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解除合同賠償的事,公司與員工解除合同的賠償標準是多少?

2022-02-20 12:18:31 字數 5091 閱讀 7587

1樓:匿名使用者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規定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結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2=領取的賠償金

2樓:米蘭加油

公司沒有任何理由的情況下和你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具體的你自己去看第47條經濟補償的具體規定。

你是09年6月份來這個單位工作,到2023年6月份就2年了,根據以上內容用人單位應該支付你兩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那因為是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所以應該按照兩倍支付你經濟補償。

公司與員工解除合同的賠償標準是多少?

3樓:匿名使用者

結合你的情況來看應該更適合勞動法第四十條,而且如果你的單位沒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你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單位必須要額外支付你一個月工資後才可以解除合同。

你的單位賠償4年=4個月工資是對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具體規定如下:

1、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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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樓:姜心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準進行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標準補償: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於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症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病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12個月」。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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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法》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5樓:香茗苦旅

1、公司的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正確的。

勞動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您還可以拿到的補償有:

(1)如果沒有提前30天通知你,則要支付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2)如果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則需要支付兩倍工資補償金。

(3)如果公司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則需要支付2倍於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你的敘述還不是很完善,如果能提供更加詳細的敘述,我可以幫您計算清楚、明確。希望我的回答能夠讓你滿意

6樓:律圖網

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7樓:

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的話,還得給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8樓:皮寰

你應當要求按原工資待遇繼續履行合同(必須在原合同期內),如果單位不同意,解除合同,就屬於違約解除合同,你就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要求其權利(即:四個月工資的二倍,另加一個月的工資(**通知金))

9樓:法律快車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如果是無故解除勞動關係,那麼是需要進行支付一定的賠償金,具體賠償金額是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進行計算的,且是用人單位必須進行賠償的,如果用人單位不進行賠償,勞動者可以到勞動部門進行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

客戶單方面終止合同,違約金該如何賠付?

10樓:貝貝貝貝貝貝狗

1、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合同一旦簽定對於雙方都具有約束力,任何一方不能無故解除合同。除非有約定的或者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出現。2、一方無故解除合同的,應當賠償對方因解除合同而產生的損失,這裡的損失包括已經直接造成的損失和預期取得的利潤損失。

你這個案件中,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賠償損失的數額,那麼可以按照直接損失加預期利潤的數額作為要求對方賠償的數額。而且惡意終止合同,所以肯定是可以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你的問題,其實很簡單的。只要注意以下幾點:

1、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合同一旦簽定對於雙方都具有約束力,任何一方不能無故解除合同。除非有約定的或者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出現。

2、一方無故解除合同的,應當賠償對方因解除合同而產生的損失,這裡的損失包括已經直接造成的損失和預期取得的利潤損失。

你這個案件中,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賠償損失的數額,那麼可以按照直接損失加預期利潤的數額作為要求對方賠償的數額。而且惡意終止合同,所以肯定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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