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如何送達?

2025-01-17 12:00:02 字數 2313 閱讀 9565

1樓:桃子甜美人生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是否需要書面通知勞動者,《勞動合同法》僅有第40條作出了明確規定。但是鑑於該事項關涉勞動者根本利益,裁判實踐的主流觀點認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條第2項規定,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如何做到有效直接送達?

第一,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人事檔案管理等環節,留取勞動者通訊方式、聯絡位址等資訊(以下統稱送達資訊)。比如,由勞動者填寫就業登記表、工作人員資訊表或者在勞動合同設定當事人資訊條款等方式留取送達資訊。

第二,用人單位要做好保密工作,確保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不會提前洩露給勞動者,避免勞動者躲避用人單位送達。

第三,《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不是一送了之,必須要求勞動者簽收送達檔案。用人單位留存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簽收頁、談話筆錄等可以作為送達檔案,其中籤收頁、談話筆錄應當載明《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名稱和主要內容,並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作為附件。

第四,簽收時經辦人應當做到勞動者本人當場親筆簽名並書寫簽收時間。切忌讓勞動者拿走簽字後交回,一方面勞動者可能不再交回,另一方面也無法保證確係勞動者本人簽字。

第五,為了避免勞動者當場拒收、拒籤,經辦人可以採取錄音、錄影、拍照乃至公證方式固定證據,用以證實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出示了書面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為了證明勞動者知曉檔案內容,在送達時應當明示檔名稱和主要內容,條件允許可以當場宣讀。

2樓:我是潛水蘿

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應當當面送至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人手中,不能郵寄或他人轉接,這樣容易出問題,而且當事人要進行簽字確認。

3樓:房間號

應該通過快遞的方式或者通過人工的方式來進行送達,這樣的送達它是有意義的,而且也不會違反法律。

4樓:阿樂秋季雨

應該由人事部門直接轉告員工,這樣才是合法合理的,如果有任何的代替都是不合法的。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的方式有哪些

5樓:徐聖乾

法律分析: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的方式包括:1、直接送達;2、郵寄送達;3、留置送達;4、公告送達;5、請公證處的人公證送達。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收到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後流程

6樓:趙瑾

法律分析: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辦理離職手續即可。如果發生勞動爭議的,一般需要在一年之內提出勞動仲裁,當事人不處理可能錯過申請時效,如果用人單位是用快遞等方式寄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對方在寄出60日後,不管當事人是否辦理都可以視已經送達而單方面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的方式有什麼

7樓:李保華

法律分析:1.直接送達;

2.郵寄送達;

3.留置送達;

4.公告送達;

5.請公證處的人公證送達。

法神閉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磨迅,經過六十日,即視遊遊裂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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