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讓員工休無薪假合理嗎,單位停產要員工休年假合理嗎

2022-03-18 12:56:29 字數 5206 閱讀 5551

1樓:貓王佐羅

您好,屬於違法的,因為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 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規定。

2樓:我就是我

不合理也不合法,非因勞動者自己原因的放假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必須支付勞動者標準工資。

單位停產要員工休年假合理嗎

3樓:布冬舊聞

僅僅是針對你提問時的題目,如果從政策的層面上去考慮,單位這樣的做法也並不能說不合理。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單位的停產,由該單位的不得已,要不,好好的單位,怎麼會因故停產呢?作為單位,理應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而作為單位的職工,也應該體諒單位的難處。

針對你的提問後面的補述,本人也認為單位在「算工資時強制扣除工人年假」做法是錯誤的。錯就錯在當時在停產前夕,單位就應該向員工說明為什麼會停產、為什麼讓員工先休年假的原因,然後再作出休年假的安排。前面不說清楚而後來「強制扣除工人年假」,做法上肯定存在問題。

鑑於此,作為員工,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提起申訴。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4樓:麥積財稅

一般正規的單位的話,員工都是帶薪休假的。

5樓:小宋書屋

合法,公司為什麼請會計?那就是用演算法給公司提供合理的支出費用,所以這賬,你和會計算,你遲早算不清的,不然會計該下崗了

6樓:禪人無心

單位停產就意味著單位的收益沒有了,沒有收益怎麼能發工資料呢?國家的政策本意是好的,但是單位能否執行國家卻不進行考慮,這就導致有政策卻沒有辦法執行的尷尬局面。現在單位沒有收益,但又不能辭退員工,只能在現政策範圍找理由,不發工資、欠發工資,工廠維持不下去,直至倒閉幾個過程。

是民營企業走向消亡的必經之路。不存在合理不合理。

7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要具體問題具體看待

企業因經營不善,給員工放無薪假是否合法

8樓:甜美志偉

不合法,單位是放假的,但是在休假期間單位是需要支付您基本的工資的,不能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標準。

《勞動法》之規定:

第二十八條 非因員工本人過錯,用人單位部分或者整體停產、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停工員工在停工期間的工資:

(一)停工一個月以內的,按照員工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二)停工超過一個月的,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如果公司不依照法律給你們工資,你們可以一起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

9樓:一起育兒說

單位是可以這樣做的,但是在休假期間單位是需要支付您基本的工資的,不能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標準。

《勞動法》之規定:

第二十八條 非因員工本人過錯,用人單位部分或者整體停產、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停工員工在停工期間的工資:

(一)停工一個月以內的,按照員工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二)停工超過一個月的,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如果公司不依照法律給你們工資,你們可以一起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

10樓:乙小甲

不合法。在工資支付理論下,工資作為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對價,在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情形下支付。但是,勞動關係還有一個特殊之處,在於勞動者的勞動事實上是由用人單位安排的。

因此,勞動和工資的權利義務對應關係是,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勞動,而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就此支付勞動報酬。現在,用人單位的停產行為,僅僅是用人單位放棄要求勞動者勞動的權利,但這並不免除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的權利。

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繼續給勞動者按約定支付工資才是。

法律依據: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擴充套件資料

另外一些地方**也有這樣的規定,例如上海: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法》

十二、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當按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企業可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雙方新的約定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11樓:生活愛小糖

回答公司強制放無薪假是違法的,如果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致使員工不能上班的,應發放生活費。

提問上月發放1780

回答根據《勞動法》之規定:

第二十八條 非因員工本人過錯,用人單位部分或者整體停產、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停工員工在停工期間的工資:

(一)停工一個月以內的,按照員工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二)停工超過一個月的,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提問這個月也應該發放對嗎

回答如果繼續休假的話是要發放的

這是法律規定的親

如果公司不依照法律給你們工資,你們可以一起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提問如果這個月不發放怎麼辦?

回答如果公司不依照法律給你們工資,你們可以一起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提問需要上個月工資條嗎

回答(一)《仲裁申請書》(二)身份證明(三)能夠證明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有關材料,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協議)、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條)、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等材料及影印件;

工資條可以作為證明與被申請人有勞動關係的材料更多13條

12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我們單位剛這麼做了,但是跟上保險跟公積金,然後給當地的最低保障金,這樣是合法的了。

13樓:

合情,不合法,主要是看你和老闆關係怎麼樣了,其實,在你沒工資拿的時候,老闆心理更著急,既然你能跟著他打工,說明你也想看他好的,做人嘛,厚道一點,萬一他東山再起,絕對忘不了你的.....

14樓:

不合法,工薪應為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

15樓:匿名使用者

合情合理,相信員工會理解的

16樓:匿名使用者

從勞動合同法來講是不合法的。

但可以打一張感情牌,具體怎麼操作就看你自己的了。

17樓:2013通運

首先是不合法,在者員工不起訴你,當你需要人的時候他們還可能在家等著在你那裡上班嗎?

2023年2月9日前企業要求員工休無薪假期合法嗎

18樓:賣螺絲螺栓螺母

2023年2月9日前企業要求員工休無薪假期,不管他合不合法,公司讓休你也沒有辦法,否則開工後如果有人可以替代你,就會把你給開了,當然,如果你是公司中不可缺少的人才除外。

19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

按照《關於延長2023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延長2023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按照各省市《關於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時間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復工時間不早於2月9日24時。2月3日至9日未復工期間,根據《工資支付條例》等檔案,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 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20樓:匿名使用者

今年這個特殊時期。不好說

公司要求休無薪假

21樓:委林匡晗昱

不合法,可以要求合同期間的工資。

22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實際上是在拒發工資。

經營狀況不好,可以與員工解聘,可以雙方約定工資,現以無薪假名義停發工資可能違法。

對此依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違法、情勢變更、破產整頓、吊銷等企業方面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及合同到期自然終止都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公司是因為經營狀況不好,屬於情勢變更,先協商,協商不成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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