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乙個勞動法的問題,法律有沒有這樣的事。我懷疑還是空白
1樓:池竹雨
一、這樣的事情也有發生呀,這裡面不單隻有勞動法律關係,還有其他法律關係,法律也能調整這相對複雜的關係。
二、如果那個電焊工是王老闆以個人名義招聘的,而不是以企業、公司、個體經濟組織等組織的名義招聘的,他們之間是僱傭關係,而不是勞動法裡面的勞動關係。但僱傭關係裡面的工傷又規定應適用勞動關係裡工傷的規定。所以,那個電焊工的醫療費應當由王老闆個人承擔,與你的朋友沒有法律關係。
你朋友送出的500元屬於贈與行為。
另外,我還想提醒,你朋友跟王老闆是承攬關係,如果你朋友在搞電的過程中受傷,在很多情況下,是有他自己承擔損失的,這乙個點跟電焊工與王老闆的關係不同。你可以囑咐你的朋友:要注意安全呀!
三、跟你朋友有關係的是:如果那個電焊工在安裝鍋爐的過程中,由於方法不對、操作不當等原因造成鍋爐損壞的,由你朋友向銷售鍋爐的那個廠家賠償。你朋友在賠償後可以向王老闆追償賠付的損失。
希望我的對你有幫助。
2樓:網友
沒有合同的話,就看人品了。
3樓:網友
基本同意天父地母—遊子的觀點,但有個問題。
你所謂「僱傭關係裡面的工傷又規定應適用勞動關係裡工傷的規定」
有依據麼?
4樓:再來的禮物
今年5月份的人力資源管理國家考試中有這麼一說。。。兩者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所以王某要賠付。。。如果王某無力賠付,那麼有你們賠付。。。
這是法律上這麼講的,具體看你自己。。。法律意義上王某你們都要負責。
關於一些勞動法律問題!
5樓:網友
1.按照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一般是分段計算的,即2008年前的工齡,按一年乙個月,不足一年,發乙個月;2008年後的工齡,按一年乙個月,不滿一年滿6個月發乙個月,不滿6個月發半個月;事業單位另有規定除外;
但是如果是合同到期不再續約,2008年前的的確是不補償的。因為2008年前的勞動法,對合同期滿不續約的情況沒有歸法。
2.收集證據,譬如合同裡你的工資是多少,你每月實得工資的流水賬單,要求單位出示扣除明細,提出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補回給你。主要證據是你的應得工資和實得工資的差額,與你個人應負擔部分是否一致。
3.下次讓你簽名工資單的時候,自行復印乙份,在仲裁時要求單位返還這部分扣款,並在解聘的時候,按勞動法另行支付經濟補償金。
4.(1)如果單位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得到你所有工齡計算的賠償金,以及單位多扣的社保和「經濟補償金」、安全獎等;
2)如果單位合同到期不與你續約,你可以得到2008年後的工齡計算的賠償金,以及單位多扣的社保和「經濟補償金」、安全獎等;
6樓:中顧法律網法規
這種操作是違法的。
1、經濟補償金應從07年工作開始算!到今年應給你四個月工資的補償2、去仲裁提供銀行的工資收入明細單就可以了,如果有勞動合同也要出據合同。最好留乙個工作證。
3、有以上證據就可拿經濟補償了。
4、你除仲裁外,最好去法院起訴,因為勞動仲裁裁決沒有執行力,也就是說有可能你仲裁贏了,但是沒人給你執行!所以建議你去法院訴訟。
我也有一些勞動法方面的問題請教你。
7樓:網友
有合同嗎? 三個月試用期是籤三年合同, 在雙方認可的情況下可以延長三個月試用期(必須有書面條約) 一般說來我們把六個月的試用期看作無固定期合同 好好斟酌 如果沒有這些東西 你男朋友可以申請雙倍工資索賠。 理由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這個做得越久拿得越多 不要自己辭職 可以書面告知單位違反勞動法 以此為理由 直接去勞動仲裁 他們會給你立案的。
問個勞動法法律問題,希望有專業點的回答
8樓:網友
您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以及要求企業補繳未繳納的社保。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
經濟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在《勞動合同法》中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您總共可以要求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平均月工資的四個月工資的賠償。
9樓:網友
您好:正確方法有在廠子裡工作的鐵證、到工作地方轄區勞動仲裁?仲裁理由和要求賠償?重要證據!
請教乙個關於勞動的法律問題
10樓:大城市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因為這個人是與這個公司籤的合同,與其他公司不存在合同關係,所以這構成了對合同的變更。如果這人不願意簽約,公司是沒有權力強行轉移的。
勞動法的有幾個問題不太清楚,求解答。
11樓:七臺河李陽平
1——不足半月按半月計算,足半月不足一月按一月計算。
2——合同到期拒續簽,視為終止了勞動合同關係。如果再行勞動是臨時僱傭關係,不存在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
3——按實際年限計算補償,沒有追加補償之說。
4——按勞動合同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按勞動合同法辦理。
關於勞動法的問題,請懂得進來談談,請直接一些不要太囉嗦,看不懂
12樓:網友
計算方法如下:
補償金按工作滿一年給乙個月工資,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給半個月工資。
其中的2,是合同未到期解除合同按雙方補償標準賠償。
是你工作2年4個月,一年給乙個月工資,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給半個月工資。
m是未提前30天通知,應該給乙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標準為上個月應得工資。
問關於勞動法的問題,問一個關於勞動法的問題。
不知道你的辭職申請是怎麼寫的。如果是公司辭退你不同意的話,那麼你每工作滿一年公司應支付你2個月工資的賠償金。但若你同意的話公司就應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勞動法規定如果公司以不正當地理由終止勞動合同,當事人有權要求公司進行賠償 1 這家公司不按法律法規行事,不是個好公司,建議暗中尋找新工作單位,...
關於勞動法,關於勞動法的問題?
一般是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以你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資為標準。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
法律諮詢(勞動法),法律諮詢 勞動法的問題
1 你只是簽訂了協議而沒有簽訂合同就工作了嗎?三方協議在學生畢業後就失效了 除非上面約定得很詳細,有具體的勞動關係條款 如果在之後你沒有簽訂合同的話,就屬於用人單位的過錯。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