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以及公司的做法合法嗎

2022-04-21 14:41:47 字數 825 閱讀 8280

1樓:匿名使用者

這要看你是否履行了請假手續,如果履行了公司不得解僱你,如果強行解僱就得作出補償。。如果沒有履行且達到了公司規定的曠工天數,屬於你違法公司的勞動紀律,解僱你不需要補償(在法律條款規定的解僱後做出補償的不包括違反公司勞動紀律的)。

(條款均引自《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履行了請假手續按四十七條規定的補償計算為:10x解僱前的月平均工資。

還可按八十七條雙倍索賠(你自己看一下)

2樓:孫法官說法

應當作出經濟補償。按實際用工時間計算。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10年,即10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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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和第三十八條規定,你的朋友無法獲得補償。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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