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應當支付職工月的雙倍工資但這個月工資的基數標準是什麼

2022-01-01 19:52:55 字數 4939 閱讀 3597

1樓:上海李律師

《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規、司法解釋均未對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作出相應規範性意見,審判實踐中對於雙倍工資的計算方式也因此多種多樣,具體要看各個地方的審判口徑。

一: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制定的《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二)》(2023年)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因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應每月支付的二倍工資,按照勞動者當月的應得工資予以確定,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當月工資包含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的,應按分攤後該月實際應得獎金數予以確定。

二:中山市中級法院制定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參考意見 》(2023年)第四條第十四項規定,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雙倍工資應以勞動者應得工資(勞動報酬)作為基數計算。

三: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制定的《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2023年)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期滿的次日起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兩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以相對應的月份的應得工資為準。

四:由深圳市出臺的《深圳市勞動爭議仲裁、訴訟實務座談會紀要》(2023年3月)第6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二倍工資」中加付的一倍工資是指包括加班工資在內的所有應發工資。

五: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參考意見》(2023年)第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法律規定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每月支付雙倍工資的,以標準工資作為計算基數。

六: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勞動爭議若干問題的解答》(2023年34號)第3條規定,關於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的確定,勞動關係雙方對月工資有約定的,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按照雙方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來確定。雙方對月工資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來確定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並以確定的工資數額作為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

如按《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仍無法確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數額的,可按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資、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專案後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確定。如月工資未明確各構成專案的,由用人單位對工資構成專案進行舉證,用人單位不能舉證或證據不足的,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按照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確定。按上述原則確定的雙倍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

七:由浙江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臺的,關於印發《關於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 (浙仲〔2009〕2號)第38條規定,加班工資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加付的一倍工資的計算以職工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標準工資為基數。前款標準工資難以確定的,按以下方式確定計算基數: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為基數;(2)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實行崗位技能工資制的單位,以職工本人的崗位工資與技能工資之和為基數;(3)崗位、技能工資難以確定的,以上月職工正常工作情況下的工資為基數,同時應扣除績效、獎金和物價補貼;難以區分工資、獎金、物貼等專案的,以職工上月實得工資的70%為基數。上述計發基數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計發基數。」。

2樓:孫法官說法

按實領工資數額。各個月工資乘以2。以前工資是多少,就補發多少。

樓主說的是雙倍工資。而不是經濟補償金。請各位朋友回答時看清問題,再作解釋。

所謂「雙倍工資」就是原有工資的兩倍,以前發放過一次,現在再補發一次,即可。

關於經濟補償金,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裡,原文如下: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關於雙倍工資,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原文如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樓:

首先你要判斷解除合同是因為什麼原因,大部分情況勞動法都只要求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啊,除非是公司無故解除合同需要支付雙倍。不過職工可以和公司商量,最後定下來賠償雙倍也是沒問題的。

關於計算基數,是前12個月的收入的平均數,包括基本工資,獎金,補貼。福利需要分情況看。法規如下: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明確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用人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

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於工資範圍:(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卹 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各種獎項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賠償金額也是有上限的,「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所以你把平均收入算出來後看是否超過地區平均工資的三倍。

針對你說公平不公平,我再吐槽下,除非是高階管理階層,下面普通的員工都是給公司打工,被剝削的,大部分價值都被企業拿走了,支付一些補償金有什麼不公平的。而針對工資很高的高階管理者,在勞動關係中也不一定都屬於弱勢群體,所以也有賠償上限的約束,減輕公司的負擔。

4樓:簡簡單單

按前11個月每個月實發工資再發一次就行了。也就是前11個月工資總額。

5樓:韓飛律師

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按月支付的獎金等

6樓:周律師說

1、雙倍工資基數標準是按照實際發放的工資來計算,再發放一次就行了。

2、"雙倍工資"的含義,是指勞動者每月實發的工資的雙倍,已發放的工資部分應該扣除。一般來說,再要求另一倍,具體按照實際發放的工資來計算。

7樓:匿名使用者

是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如果超過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照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標準補償

8樓:匿名使用者

本人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計算平均數。

造成雙倍工資一般是未籤勞動合同引起的,如果是的話,這時間算的夠準的!牛!

但要注意申訴的時效。

9樓:九皓潔

應該就是平均12個月收入總和除以12個月後的月收入,但是這個收入不能高於當地公佈的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

不過在計算總收入的時候,應當不包括實物福利、報銷、出差補貼、加班費等收入。

10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相關規定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希望可以幫到你。

一般是根據你合同中的工資或者你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11個月的雙倍工資補償是怎麼算的??工作3年了

11樓:諾諾百科

一、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最長11個月的雙倍工資補償。如果勞動者已入職用人單位3年,申請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一般是不會得到支援的,因為超過了勞動仲裁1年的時效。

二、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已經違法在先,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承擔法律責任,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只有在勞動者沒有過錯的情況下,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才能得到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按照勞動者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

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1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你和用人單位從頭到尾沒合同,那就是一年內的仲裁時效

如果是你和用人單位簽訂了合同,但是合同只有一方簽字(大概率是員工),然後是最近才知道的(很多用人單位手持兩份合同不給員工),那麼就符合仲裁時效,只要你從知道之日起1年內仲裁即可拿到11個月雙倍工資

13樓:貴陽傑律師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主張雙倍工資為一年內,計算是從第二個月起算,故可以主張雙倍工資為11個月。祝福!

14樓:匿名使用者

1:算補償金是按你最近12個月的平均工資算,注意是實際收入不是基本工資

2:沒簽合同的可以要求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也就是說只要你在未籤合同情況下工作了11個月就可以要求11個月的工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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