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服從工作安排怎麼辦,職工不服從工作安排,可以開除嗎?

2021-07-02 17:35:39 字數 4865 閱讀 4514

1樓:拍案三下

員工不服從工作安排,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解決:

第一,從管理者自己身上找原因。

凡事必然有因果,任何現象必然有其本質,作為管理者的首要任務,要找到每個員工的需求點,對症下藥,因為人的需求有很多種,也有很多層次,每個人在需求方面都不同,找到穴道之後再通過相應的激勵手段來刺激他的工作積極性。

第二,溝通教育。

世界上沒有完美的人,對任何人都應給予其機會。這裡要注意溝通的方式方法,如果這個人對管理者已經明顯有敵意,直接溝通效果未必好,可以間接去了解他的真實情況與真實想法,比如通過跟他熟悉的同事去了解,然後再去溝通。

第三,讓合適的人上車。

通過了解與溝通,分析挖掘這個人到底是不是還有改過自新的可能,如果確認難以改變,就毫不猶豫地讓其退出。如果該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相關制度,完全可以合法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賠償。

2樓:侯爵哆啦

1、可以先安排其他員工先到崗工作,後續抽出時間進行調查、瞭解該員工不去其他工作崗位的原因,若確實是無法勝任或其他特殊情況,則可以讓他繼續留在本崗位工作。

2、公司管理人員需要該員工應聘的是什麼工作崗位,現在的工作安排對他所應聘的職位是否有衝突。

3、員工的優秀更加能體驗出管理人員的優秀,班組的員工跟著領導學習,工作的表現不單是看員工個人,部門管理人員需要用正確的方式引導員工配合工作。

4、給員工安排工作時,要注意說話的方式和態度,避免因話語不和導致與員工之間發生吵架或者打架的事件,給公司帶來負面的影響。

5、為了能更好地管理在職員工,人事部門負責人需要編輯出關於工作安排的規章制度,組織全體員學習,當員工都清楚以後再簽名,將紙質版存檔,方便有需要時檢視。

6、在職員工在上班時間內,因工作需要,如果不服從領導安排的工作,可以跟人事部門反應實際情況,請員工直接辦理離職手續。

3樓:蟻菲在子

我自己想無法管理的原因就是那麼幾個:

一、我們公司在制度上對有些崗位沒有明確的生產指標,如果沒有明確的標準就無法說明那個員工的工作沒有達到公司的要求;

二、因為公司的福利待遇有不合理的地方,工資待遇能上不能下,拿高階別工資的員工沒有做出她(他)應有的貢獻;

三、公司目前的經營情況不是很好,很多工人看不到希望,一心想讓公司主動解除合同,因此能得到一批賠償金;

四、以往公司在處理員工消極怠工,不服從工作安排的事情上沒有很好的處理手段,或者手段對他們沒有懲戒作用;

五、因為第四項的原因也使得部分班組長和主管變得不願意管理員工,當老好人;

六、公司制度沒有鼓勵員工多幹活,多做貢獻;

七、員工的工資水平不高,部分員工對此的認識是:我不在你這個地方做還其他地方幹還是拿這麼多的工資。

基於以的認識,和我自己的思考,我以為做為一個公司,一個組織需要有系統的方法來解決或者防範這種事情。

首先,目前對這樣的員工,我們就應該想辦法降低他(他)的收入,不能姑息,造成幹好幹壞一個樣,干與不幹一樣的大鍋飯氛圍。其實降低收入的辦法最直接的辦法就是調離工作崗位,讓他上8小時班。

其次,在工資待遇上,公司應該採取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崗位津貼,獎金,工齡工資多部分結合的方式。因為我們目前採取的方式是一個工資級別與獎金結合的方式,獎金所佔的比例畢竟是小部分,而級別工資才是大頭。這個級別工資一旦上去了就下不來,如果我們以崗位工資與崗位津貼的形式給優秀或者表現好的員工加薪的話,那麼其性質就不一樣。

崗位工資是指你做的崗位,和你崗位的技能熟練程度而來的,如果你不做這個崗位了就不給你這個崗位的工資,你就拿基本的工資。這樣就拿高工資做低階活的事情。

其四,在對員工的績效考核上要體現多勞多得。

其五,對員工的再次聘用上要慎之又慎,對已經沒有上升空間,而且工作態度上又不是很好的員工,堅持不籤第二份合同;對工作態度好,但是沒有上升空間,且已經安於現狀的人才能續簽第二份合同。

其六,對公司的制度要進一步的規範,防止那些利用勞動合同法的保護條例消極怠工的員工。

4樓:了凡學長

伍中有這樣的員工,領導首先應該自我檢查,看看自己在工作方法是否存在問題,是否存在不公不正,對待不同性格的員工是否因人而異去溝通管理?制度是否不完善有所偏頗?這些都可能會導致員工積怨而在工作中持叛逆反抗態度。

