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合同法中的勞務派譴是否是加重剝削

2025-02-07 16:45:13 字數 2997 閱讀 6439

1樓:巍涯

派遣制度目前被哪些心懷不軌的用人單位利用,給勞動者帶來一些損害,是值得重視的。

2樓:網友

勞務派遣作為一種新型的用工方式,在國內市場上一直備受爭議。目前規範勞務派遣的法律規定極少,基本上是立法的空白點,因此,新法在第五章中整整用了第二節共十乙個條款來規範勞務派遣。

有關勞務派遣的條款,也一直是勞動合同法立法過程中最大的爭議焦點之一。此次勞務派遣新的規定中對用人單位影響較大的變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1、勞務派遣單位應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3、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等。

從這些新規定的趨勢看,用人單位使用勞務派遣用工的預期利益與以前相比,將大為降低,勞務派遣用工的市場規模也將縮小。

新勞動法在勞務派遣公司成立的標準、派遣的人員待遇標準以及用工單位的連帶責任等上有了合法的約束,更有利保障勞動者的權益!

勞動合同法解讀:勞務派遣各方解除勞動合同

3樓:律人以法

勞動合同法解讀:勞務派遣各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解讀】本條是關於勞務派遣各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本條是關於派遣關係中勞動合同解除情形的規定,這有利於解嫌喚決實踐中勞務派遣中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

本條第一款規定了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解除權。即勞動者可以依勞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由於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有違法行為的,可以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讓者卜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本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派遣單位,由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可見,用工單位退回被派遣勞動者只能是因為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嚴重違紀違法,以及不勝任工作等情形。這樣坦穗勞務派遣單位就可以依照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

4樓:謝建陽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給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勞務派遣單位、納孫冊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凱雀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洞巨集,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利用勞務派遣可以規避勞動法中的什麼?

5樓:若即若離在左邊

2007年6月29日,《新勞動合同法》通過,其中關於勞務派遣的內容最終定格,其中很多條款對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都存在不小的影響。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六十條規定,「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這裡又斬斷了勞務派遣單位亂收費之後。

結合上述五十八條的內容,專家分析,「用人單位使用勞務派遣用工的預期利益與以前相比,將大為降低,勞務派遣用工的市場規模也將縮小。」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6樓:網友

比如新勞動法並沒有對勞務派遣組織能否盈利的性質加以確定,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組織在對待員工方面的權利和責任也界定不嚴格,一些規定難以實際操作等等。

7樓:三毛福州

使用人單位可以不必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不用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避免因為裁員而產生的經濟補償金、可以不受同崗位工薪酬待遇標準限制從而同工不同酬,避免無固定期限合同風險,避免工傷導致的損失等等。

8樓:網友

我只知道,我國的勞務派遣制度很不完善,勞務派遣制被很多企業拿來當成了規避用工風險和用工成本的擋箭牌。勞務派遣從你工資中拿管理費,在企業裡,勞務派遣工和同樣資歷的其他員工相比,工資、福利差一大截。

9樓:網友

1 勞務派遣其實就是勞務中介,當出現勞務糾紛的時候,派遣公司和用工公司會相互推諉,處理勞務糾紛比較麻煩。

2 勞務派遣比較混亂,缺乏管理和規範,以前的勞務派遣單位屬勞動部門下屬部門,而現在多為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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