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未繳納失業保險勞動合同終止有賠償嗎

2022-03-11 03:51:01 字數 2082 閱讀 9156

1樓:我來雨雪霏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一百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另外,勞動合同終止,即使是依法終止,除非是因為勞動者的過錯,否則單位應該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注意,是補償,而不是賠償)。

法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裡面涉及的發條太多了,這個你可以自己去查一下,注意,經濟賠償的法條是在《勞動合同法》裡面,不是《勞動法》)

2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未繳納失業保險,勞動合同終止時沒有賠償,但勞動行政部門應該要求其補交。

法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一百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另外,勞動合同終止,即使是依法終止,除非是因為勞動者的過錯,否則單位應該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注意,是補償,而不是賠償)。

法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裡面涉及的發條太多了,這個你可以自己去查一下,注意,經濟賠償的法條是在《勞動合同法》裡面,不是《勞動法》)

3樓:人間清火

可以主張為你繳納未繳納的保險

單位沒有繳納失業保險,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不能領取失業金,適用哪條法律法規要求單位賠償損失? 50

4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可以的。這些情況下可以領取失業金:(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一般是指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以及因用人單位用工不當而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已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失業登記是失業人員進入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程式的重要標誌。

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還須有求職要求。在認定失業人員是否有求職要求時,一般以其是否在職業介紹機構登記求職,並參加再就業活動為衡量的標準。

單位未繳納失業保險勞動合同終止有賠償嗎?

5樓:兆信防偽技術****

失業保險包含在社會保險費用裡,如果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勞動者可向用人單位要求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6樓:巖姐說

單位未繳納失業保險勞動合同終止會有賠償的。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勞動合同終止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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