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律師 單位要求員工集資

2021-03-12 19:13:37 字數 2881 閱讀 4191

1樓:

1、可能涉嫌非法集資!可以報案處理。

2、根據最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規定,在符合以下條件下,法人或者其它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也可被認定為有效,具體如下:

(1)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即沒有以下情形: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不存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的情形,即沒有以下情形: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2樓:

廣東胡律師:

你媽可以直接帶上單位發的這個通知去勞動局監察大隊舉報投訴,單位私自扣員工工資作為集職肯定是違法的;

另外單位在08年後沒有與你媽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你媽可以去勞動局投訴要求雙倍工資的賠償。

3樓:

絕對違法,要留好證據。這屬於典型的非法集資

4樓:

當然違法,勞動者沒有給單位融資的義務。 如果因為勞動者不融資,就扣除工資的話,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報案。

5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理,這是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債券、彩票、投資****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非法集資往往表現出下列特點: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

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會不特定的物件籌集資金。

這裡「不特定的物件」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一般來說,具有以上四個特徵的集資行為可以認定為非法集資,但判斷非法集資的根本特徵是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以及有承諾給出資人還本付息的行為。

案例:河北省任縣煤炭工業****非法集資案

2023年7月13日,河北省任縣煤炭工業****在沒有經過任何部門批准的情況下,以解決資金困難為理由,在任縣縣城設定了固定場所,發放宣傳品,掛橫幅標語,公開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集資,在社會上引起了轟動。集資是以「入股」的形式,期限3年,年利率10%,並允諾到期後由縣財政兌付。截止查處時共集資14萬元,其中,內部職工入股8萬元;社會公眾入股6萬元。

從煤炭工業****所實施的集資情況看,該公司是以「入股」解決企業困難為幌子,實施非法集資行為,是一起典型的非法集資案件。該非法集資活動已被取締。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根據《決定》第八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構成集資詐騙罪。

「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檔案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行為人實施《決定》第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與欺詐發行**債券罪,擅自發行**債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在於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集資詐騙必須以非法佔有所集資款項為目的,其他雖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但是還有返還的意圖,但其本身的集資行為是違法的.

非法集資數額達到600萬元,已經構成了犯罪。刑法上關於非法集資有兩個條文,一個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這個罪名的處罰較輕,一般行為人主觀惡性較小,沒有惡意佔有公眾存款的目的,一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且根據大量法院判決表明,多數情況下都會判處緩刑,不用坐牢的,如河北的孫大午;另一個就是集資詐騙罪,這個處罰很重,主要是行為人主觀上有非法將公眾的錢財佔為己有的目的,有詐騙的目的,主觀惡性較強,根據刑法規定,一般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公司負責人屬於第一種情況,那樣就沒有什麼很大的問題,主要就是罰金,如果是第二種的話,處罰就很重了。

對於下面的投資者而言,如果跟公司沒有直接的聯絡,是不會構成犯罪的,因為最多隻是從中收取提成,主觀上並不具備吸收他人存款或者佔有他人存款的目的,所以不呼構成犯罪,不能構成非法集資。對於自己的損失,《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247號令)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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