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產假後單位不安排工作怎麼辦

2021-04-22 07:18:12 字數 1696 閱讀 5928

1樓:劃破天空的貓

產假到期依舊不來上班的,屬於曠工,曠工累積到一定次數就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之後就可以將其辭退。

請假最長24個月,但這是病假,而非有事請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2樓:墨汁諾

女職工產假期滿,應當恢復工作。

女職工產假期滿,應當回到崗位繼續工作。不按期回單位上班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限期回單位上班。經書面通知限期內回來上班的,應上報未上班期間可以按事假處理,不發給工資;上班後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發給勞動報酬。

經書面通知到期仍然不回來上班的,從期滿的次日起,按曠工處理,達到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天數的,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款規定解除合同。

女職工休產假完畢後不接受新崗位企業該如何做才能化解風險

3樓:南京胡志丹律師

1、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簽訂,其內容應該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等條款。

2、工作崗位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在合同中確定的,如果需要變更,也應該協商一致才可變更。

3、對於產假結束的女職工,需要更換崗位的,應該和該員工協商一致才可以。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4樓:匿名使用者

他為什麼要休6個月產假,她生的是六胞胎嗎?一個小孩多15天,也不至於多這麼多啥。並且人事部在做什麼,說明試用期時,這個人就已經懷孕了,這樣的人你們還招。

不接受新的崗位,那就培訓到她會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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