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巨帥紅
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斗飢燃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肢鏈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空虛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公司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可視為協商解除。
公司應根據勞動者已提供服務蘆圓跡的年限,支付相陪並應的經濟補償。
即每工作一年乙個月腔敗工資,不滿六個月半個月工資。
也可以拒絕公司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3樓:網友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可以要求不工資補償。
公司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
4樓:孟照娟
法律分析: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坦耐通知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賣清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中信前。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公司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嗎
5樓:彭宗輝
用人單位不可以要求公司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在法律允許判敏碰的範圍內由雙方協商而定。具體方法有:
1.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
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概要: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一、非過錯性辭退員工的規定。
1)概要。即勞動者本人無過錯,但由於主客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式後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式上具有嚴格的限制。
具體是指: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1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拿數勞動者經濟掘談補償。
2)適用型別。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仍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種情況
6樓:尹鳴鶴
用人單位 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可以得到賠償嗎,如下: 員工離開公司的原因不同,依照法律規定好和,補償或賠償是不一樣的,具體您可以參考下面觀點: 若公司高物無合法理由辭退你,是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 工資 作為 賠償金 。
以你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 若公司有 拖欠工資 或 剋扣工資 或單方面調你的工作崗位或降低你的工資等違法原因,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是有補償的,每工作一年補友念盯償乙個月工資。 同時你可以要求公司結清全部工資 若公司與你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應支付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
若你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 經濟補償金 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員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怎麼處理
7樓:王元頁
到期單位辦理交接、離職手續,結算工資,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就可以《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關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問題
8樓:李俐
1、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前的環節。
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以前,必須經過特定的環節。其中主要有:
1)用人單位對於因違悉段嫌紀、違法應予開除、除名而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必須針對其違紀、違法行為進行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經此仍然無效的,才可進行。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應向本單位工會徵求意見;如果裁員,應當提前30天向本單位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還應當將裁員方案徵求工會或全體職工意見並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3)報經主管機關稽核或批准。依照法律規定,裁員應當事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員方案以及工會或全體職工意見,並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2、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和簽訂協議環節。
1)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通知對方。在裁員時,這種通知的形式為正式公佈裁員方案。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由合同當事人雙方就合同解除的日期和法律後果,依法簽訂書面協議。本文後錄幾種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和協議的範本,供參考。
3)用人單位在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按先後順序:直接通知——郵寄通知——公告通知進行通知。只有當前一種無法通知時方可用下一種通知方式進行。
4)支付經濟補償金,前文已有介紹,不再贅述。
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的環節。
1)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凡是應當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負責全部繳足。勞動者應持有的各類社會保險手冊或繳費憑證應交由個人持有。
勞動者要求轉移社會保險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辦理。
3)失業登記: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同時還應將勞動者本人檔案轉移至地方勞動部門或勞動力交流市場。
4)如屬裁減人員,還應提供自裁員之日起6個月內優先錄用的就業保障。
5)勞動燃餘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應當報請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睜手(原合同鑑證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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