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2021-03-27 22:07:20 字數 2077 閱讀 4356

1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並且絕對有法律效力。

法律泛指國家制定的一切規範性檔案

2樓:赫瀚衷初陽

為切實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丙三方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由於用工單位經營方式調整,將部分業務外包給甲方,造成用工單位與乙方的勞務派遣協議無法繼續履行。基於此原因,乙方無法按照約定為丙方提供派遣工作崗位。

第二條乙方與丙方協商一致,決定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甲方按照不低於乙方和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條件,為丙方提供勞動崗位,並與丙方簽訂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三條乙方與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丙方同意乙方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在甲方和丙方簽訂勞動合同後,未來一旦出現法律規定必須向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時,丙方在乙方的工作年限,一併計入甲方向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

第四條各方同意,如乙方在與丙方簽訂勞動合同前,丙方通過其他勞務派遣單位,在中國石化所屬企業以勞務派遣制員工方式工作且未出現中斷、解除、終止等情形的,此段工作年限,在甲方和丙方簽訂勞動合同後,出現法律規定的必須向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時,一併計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

第五條綜合第三條、第四條約定,在甲方與丙方簽訂勞動合同後,出現法律規定的必須向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限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其他派遣單位作為用人單位,將丙方派遣到中國石化所屬單位,以勞務派遣方式使用丙方的工作年限。

(二)乙方作為用人單位,以勞務派遣方式使用丙方的工作年限。

(三)甲方作為用人單位,以勞動合同制員工方式使用丙方的年限。

按以上約定確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限必須符合以下前提條件:在2023年12月之前,丙方在中國石化所屬企業的用工關係必須是連續的、無中斷的,如有中斷,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限以最後一次勞務派遣連續用工的起點時間為起始時間。

第六條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的勞動爭議,甲乙丙三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按法律、法規和甲方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執行。

第八條本協議自三方蓋章或者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叄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丙三方各執壹份並妥善保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編寫勞動合同

3樓:綠水青山

勞務派bai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du者訂立的勞動zhi合同應當具備哪些條款:

dao《勞專

動合同法》第

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即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派遣期限;

(五)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六)工作崗位;

(七)用工單位;

(八)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九)勞動報酬;

(十)社會保險;

(十一)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務派遣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以上必備條款的,勞動者可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適用嗎?

4樓:揚弓之長

新法實施時,沒有指定舊法廢止,舊法依然是有效的;

這兩個的關係一個是概括性的,一個是對它的解釋;

如果後兩個都有規定的,以後修訂的為準;

5樓:sb中的戰鬥機

無衝突當然適用,實施條例是對法條的詳細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用人單位分支機構的用工主體資格是如何規定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編寫勞動合同

勞務派bai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du者訂立的勞動zhi合同應當具備哪些條款 dao 勞專 動合同法 第 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

請問誰能告訴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至五十條是什麼

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約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兩者在性質上有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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