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是否屬於勞動糾紛,辭職是屬於勞動糾紛嗎

2025-02-19 07:50:23 字數 4862 閱讀 8727

1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屬於,以下都屬於勞動糾紛: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和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糾紛;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規定發生的糾紛;3、因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糾紛;4、因認定勞動合同無效.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及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糾紛;5、因經濟補償和賠償發生的糾紛;6、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糾紛;7、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後,因返還訂金.保證金.提押金(物)發生的爭議或因辦理職工檔案.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發生的糾紛;8、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受理的其它勞動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樓:網友

對辭職的不同意見就是糾紛。

3樓:伯依辰

屬於。辭職糾紛是屬於勞動糾紛的。確認勞動關係的糾紛;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糾紛;以及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的糾紛等,都屬於勞動者糾紛,且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辭職是屬於勞動糾紛嗎

4樓:趙海城

法律分析:屬於,以下都屬於勞動糾紛: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和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糾紛;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規定發生的糾紛;

3、因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糾紛;

4、因認定勞動合同無效、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及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糾紛;

5、因經濟補償和賠償發生的糾紛;

6、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糾紛;

7、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後,因返還訂金、保證金、提押金(物)發生的爭議或因辦理職工檔案、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發生的糾紛;

8、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受理的其它勞動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辭職是屬於勞動糾紛嗎?

5樓:足片沉

屬於,以下都屬於勞動糾紛: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和 勞動者辭職 、自動離職發生的糾紛;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規定發生的糾紛; 3、因履行、變更、解除、 終止勞動合同 發生的糾紛; 4、因認定 勞動合同無效 、特定條件下 訂立勞動合同 及 確認勞動關係 發生的糾紛; 5、因經濟補償和賠償發生的糾紛; 6、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糾紛; 7、 勞動關係解除 或者終止後,因返還訂金、保證金、提押金(物)發生的爭議或因辦理職工檔案、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發生的糾紛; 8、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受理的其它勞動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 解除和終止 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 工傷醫療費 、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辭職屬於勞動糾紛嗎

6樓:黃方明

法律分析:屬於,以下都屬於勞動糾紛: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和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糾紛;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規定發生的糾紛;

3、因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糾紛;

4、因認定勞動合同無效、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及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糾紛;

5、因經濟補償和賠償發生的糾紛;

6、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糾紛;

7、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後,因返還訂金、保證金、提押金(物)發生的爭議或因辦理職工檔案、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發生的糾紛;

8、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受理的其它勞動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職工離職爭議是否屬於勞動爭議

7樓:姜超

1992年9月29日勞動部勞辦字(1992)45號《關於職工擅自離職按自動離職處理發生爭議屬勞動爭議處理範圍的覆函》指出:因為未經批准,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均屬無故礦工行為,況且曠工時間已夠除名規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處理。因此,職工擅自離職按自動離職處理而發生的勞動爭議也屬於勞動爭議處理範圍。

一、聘期內想跳槽應該怎麼辦。

首先,根據《勞動法》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如果在上述情況之一齣現的情況下,勞動者個人不需承擔任何責任。

其次,《勞動法》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同時規定,因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棚蔽除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根據勞動部(1995)233號檔案的規定,這裡的損失包括:(一)用人單位招錄其所支付的費用;(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三)勞動合同約定的其它費用。

這裡主要說一下關於約定的違約金問題。實踐中,因勞動法沒有規定違約金和賠償金的畢陪最高限額和具體數額,故雙方可能就違約問題約定了很高的違約金,這是否有拘束力呢?這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般情況下,為保護勞動者的利益,過高的賠償金一般不予支援。

多數都是從考慮勞動者的實際工資收入出發,以實際賠償為原則鏈數州,即違約金和單位實際損失相符。

離職後勞動糾紛找**

8樓:超然且淡雅灬寶貝

辭職糾紛可以找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仲裁,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先進行協商,也可以請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員工離職維權之方法和技巧是以書面形式通知和適當方式有效送達用人單位,並保留相關證據,在書面通知中,應當明確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等。

辭職糾紛可以找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仲裁,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先進行協商,也可以請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員工離職維權之方法和技巧是以書面形式通知和適當方式有效送達用人單位,並保留相關證據,在書面通知中,應當明確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等。

一、辭職糾紛要找哪個部門

辭職糾紛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仲裁,參照《仲裁法》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辭職維權之方法和技巧有什麼

辭職維權之方法和技巧有:

1.用人單位具有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

2.以書面形式通知和適當方式有效送達用人單位,並保留相關證據;

3.在書面通知中,應當明確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

4.勞動合同解除後,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因此終止或歸於消滅,勞動者無須履行提供勞動的義務,用人單位也無須履行支付勞動報酬和其他義務;

5.因解除勞動合同所產生的相關權利,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三、先辭職還是先勞動仲裁

先仲裁後辭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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