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有關證據的內容有哪些規定

2021-08-10 03:15:47 字數 3478 閱讀 7180

1樓:南霸天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二)關於證據制度

證據制度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對於保證案件質量,正確定罪量刑具有關鍵作用。修正案草案重點完善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強化證人出庭和保護制度。

1.完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現行刑事訴訟法對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作了規定。

為從制度上進一步遏制刑訊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為,維護司法公正和刑事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有必要在法律中對非法證據的排除作出明確規定。據此,修正案草案在刑事訴訟法規定嚴禁刑訊逼供的基礎上,增加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同時,明確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的具體標準: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違反法律規定收集物證、書證,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還規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排除非法證據的義務,以及法庭審理過程中對非法證據排除的調查程式。

另外,為從制度上防止刑訊逼供行為的發生,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了拘留、逮捕後及時送看守所羈押,在看守所內進行訊問和訊問過程的錄音錄影制度。

2.明確證人出庭範圍,加強對證人的保護。證人出庭作證,對於核實證據、查明案情、正確判決具有重要意義。

修正案草案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並規定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對於情節嚴重的,可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同時,考慮到強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對被告人進行指證,不利於家庭關係的維繫,規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為進一步加強對證人以及鑑定人、被害人的保護,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對於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證人、鑑定人、被害人認為因作證面臨危險的,可以請求予以保護。

刑事訴訟法中關於證據的規定有幾條

刑事訴訟法八種證據有哪些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證據有以下幾類:

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刑事訴訟中證據的法定種類有:(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3樓:華律網

證據的種類,是指表現證據事實內容的各種外部形式,具有法律約束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了刑事案件證據的八個種類,分別是:(一)物證,是指以其物質屬性、外部特徵、存在狀況等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

(二)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三)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四)被害人陳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的情況向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內容主要包括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說明自已無罪、罪輕的辯解。(六)鑑定意見,是指受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鑑定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後所作出的書面結論。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是指以錄音、錄影、電子計算機或其他高科技裝置所儲存的資訊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2023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強制措施修改的內容有哪些

4樓:戚廣利

2023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獲人大通過,這次修改內容很多,主要有以下九個方面:

一、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的訴訟權利得到有效保障。辯護制度是刑事訴訟程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辯護權的重要制度。新刑事訴訟法重點完善了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規定。

二、修改完善了律師會見閱卷程式。新刑事訴訟法修充分吸收了《律師法》的相關規定,完善了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規定,加強了對律師依法履行職責的保障。

三、強化了對偵查措施的法律監督。新刑事訴訟法增加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利害關係人對於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四、補充完善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證據制度是刑事訴訟的基木製度,對於保證案件質量,正確定罪量刑具有關鍵作用。這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 補充完善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

同時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五、規範了證人出庭作證制度。證人出庭作證對於核實證據、查明案情、正確判決具有重要意義。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證人、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而不出庭的問題比較突出,影響審判的公正性,需要進一步予以具體的規範。

六、擴大了法律援助適用範圍。為進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新刑事訴訟法擴大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訴訟中的適用範圍。

七、適當調整了簡易程式適用範圍。新刑事訴訟法還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式: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式有異議的;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

八、修改完善了二審程式。新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二審應當**審理的案件範圍,同時,對發回重審作出限制性規定。

九、完善了刑罰執行程式。刑罰執行程式是懲罰和改造罪犯的重要規範。新刑事訴訟法重點完善了暫予監外執行規定,強化人民檢察院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

5樓:淼絢

監視居住。調整了其適用條件、執行場所、考察內容以及可以採用的監視方法,並規定了通知家屬、辯護人、檢察監督等措施以確保監視居住的正確適用。明確規定了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從而使監視居住成為比保候審比逮捕輕的準羈押措施。

取保候審。調整了其考察內容並規定了被取保候審人應承擔的義務,以及取保候審中保證金的確定、保管、退還等內容。

對拘留後通知家屬問題作了調整。將有礙偵查的情形嚴格限制為危害****犯罪和恐怖活動犯罪者兩類。

刑事訴訟法一百一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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