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試用期被辭退工資能否要求立結(正式工資發放為月30日)

2022-03-09 00:59:03 字數 5061 閱讀 5429

1樓:賈俊峰律師

可以,離職時公司應該立即支付員工工資,不應該拖欠,有的公司按所有人的支付週期到月頭髮放,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協商發放日期,但不能無理由拖欠工資。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需要在解除或是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

法律分析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付清勞動者工資。如果存在特殊情況的話,需要按照當初簽訂好的勞動合同進行協商處理。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通過勞動仲裁向公司索要工資。

員工離職的當月工資的核算是按照勞動者實際出勤的天數除以應出勤天數乘以總工資,用人單位不得非法剋扣勞動的合法工資。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無故拖欠是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內故意不支付勞動者工資。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即使是試用期,也不能隨意辭退的,考核不合格,單位需要承擔舉證責任。

結清工資是必須的,非法解除合同,還要承擔雙倍的賠償金,即一個月工資。

這種公司肯定是談不成的,你可以到當地的勞動仲裁機構,進行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權益。

3樓:達州律師劉江

試用期間,勞動者不合格,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工資應當予以實際計算,不能拖欠。

4樓:匿名使用者

兩個問題:

1."請問可以要求麼?"

這個不可以,但對方不能夠拖欠超過一個月,否則可以到勞動局去告他們

2."是否可以要求多一個月工資作為額外的經濟賠償,如果可以又應當怎樣算"

可以要求多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工資按照你提供給勞動局的工資收入證據**帳記錄,或者工資單,或者同事證明)為準

現在你不必考慮符合不符合錄用條件這個,公司解聘員工的種種藉口一般都是不予支援的(除非員工在期間給公司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或者損失)

全國勞動監察的免費**是12333,如果有更多的法律諮詢你都可以打**問他們

補充:試用期的話公司只能賠償你一個月的工資,但是能夠直接解除合同的說法不正確,如果對方沒有賠償你一個月工資的話你可以申請民事法律訴訟

5樓:ok紫霧雲煙

如果進公司之前約定了試用期,並約定了期限,那麼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能夠證明你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是可以辭退的也沒有經濟補償,因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不屬於正式員工,也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但你為公司服務的天數可要求公司支付報酬,依據是勞動合同法20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第21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如果是公司辭退你時才約定為試用期的,在錄用時也沒有簽訂試用期合同,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工資並給予經濟補償。

6樓:傲風

可以要求,法條:《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7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試用期被辭退工資結算

8樓:吳學姐

一、日工資計算方法:

勞動保障部於2023年1月10日公佈了《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在這個通知中提出了「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計薪日」兩個概念。

「制度工作日」主要用於加班時間的計算,一些機構無法實行「標準工時制度」(即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但他們的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超過「制度工作日」規定的工作小時數即為加班。因此,「制度工作日」這一概念是判斷加班的一個重要依據。

制度工作日的計算扣除了國家的法定節假日,具體計算方法為: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為一年52周的雙休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月、年的工作日×每日的8小時

「制度計薪日」即用於日工資的計算的月計薪天數,在工資發放的時候與許多考勤專案相關,如扣除事假、病假工資,加班費計算,工作不足一個月時的工資計算等等,都與「制度計薪日」及日工資數相關。

月計薪天數、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方法為: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不扣除11天的法定節假日)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二、工資維權方法

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舉報,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勞動監察大隊協調不成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擴充套件資料

一、試用期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二、試用期辭職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參考資料

試用期—中國**法制資訊網

9樓:墨汁諾

工資應當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時間以及加班時間的多少來進行計算,其月實際工資=月工資÷21.75×實際出勤天數,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一、《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 工 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擴充套件資料:

補償標準

一、辭退員工需支付補償金的法定情形

根據法律規定,員工在下列情況下被辭退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

(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經過合法程式辭退員工的;

(二)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決定不與員工續簽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

(三)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辭退員工的;

(四)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時辭退員工的。

二、辭退補償給付標準

(一)一般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 [4]  規定,辭退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辭退賠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特殊規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即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對員工進行補償: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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