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是實體法還是程式法,可以追溯嗎

2025-04-04 23:30:19 字數 4037 閱讀 9014

1樓:我來跟你談談情

勞動合同法屬於實體法,勞動合同法是沒有追訴時效的,追訴時效適用的是刑事案件,而勞動爭議咐型屬於民事糾紛,仲裁的時效是一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明改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樓:民商法苑

勞動合同法屬於實體法,主要規定勞動者的權利及用人單位的義務,原則上不溯及既往。

3樓:匿名使用者

程式法,不可以追溯源頭。

勞動合同法屬於民事訴訟法一類嗎?可以與之衝突嗎?

4樓:維也納不養豬

勞動法屬於經濟法範疇,且勞動法屬於特別法,與民法通則若有衝突適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

5樓:網友

勞動合同法屬於實體法範疇,而民事訴訟法屬於程式法範疇,二者一般不會發生衝突。但是勞動案件也是走的民事訴訟程式,勞動合同法屬於社會法,但本身並沒有獨立的訴訟程式可用。

6樓:成都攀枝花

勞動爭議案件與民事糾紛屬於不同的法律體系,解決相應的爭議適用的法律不同、救濟途徑不同,兩者肯定有不一樣的地方。但是如果進入訴訟途徑,有些訴訟規定則是共通的。

7樓:網友

乙個歸勞動局管,乙個歸法院管,不一樣。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應如何建立,才符合法律規定的民主程式?

8樓:網友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何才是具備合法的條件和制定程式?

公司的規章制度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內容合法;二是程式合法,你提到的是程式問題。

程式問題一般要經過:徵求意見階段,如果公司有職代會,那麼就徵求職代會的意見,沒有的話,就徵求全公司的意見吧。

徵求意見,只是乙個程式,意見可以不採納。

第二階段是公示階段,這個可以和第三階段連起來,就是向全公司員工發出通知和公告。

第四階段,學習和培訓階段,這個最重要,要組織員工學習,對某些特殊條款向員工作出解釋。

然後要讓員工確認學習過這個東西。

這樣就可以了,不徵求員工意見,如果嚴格追究的話,程式也是違法的,雖然有了這個環節公司不採納,結果一樣,但是有了這個環節就是合法的了。

9樓:網友

現實中:

1、 這一條並不嚴格,只要規章制度沒有明顯的「不公平」或者「有失公平」或者「違背法律」就是有效地,企業自己制定。中小企業根本沒有公會或職工代表大會。

2、不適於中小企業,即使是外資企業也不理會這一套。

3、也不適於中小企業。

通常企業是通過培訓來告知員工的。

10樓:高雅慧

這就是方式方法的問題了,可以通過公告或者其他公示方式,使得職工知道有這個制度。

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與我國現行憲法是什麼關係

11樓:匿名使用者

憲法是我國的基本法,規定了法律的制度和基本原則,是其它法律立法的依據和基礎,任何法律不能和憲法相詆觸,否則就無效。勞動合同法和其它法律,是規定某一領域內具體事項的法律,屬於實體法。還有一種規定訴訟程式尺擾褲的法律,稱為程式法,例如《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

陵簡。總的來說,憲法是基礎和骨架,實體法和程式法構成李搏法律的詳細內容。憲法的法律地位是至高無上的,沒有任何法律可以凌駕於憲法之上。

1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第二項規定,已經塌遊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關係終止。就是說:到了退休年齡就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並沒有剝奪了退休人員的勞動權,退休人員還可以參加力所能及的工作。

也可以自願參加家答租庭、社會等各種勞動。

勞動合同法保護的是勞動者的權益,退休人員已經享受養老保險,生活上有了保障,社會保險也由國家負擔,應該享受養老了。在繼續工作就不應該再享受勞動合同法的保護。

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降低用工成本,聘用退休人員,但是真正能適團舉銷應老年人的工種非常有限。老同志既有豐富的經驗,也不會讓用人單位真正降低用工成本。用人單位盲目降低用工成本,也會影晌用人單位的發展和效益。

用人單位只是調整勞動力的合理分配,更適應我國老齡化的趨勢,從長遠看不會影響勞動力的就業。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理解與適用是怎樣的

13樓:暮靄之名惋惜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這裡沒有把行政責令程式作為前置性要求。

江蘇高院、仲裁委聯合制定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指導意見(二)第十五條對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作出前置性規定,即只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先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等款項,用人單位逾期仍不支付時,才可適用該條。是否必經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程式才能獲得50-100%的加付賠償金,實踐中有爭議。筆者認為江蘇高院的規定與勞動合同法吻合,不經責令程式不能直接請求加付賠償金。

否則,用人單位有權抗辯。

值得**的是,如果勞動者申請仲裁之後發現自己沒有履行上述行政責令程式,為了得到50-100%的加付賠償金,提出撤訴,待責令程式結束後再申請仲裁,仲裁院是否准許?筆者認為沒有不允許的理由。因為糾紛很有可能在責令程式中得到解決,仲裁委何樂而不為。

由此又引申出乙個新的問題,那就是如果勞動者不撤訴,而是邊申請仲裁,邊申請行政責令程式(通常由勞動監察大隊催告用人單位),在行政程式不能解決問題時,仲裁院能否以裁中已經履行「責令程式」裁決用人單位給付50-100%的加付賠償金呢?

實踐中法官與仲裁員對此認識不一。這種情況下,應該先中止仲裁案件的審理,待行政責令程式結束後,是恢復審理還是因糾紛解決終結仲裁程式,則根據具體情況而定。此外,在仲裁院審查立案時,如果當事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主張50-100%的加付賠償金,宜由仲裁員向當事人釋明,告知其先通過行政責令程式解決,糾紛不能解決時再申請仲裁,這不但能減少訟累,節約司法和仲裁資源,也能體現對勞動者的訴訟關懷。

為什麼要制定勞動合同法和勞動仲裁法

14樓:網友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15樓:

勞動合同法: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一條 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規章制度未經過民主程式是否一律無效?勞動合同法實施前頒佈的制度是否有效?

16樓:呂艾

單位自己訂立的規章制度,沒有經過員工們研究討論,一律無效。

在勞動合同法實施頒佈之前,單位自己訂立的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法內容發生有不一致的,這些不一致的內容無效,以勞動合同法為準。

17樓:上海李

如果規章制度內容沒有違法法律規定,且向員工公示過的,或者員工承諾遵守的,實踐中一般會認可規章制度的法律效力的。

18樓:網友

沒經工會或員工代表討論通過無效,與法律衝突,衝突部分無效。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勞動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的案件為什麼使用民事訴訟法,不應該實行勞動仲裁嗎?

19樓:網友

1\勞動糾紛需要先仲裁然後訴訟。

2\訴訟時程式上適用民事訴訟法,實體法還是勞動法。

實體法和程式法的關係,實體法和程式法的區別是什麼?

在民事訴訟中,實體部門應當按照 民事訴訟法 第138條規定 判決 程式部分應當按照 民事訴訟法 第140條規定 裁定 裁定事項不涉及實體部分。僅供參考。您好,您的問題我已經看到了,答案正在飛速整理中,請您稍等兩分鐘 您好,程式法和實體法是辯證統一的。是 你有我,我有你 事實上,各國現行行政訴訟法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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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規範體系。1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國家的統治工具。實體法與程式法相對,指直接規定,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律。程式法則是專規定你試圖行使權利,和應對屬訴訟必須遵循的規定 舉例,民法,刑法是實體法,民事訴...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勞動合同法 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有什麼區別

不是。這些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但有的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具體參見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