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內容是什麼

2025-07-15 17:35:10 字數 3339 閱讀 8915

1樓:教育細細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的內容是: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褲殲確銀純肢、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2樓:網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實際上就是我國刑事純神訴訟中的無穗猜罪推定原做族虧則:在法院沒有判決有罪之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不能被認定為有罪的。

其內容為: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3樓:休閒娛樂達人天際

刑事訴訟法》

第十二條 【無罪推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第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衝伍的睜消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悉判知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刑訴法,12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6樓:

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內容是什麼。

親親您好,關於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其內容是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昌凱定耐襲喚有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禪爛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7樓:

摘要。您好,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內容是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根據本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不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對他人確定有罪。其中「依法判決」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程式和訴訟制度,依照刑法以及有關刑法的修改補充決定、修正案作出有罪或者無罪判決,有以下含義:一是這一判決必須是人民法院依據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的;二是這一判決必須是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作出的;三是這一判決是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這裡規定的「有罪」,包括定罪並判處刑罰,也包括定罪但免予刑事處罰。

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內容是什麼。

您好,刑事訴訟法大慶昌第十二條 內容是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根據本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滾扒機關,不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任何機關、團體和差大個人都無權對他人確定有罪。

其中「依法判決」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程式和訴訟制度,依照刑法以及有關刑法的修改補充決定、修正案作出有罪或者無罪判決,有以下含義:一是這一判決必須是人民法院依據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的;二是這一判決必須是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作出的;三是這一判決是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這裡規定的「有罪」,包括定罪並判處刑罰,也包括定罪但免予刑事處罰。

不能確定有罪」是指不能從法律上對其定罪,不能作為罪犯對待,即使現場抓獲人贓俱在,也要經過法定的程式根據事實和法律由人民法院定罪處罰。刑事訴頌運訟法還規野信梁定在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以前,將被指控實施犯罪的人稱為犯罪嫌疑人,起訴到法坦基院以後稱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罪犯,只是涉嫌犯罪。

怎麼開不出來,無犯罪記錄證明書。

如果是嫌疑人的話是開具不了無犯罪證明書的親。

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8樓:徐睿明

刑事訴訟法一百二十條是對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以及認罪認罰和改輪吃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提問前要先問有沒有犯罪行為,並聽其陳述和辯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遲殲差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碼皮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刑訴法第12條的規定內容是怎樣的

9樓:吳莉

一、第十二條【無罪推定沒陪】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條文註釋。本條規定了不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的原則。

該原則對於充分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加強訴訟中的民主建設,貫徹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防止司法機關濫用職權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根據本條規定,只有人民法院才有確定被告人有罪的權力。在人民法院確定被告人有罪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只能將被指控實施犯罪的人稱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控訴方要承擔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責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沒有證明自己有罪或無罪的責任,但有說明自己無罪、罪輕的權利。

二、第121條。

對鑑定結論有異議時的處理,鑑定費用應該誰擔?

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人民檢察院辦案部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應當告知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訴訟**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人、近親屬、訴訟**人提出申請,經檢察長批准,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但應由請求方承擔鑑定費用。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人、近親屬、訴訟**人鑑定結論,可以只告知其結論部分,不告知鑑定過程等其他內容。

對鑑定結論有異議時的處理。

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直接關係到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直接的利害關係,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和被害枯塵蠢人的訴訟權利,辦案部門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兄虛人、被害人,徵求他們對鑑定結論的意見。所謂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是指經過鑑定人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後形成的,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審查核實後,認為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鑑定結論。

偵查中的鑑定結論,經偵查人員綜合分析,有的可用作本案的證據,有的可不用作本案的證據。不用作本案證據的鑑定結論,可以不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決定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的,鑑定結論可以不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必須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並記錄告知時間、內容和告知方式、犯罪嫌疑人的態度等情況,附卷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10樓:

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法院定罪原則】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刑事訴訟法一百一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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