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可以約定嗎

2021-12-23 03:42:48 字數 1437 閱讀 2225

1樓:北京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或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樓:伯邃

《勞動法》第23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通過該規定可以看出,在《勞動法》調整下,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分為法定條件和約定條件,即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

只要約定的終止條件不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該約定就有效,就可以依據約定來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

但是《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通過該規定可以看出,《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取消了約定的條件,即在《勞動合同法》調整下,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只有法定的條件,沒有約定的條件。《勞動合同法》做這樣的調整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勞動合同終止的約定條款,隨意的終止勞動合同。

由於《勞動合同法》是新法,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新法優於舊法。因此在適用法律上,新法與舊法有衝突的,優先適用新法。因此在該問題上兩法有衝突則應當優先適用《勞動合同法》。

因此在新法實施以後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不可以再進行約定。

《勞動合同法》取消了可以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的規定,可以看出該法是不允許約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的。因此如果有約定則屬於違反法律的約定,那麼違反法律約定的條款,應當被認定為無效條款。

3樓:韓飛律師

勞動合同不可以約定終止條件。

勞動合同終止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或者不必再履行,合同終止,勞動關係終止。

如果允許自由約定,用人單位很可能會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排除用勞動者的權利。所以,不允許約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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