5樓:豆豆家的小鴿子

生產管理人員有權不安排他參加勞動。員工要麼就是無條件接受安排,要麼就是走人。但員工半途辭職,公司按勞動規定將扣去辭職員工一定比例的工資。

6樓:科技攻客

員工拒不服從管理人員安排工作,公司可以視為拒不生產勞動任務,影響生產為由予以辭退,被辭退者,公司應對其按違反廠紀為由,給以罰款,員工要麼就是無條件接受安排,要麼就是走人。

7樓:匿名使用者

世界上沒有完美的人,對任何人都應給予其機會。這裡要注意溝通的方式方法,直接溝通效果未必好,可以間接去了解他的真實情況與真實想法,比如通過跟他熟悉的同事去了解,然後再去溝通。

8樓:

1、冷處理,對那些不聽話的清潔工,當公司有什麼獎勵或者好事情時,不優先考慮他們。

2、如果開除他們要給的賠償金不多的話,建議還是打報告到人力部要求辭退他們。

9樓:劉銳

首先找他談話,明白員工到底需要什麼,先要搞清楚他為什麼不服從安排,然後針對這個原因,有針對性的解決。如果員工實在是有困難,可以先讓他試一試,慢慢來。

職工不服從工作安排,可以開除嗎?

10樓:開心地的春天

好多公司存在這中問題,員工根據業績考核不定期的調動工作崗位,變動工作職責,那麼,如果員工不服從公司的安排,公司能否直接辭退員工?如果不服從工作安排又應當如何維權呢?今天西窗讀法人趙萌萌律師幫各位勞動者講講有關工作調動的那些法律事。

昨天接到一個當事人的諮詢:吳某是某公司的業務經理,由於公司人事調整,將吳某由一部門的業務經理,調崗至二部門成為普通業務員工,崗位薪資不變,但崗位職責大不一樣,增加了大量的工作內容,吳某通過郵件形式宣告自己不同意公司的工作安排。

公司認為崗位調整隻需根據自己的經營狀況和自身的實際需要任意調整,如果吳某不同意公司的工作安排,公司就直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一、公司能否單方任意調動工作崗位,隨意變動工作職責?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公司調動工作崗位即意味著變更了工作內容,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時勞動合同的必備且最重要的條款,之所以用合同形式固定工作崗位,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動者對自己的工作性質有一個穩定的預期。

公司的經營狀況和實際情況是不斷變化的,根據自身的經營需要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和薪酬標準是企業用人自主權的重要內容,但這一權利不可濫用,應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相關規定,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是有權調整崗位的,但對於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應當由用人單位負責舉證。

3、2023年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座談會紀要第22條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視為用人單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擅自調整其工作崗位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援:

(一)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

(二)調整工作崗位後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

(四)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且不具有上款規定的情形,勞動者超過一年未明確提出異議,後又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援。

二、員工不服從公司的工作安排被辭退時主張經濟補償金還是經濟賠償金?

未經任何協商調動員工工作崗位,員工不服從工作安排將員工辭退的屬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擅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應當依照前述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但員工不服從工作安排的要及時提出並保留證據,以免超過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一條規定「 變更勞動合同未採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採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三、單位應如何符合法律規定的對員工崗位進行調動?

1、在發生調崗時,對員工出局考核制度和程式做出的考評或考核結果,讓員工進行簽收。如果員工在工作中存在失誤,可以要求員工向公司提交說明或者檢討等書面材料並予以儲存。

2、如果員工拒絕簽收或者對此有異議,應當由公司內部預先設定的部門對此實際情況作成書面記錄或者特定部門做單予以儲存。

3、用人單位與員工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簽訂書面協議。

11樓:找法網

一般情形下勞動者不服從安排不能辭退,但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仍然不服從安排的,可以辭退、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除支付代通知金外,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2樓:華律網

若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工作地點並非對勞動者合同目的產生較大不利影響,勞動者應當服從;若用人單位單方變更行為嚴重影響了勞動者的合同目的實現,則對勞動者不產生約束力,勞動者有權拒絕到變更後的工作地點提供勞動。此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應當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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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不服從工作安排,公司可以解僱員工嗎?回答當然是肯定的,但是我想提醒一下,實際上法律上的風險很大。因為很多勞動爭議就出在這個地方,為什麼呢?因為什麼叫做員工不服從工作安排?是拒不服從還是因為員工自身有特殊情況沒法服從?員工不服從安排對公司造成什麼嚴重後果麼有呢?而且公司如果要開除員工,根據 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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