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一百一十九條

2022-03-16 09:56:12 字數 5053 閱讀 9146

1樓:百家百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蔘加,並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

第一百二十二條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

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准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第一百二十三條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影;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影。

錄音或者錄影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

第一百二十四條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第一百二十五條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六條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也適用於詢問證人。

第一百二十七條詢問被害人,適用本節各條規定。

第一百二十八條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第一百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犯罪現場,並且立即通知公安機關派員勘驗。

第一百三十條偵查人員執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第一百三十一條對於死因不明的屍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並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第一百三十二條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資訊,採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2樓:孟祥炬律師

回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規定: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蔘加,並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

提問一百一十九是什麼意思

回答刑事訴訟法一百一十九條是關於訊問特殊犯罪嫌疑人的規定。

提問酒後駕駛

回答《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酒後駕駛分為飲酒後駕駛和醉酒後駕駛,處罰標準分別如下:1、飲酒駕駛:飲酒後駕駛人駕駛機動車的,處以罰款1000元至2000元、同時記12分且暫扣駕照6個月,期間不允許駕駛機動車。

2、醉酒駕駛:醉酒後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輛的,給予吊銷駕照處罰,5年內不得考取駕照,如構成刑事犯罪可處拘役,同時處以罰金。

提問第二次酒後駕駛

回答除了處以一千元到兩千元的罰款之外,還將處以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同時吊銷駕駛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二次酒駕行為,除了處以一千元到兩千元的罰款之外,還將處以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同時吊銷駕駛證。

提問不去處理可以嗎?

回答不可以的

這樣子會更嚴重的哦

需要及時處理才好

提問嚴重的後果是什麼?

回答拘留的更久

罰的錢更多

交通部門也會找上來的

而且您還無法重新考取駕照

提問拘留更久是多長時間,最多能罰多少錢?

回答這個的話,需要由交警來判斷的

更多25條

3樓:戚廣利

刑事訴訟法一百一十九條是關於訊問特殊犯罪嫌疑人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蔘加,並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

4樓:北京刑事律師原東峰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蔘加,並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5樓:柔情西瓜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規定: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第一百二十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 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蔘加,並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

第一百二十二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准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第一百二十三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影;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影。

6樓:資料不詳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內容如下:

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蔘加,並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

主旨:本條是關於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的程式規定。

釋義:根據本條規定,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蔘加,為訊問人員和犯罪嫌疑人翻譯,並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筆錄上註明犯罪嫌疑人的聾、啞情況及翻譯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業等基本情況。

聾、啞的犯罪嫌疑人,由於生理上的缺陷,理解能力和表達能力都受到一定限制。在刑事訴訟活動中,這些生理上的原因可能影響其準確地理解訊問人發問的內容、意圖和準確地表達自己的意志,從而影響其充分行使辯護權,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為了保障聾、啞的犯罪嫌疑人和其他犯罪嫌疑人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準確地供述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的案件事實,保證訊問工作的順利進行,在訊問這些犯罪嫌疑人時,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員參加訊問。

本條所說的「聾」是指雙耳失聰,「啞」是指因生理原因不能講話。為聾、啞犯罪嫌疑人提供通曉聾、啞手勢的人作為翻譯,是偵查人員的法定義務,也是聾、啞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本條規定具體體現了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和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則,也體現了國家對於殘疾人權利的特別保護。

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嚴格遵守本條規定,積極創造條件,做好為聾、啞犯罪嫌疑人翻譯工作。以上供參考。

7樓:藍鷹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訊問聾、啞人的要求】

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蔘加,並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

8樓:野馬幫何莫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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