機關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複議機關。受移送機 關不得再自行移送。

行政機關因複議管轄發生爭議,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它們共同的 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申請人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由最先收到複議申請書 的行政機關管轄。

土地徵收、安置補償方案公告期限為多少天?

3樓:七臺河李陽平

公告期限由公告機關確定,一般為45日內,在特定條件下可後延10日(在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第45日才以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的)。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第49號)

第三條 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徵收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徵收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所在地進行公告。

第四條 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檔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 徵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麵積;

(三)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第七條 有關市、縣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在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第九條 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4樓:趙健律師

這個法律沒有規定,主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有的會在公告中說明多少天內完成簽約。公告中還有一個重要的時間就是對本決定不服的60日內提起復議,或者3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期限是多少天?

5樓:不是小號

一般原則

《行政複議法》第四十條規定,行政複議期間的計算,依照《民事訴訟法》關於期間的規定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行政複議的最長申請期限

關於未告知具體行政行為內容時的最長申請期限,《行政複議法》沒有作出規定,行政訴訟領域對此曾有過比較熱烈的**。行政管理相對人確實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只能從實際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但是如果時間太長了,確實還有法律關係穩定性、善意第三人信賴利益的保護等問題,所以需要有個限定,但應當照顧這三個方面的價值取捨。

關於未告知申請權及期限時的最長申請期限,《行政複議法》也沒有作規定。行政訴訟領域對類似問題已經討論了相當長的時間。一般認為,對行政機關沒有告訴訴權和訴訟期間的,應當注意適用特殊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的司法解釋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訴權或者起訴期間的,起訴期間從實際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間時起算,但逾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的司法解釋進一步將此期限延長至2年。

在起草《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的過程中,曾經考慮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行政訴訟法》的司法解釋,規定行政複議的最長申請期限,並形成兩種方案:一種方案是完全照搬司法解釋的規定;另一種方案則對司法解釋的規定作了一定調整,主要是縮短了司法解釋中規定的相對人尋求法律救濟的最長期限。由於這樣規定可能導致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在權利救濟期限上的長短不一,而且又與《行政複議法》的規定不一致,所以最後公佈的實施條例未就行政複議的最長申請期限作出規定。

這樣就要求行政機關在依法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必須履行告知、送達的義務。否則,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將會在相當長的時期處於隨時可能被申請行政複議的狀態中。

行政複議申請期限的延長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對於上述規定,有人將其理解為行政複議申請期限的中止,有人則認為這屬於行政複議申請期限的延長。這兩種看法是從不同角度得出的不同結論:

申請期限中止側重於期限的法定性,即60日的法定期限不能突破,最終導致的「延期」申請的合法性,需要從期限中止角度加以理解。而期限延長的說法,更強調實際結果,最終的結果也是延長了申請的期限。

從原則上講,超過複議申請時效即喪失複議申請權,但在《行政複議法》規定的特殊情況下,可以考慮不喪失申請權。理由是:

第一,《行政複議法》設定申請時效的目的在於促使行政相對人儘快行使複議申請權,而非剝奪行政相對人的複議申請權。

第二,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時的情況比較複雜,行政相對人超過複議申請時效的原因也多種多樣,如果對此不加分析、不問原因,一概以喪失複議申請權對待,一方面,可能有失公平;另一方面,可能會放縱違法行政行為。例如,在某些情況下,行政相對人超過複議申請時效並非沒有行使複議申請權,而是由於不知道如何申請複議,錯誤地向有關國家機關如信訪機構、人民檢察院等提出申訴,有關國家機關未告知正確的途徑,只是簡單地予以駁回,致使相對人超過複議申請時效。

此外,在具體計算期限時需要注意,繼續計算不是重新計算。如果要重新計算,則涉及申請期限的中斷。而從《行政複議法》的相關條文來看,行政複議申請期限只包括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而中止,而未涉及中斷。

行政複議期間,不影響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6樓:種完太陽吃牛大

第一種情況:已被告知的,從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之內提出複議申請。

第二種情況:未被告知的,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有效期限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的規定,在行政機關未告知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和申請期限的情形下,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有效期限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行政複議機關和行政複議申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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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五日。詳見以下條文。謝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十七條 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除前款規定外,行政複議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