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不來算你曠工扣你錢,事業單位是公然違反勞動法?

2025-03-31 18:25:14 字數 5526 閱讀 2420

1樓:那學南

加班不來算你曠工扣你錢,事業單位是公然違反勞動法?

你的提問;一、《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野乎仿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頌纖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頃鬧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綜上所述,你可以投訴勞動監察部門,也可對扣工資進行仲裁

2樓:網友

提問者說:勞動者加班不來,算勞動者曠工。

我來:根據《勞動法》第41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吵閉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勞動者不同意加舉肢班,要通知單位有關領導。

不去加班,不能算曠工。

根據《勞動法》第50條,工資支付形式不得剋扣,拖欠。

提問者說:本來不該我上班,單位就給我算了半天的曠工,還罰除全部績效工資。

單位無權剋扣勞動者績效工資。

不該勞動者上班,給勞動者按曠工處理,是錯誤的。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5項,如果單位真的扣去績效工資和算你曠工,提問者可以帶著證據,去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要回公升答裂自己該得的工資。

不加班算曠工合法嗎

3樓:陳浮中

法律分析:未請假或者請假未被批准不上班算曠工,沒有工資。 曠工,指非不可抗力,既不請假,或者請假未被批准而不出勤,是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曠工達到一定天數,構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工資是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向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職工曠工並未提供勞動,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工資。

相反,因為職工曠工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在一些單位,有規定曠工處罰工資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不加班算曠工合法嗎

4樓:法律部落

法律分析】:員工拒絕不合法的加班並不算曠工。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延長工作時間,首先必須是由於生產經營需要,其次要與工會和員工協商,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員工加班,所以員工是有權拒絕的。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不加班算曠工合法嗎

5樓:創作者

員工拒絕加班的,要根據以下情形確定是否算曠工:

1、工作處於緊急狀態的,員工拒絕加班的行為是違法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曠工處理;

2、工作不是處於襲備緊急狀態,可以在員工休息好完成的,拒絕加班的行為是合法的,用人單位不得胡櫻按照曠改舉工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核做碧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羨禪段健康和財產安全,需兄譽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加班就算曠工 這樣違法嗎

6樓:網友

你們單位採用哪種工時制度?如果是標準工時制,不加班不能算曠工。

7樓:光水藍

排除《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不加班算曠工違法。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因為生產經營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徵得勞動者同意,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知會主管或者安排加班的管理人員即可。用人單位一 勞動者不加班按曠工處理違法。

但用人單位按《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安排加班的,勞動者應當服從。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樓:灰貓讀書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這條規定可以這樣理解,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勞動者可自願選擇加或者不加,勞動者不願意加班的,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也不得因勞動者拒絕加班而剋扣其已正常提供勞動的報酬,更不得以曠工論處。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機構申請勞動仲裁。

但是,遇特殊情況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勞動者原則上不得拒絕,且加班時間不受《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特殊情況是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

勞動法曠工扣工資合法嗎

9樓:李俐

1、曠工不得剋扣員工工資,曠工只能按事假扣工資,也就是說曠工當天沒有工資,不能曠一天罰三天什麼的,這種做法是違法的。

2、曠工行為在很多單位屬於嚴重違規違行為,可能會被開除,但單位不能扣押員工已上過班的工資。

3、聰明的單位會用其他方式,如規章制度規定做行政處罰,而不是直接剋扣工資,直接扣工資是違法的!

4、先跟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到單位所在地勞動監察大隊去投訴立案處理。

曠工,指無正當理由不請假或者請假不準而不出勤,是嚴重違行為。***原《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曾經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計劃經濟時期,一些地方勞動部門也曾經規定,曠一扣二,即曠工一天,扣工資一天,另處罰一天。但這些規定均已廢止。按《勞動法》規定,曠工如何處罰,由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賀沒納規定。

曠工扣工資,曠一扣二,還是曠一扣三,超過當天的部分都是對職工的經濟處罰。目前,對企業有無對職工罰款權,實踐中是由爭議的。一部分人認為《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廢止,企業罰款權沒有了法律依據,企業不能對職工進行罰款;另一部分人認為,《勞動法》賦予了用人單位依法制定規章制度管理的權利,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用人單位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經過公示的,規定了對曠工處罰的,應當有效。

一、曠工幾天公司可以辭退職工。

勞動法關於曠工幾天可以開除的問題沒有明禪沒確的察搭規定。每個公司不一樣的規定,一般是三天。

民典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強行要求加班,且表示不同意加班就算曠工這樣的做法是否違返了新勞動法?

10樓:秋風掃凡人

你這問題在我國是常見,特別是私企,老實說我也被這問題困擾,看看給你的資訊能不能幫你!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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