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簽了勞動合同再籤實習協議還有效嗎

2025-06-08 17:10:26 字數 4475 閱讀 8635

1樓:網友

結論:在校生簽了勞動合同再籤實習協議可能無效。

解釋原因:根據《實習管理暫行辦法》,在校生需要在學校和用人單位間簽訂實習協議,但是爛毀運該辦法也規定在校生可以進行經濟補償的實習,但不得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此飢梁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在勞動合同簽訂時需要滿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自願原則,而在校生為完成學業需要進行實習,簽訂勞動合同時可能存在一定的迫切性和不平等地位,因此用人單位和在校生簽訂餘含的勞動合同可能存在不合法性。

內容延伸:在校生需要明確自己的實習目的和實習內容,並根據實習管理規定進行合法合規的實習活動,避免出現勞動合同違法的問題。

同時,學校和用人單位也需要嚴格遵守實習管理規定,在簽訂實習協議時要注重協議條款的明確和老師或雙方工作人員的陪同。

2樓:帳號已登出

您好,是的,在校生簽了勞動合同再籤實習協議還有效。

實習春卜協議是保證學生權益的合同,因為實習生身份是悔指不碧森配受勞動法保護的,也不會跟實習生籤勞動合同,只能籤實習協議。

3樓:網友

在校團御塌實習生尚未畢業,與企業不存在勞資關係,不能和企業拆兄簽訂勞動合同,而只能籤實習協議。因此,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之前塌圓,只有實習協議才是真正有效的。

4樓:網友

實習清御協議是保證學生權益的合同,因為實習生兆隱身份是不受勞動法保護的,也不會跟實習生籤勞動合同答猜巖,只能籤實習協議。

和實習生簽訂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5樓:網友

一、實習勞動合同。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作為用人單位,應該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或與實習生、實習生所在的學校簽訂三方協議。

明確實習生的實習時間、工作時間、實習費、實習內容等細節。同時用人單位可以為實習生購買商業保險。

避免實習過程中發生因工受傷後產生經濟賠償糾紛。

1、只要是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主觀意志下,簽訂的協議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利益的內容,均視為有效的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

2、實習期間和單位之間不是勞動合同關係,現在還是學生的實習者,要等你畢業後才能和單位締結正式的勞動合同關係。

3、既然不是勞動關係。

就不可能通過勞動仲裁。

解決,但是可以根據協議的規定,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或去法院申請民事調解、訴訟等方式解決。

二、相關法律規定。

1、關於實習,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三、實習生的法律特徵。

1、實習不屬於勞動關係,屬於職業培訓關係。只有實習期滿,符合用人單位錄用條件,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下,簽訂勞動合同,才能確立勞動關係。

2、建立實習關係的目的,旨在建立正式的勞動關係。受訓者是否能夠達到預期的培訓要求,是決定能否建立勞動關係的主要依據。

實習期一般為約定工時的90至180天,但這段時間根據個人的實習情況,或單位組織的不同也有所不同,尤其像醫療行業尤為特殊,一般實習期最少為半年,長的有時會超過一年半時間。

相關的檔案中規定,企業不能夠和實習生簽訂勞動合同的,因為,在校期間的學生的這種勤工助學的方法並不視為正式的就業,所以實際上本人也要注意公司給出的書面協議,如果當中明確標註的是勞動合同,對於這樣的措辭是應該要求公司更正的,正常的做法是和學校,公司,學生三方之間簽訂三方協議。

6樓:菜籃子

無效,實習生還不能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所以實習生的權 益不能得到《勞動合同法》的保護。但實習生可以與企業簽訂實習協議。

實習協議的本質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 事合同關係,雙方發生糾 紛應直接訴請到法 院,法院 處理的依據是合同法及其他民事法 律,不適用勞動法,不受勞動法的特別保護。勞動合同的簽訂即意味著勞動關係的建立,如發生糾 紛,則應先訴至勞動仲 裁,勞動仲 裁及法 院處理的依據是勞動法。

勞動合同、勞務合同、實習協議三個概念的區別。勞動合同是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約 束,對勞動者有特別保護,如最低工資、勞動保險等。勞務合同是民事合同,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的約 束,具體內容完全由雙方自行約定,對任何一方無特別保護,雙方受到的保護是hi均等的。

實習協議是勞務合同的一種。

7樓:

只要簽訂了勞動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大學沒有畢業,實習只是從準畢業到畢業拿到畢業證這個期間,算實習。而且在拿到畢業證前如果簽了合同時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因為你沒有畢業證,所以你沒有簽訂合同的權利。

實習生只能簽訂畢業生實習協議,在拿到畢業證再簽訂勞動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8樓:粟杉

一般來講,只要簽訂了勞動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大學沒有畢業,實習只是從準畢業到畢。

業拿到畢業證這個期間,算實習。而且在拿到畢業證。

前如果簽了合同時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因為你沒有畢。

業證,所以你沒有簽訂合同的權利。實習生只能簽訂。

畢業生實習協議,在拿到畢業證再簽訂勞動合同就具。

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

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

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

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

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

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

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

起建立。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

動合同。

9樓:微如塵風

您好,是有效的。雖然是實習生,但是人家依舊屬於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具有合法的效益的。

10樓:慕妍

實習生如果是在校生實習簽訂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因為在校生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條件,在校生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可以由勞動部門或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效。 如果實習生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11樓:

作為用人單位,應該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或者與實習生、實習生所在學校簽訂三方協議,明確實習生的實習時間、工作時間、實習費用、實習內容等細節。同時,用人單位可以未實習生購買商業保險,避免實習過程中發生因公受傷後產生經濟賠償糾紛。

只要是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主觀意志下,簽訂的協議沒有違反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內容,均視為有效的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

實習期間和單位之間不是勞動合同關係,現在還是學習的實習者,要等你畢業後才能和單位締結正式的勞動合同關係。

既然不是勞動關係,就不可能通過勞動仲裁解決,但是可以根據協議的規定,與用人單位協商或去法院申請民事調整、訴訟等方式解決。

12樓:爬起來

是有效。簽訂勞動合同是確定兩者的僱傭關係,是受法律保護的。

13樓:文膛攔眉趟四

簽了合同都是有效的,但是員工要走,跟公司那邊說清楚情況,提出離職申請,基本上都是會批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籤的勞動合同是符合法律法規的,就是有效的,

15樓:單身戒嚴令

完完全全可以的,沒什麼好說的。

16樓:單身戒嚴令

沒問題的,現在都是一樣的。

17樓:永星星

和實習生簽訂勞動合同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是有效的。

在校實習生籤勞動合同嗎

18樓:惠企百科

1.實習期要籤合同。實習期與單位不存在勞動合同關係。

作為用人單位,要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或者與實習生及實習生所在學校簽訂三方協議。學徒和實習不屬於勞動者,不適用勞動合同法。實習期間,與單位不存在勞動合同關係。

現在,還是學生實習生。畢業後才能和單位訂立正式的勞動合同關係。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不得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簽了就業協議,不籤勞動合同,要不要交違約金?戶口檔案如何改派?

就業協議是明確畢業生 用人單位 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能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 檔案 保險 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 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簽了就業協議違約的話一般是要交違約金的,但如果是因為公升學 考上研究生 考上公務員等可以不用繳納違約金 還...

實習生一般籤什麼合同?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實習期間簽訂什麼合同是沒有規定的,一般情況下實習學生可以與用工單位簽訂實習合同。試用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著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於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法律分析實習期與...

無籤勞動合同 自動離職後果,已簽了勞動合同,自動離職後會有什麼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出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者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的,需提前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