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勞務派遣作具體規定

2021-07-02 14:32:14 字數 694 閱讀 6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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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原勞動保障部 《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二)規定:“勞動者通過依法成立的勞務派遣組織為其他單位、家庭或個人提供非全日制勞動的,由勞務派遣組織與非全日制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按照這個規定,是可以對非全日制勞動者進行勞務派遣的。

但是為了避免用工單位規避勞動合同法律義務,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其後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 30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這就明確禁止了對非全日制勞動者進行勞務派遣。

所以,本案中公司不能將非全日制職工張某派遣到其他公司工作。

勞務派遣維權知識:

1、勞務派遣公司的設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註冊資本不得少於貳佰萬元。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勞務派遣公司註冊資本不得少於貳佰萬元屬於特別規定。

2、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哪些條款

3、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期限的特別規定

實踐中用人單位出於規避用工風險的目的,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發展迅猛。一些勞務派遣單位為了逃避用人單位的責任,在勞動合同中不與勞動者約定具體的合同期限,而是將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的合同期限或用工時間作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勞動合同法 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有什麼區別

不是。這些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但有的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具體參見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用人...

修改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務派遣制度的內容和意義??急求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作如下修改 一 將第五十七條修改為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 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 有符合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 法律 行政法規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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