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已經訂立但沒有效力的原因

2025-03-16 17:35:09 字數 3893 閱讀 8592

1樓:網友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屬於無效,比如:合同違法國家強制性規定(購買社保屬於強制性規定)、合同條款違法法律或者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等等。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寬態禪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閉脊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慎塵,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2樓:網友

無效勞動合同自始無效。

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3樓:賈寶驊

無效合神扒態同沒有法律效力,而且自成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勞動合同從勞動合同依法訂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

勞動合同是市場經濟體制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雙向選擇,確定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基本依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必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以合同期限為標準,勞動合同可分為三類,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勞動合同的有效時間,是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勞動合同起始和終止的時間,也是勞動關係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時間。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遊源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

第四條 【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此吵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生效】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勞動合同怎樣會導致沒有法律效力

4樓:趙辰

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情形有:(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笑賣手製性規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配老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碰嫌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5樓:賈寶驊

無效勞動合同指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訂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按合同內容來劃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

按合同無效程度來劃分,分為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兩類。

法律既不保護無效合同當事人的權利,也不強制當事人履行無效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此外,有些勞動合同就內容看,不是全部無效,而是部分無效,即勞動合同中的某一部分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在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中,無效條款如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對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

無效合同的常見情形:

1、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如約定試用期超過6個月,不購買社會保險等。

2、採用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損害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強迫對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如合同期滿後強迫續訂勞動合同。

3、採用欺詐的手段,故意隱瞞事實,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如虛假承諾優厚的工作條件。

4、訂立程式形式不合法的勞動合同。如雙方當事人未經協商,或者未經批准採取特殊工時制度等。

5、違反勞動安全保護制度。如約定勞動者自行負責工傷、職業病,免除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等。

6、違反規定收取各種費用的勞動合同。如強制收取培訓費、保證金、抵押金、風險金、股金等。

7、主體不合格的勞動合同。如招用童工、冒籤合同等。

12、權利義務顯失公平的勞動合同。如設定無償或不對價的競業禁止條件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6樓:潘達談娛樂

一、民法典中不符合勞動攜搜鎮法的合同有效嗎

民法典規定,違反勞動法的合同,如果是違反強制性規定的,該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辯粗三條 【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漏純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二、員工工傷期間公司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嗎

按規定,在以下幾種情形中公司不得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該公司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該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根據以上規定,員工遭到工傷傷害後,公司通常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不過,若是符合以下情況的,公司即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

2、員工犯有規定性的過錯,比如員工嚴重違紀,造成公司經濟損失。

因此,員工遭受工傷後,公司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而必須根據法律規定分情況解除。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違反勞動法的合同,如果是違反勞動法強制性規定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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