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了試用期,兩天後突然被辭退,該要工資嗎

2022-01-05 02:20:59 字數 5184 閱讀 8156

1樓:37打工網

是該要工資的,按照每天平均工資計算

只要工作了,而且你也不是自離,是肯定有工資的。

2樓:匿名使用者

簽了勞動合同都能要,不過你也要考慮用法律以外(不一定都是犯法的)的方法來施壓,以便儘早拿回工資

3樓:偶來一客

如果確認過了試用期已經轉正了(這個需要看勞動合同上約定的試用期或者轉正通知),那麼依照勞動合同法,需要補償你半個月的工資,鑑於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需要再補一個月的代通金,如果能夠確定對方是惡意解除,可以要求對方補償2n。不過對方也會有自己的證據,比如試用期延長了(比如你有請假什麼的,企業方可以設定說有請假的試用期順延),結果認為你試用不合格(如果以不勝任解除試用期的,一般可以仲裁勝利,這裡涉及的法律證據往往對企業不利),當然可以解除。

以上說的解除勞動關係的補償,至於你說的工資,如果你說的是正常的上班工資,當然應該要的。

我知道我說的你可能不是很理解,不過我也懶得去詳細解釋你後續的詢問,這個東西里面的套路蠻多的,你最好找個做hr的朋友去諮詢一下。

試用期兩天被辭退,工資怎麼算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有權獲得實際試用期兩天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拖欠工資可以選擇通過提起勞動仲裁維權。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每天工資:2100元/21、75天=96、55元兩天工資:96、55元x2=193、1元

單位發錯了工資,給你少發了,你可以去找單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1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勞動者如果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情形,(第一條除外》

在試用期被辭退,要給你經濟補償。按照第46條,第47條補償你半個月工資。就是給你補償1050元。

6樓:胖悠悠的曉妹

每天70,兩天140元

試用期兩天被辭退,工資怎麼算?

7樓:病毒

應該按照試用期工資進行發放。

試用期內單位也不能隨便辭退人的,辭退職工起碼要有個理由,不然得要求他們給你補償。

那試用期內你被辭退了,你可以要求單位在一兩天內給你結算工資,也就說上一天有一天的工資。 一些公司都是在月底統一發工資的,如果你辭職了,然後到月底在通知你去領工資。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試用期內被辭退,有工資嗎?

8樓:正平天王

試用期內被辭退,有工資,公司的做法不合理,請到勞動局舉報和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於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9樓:0沫隨緣

有工資。勞動者付出勞動,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即工資。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試用期不合格的可以解除合同。

試用期是勞動者考察用人單位是否適合自己,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的期限。

《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第(一)點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參考資料**中國**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0樓:泉勝奇蹟

不合理。當初你入職時,經理所描述的考核期為7天,如今你被辭退,應按當初約定執行。就算試用期真改成了20天,也應該即日執行,從現在開始新進來的員工按20天進行考核,不應在這之前的新員工也算進去。

如果你要和他們對峙的話,可以用以下話術——

你對經理說:「經理,假如我今天買了你一個東西,值1000塊錢,我先用著,一年之後再給你錢,一年後這東西只值500塊了,那你說我是給你1000還是給你500?」

經理有可能有三種回答:

1、給1000。你答:「好,既然你明白這個道理,那我的工資,你認為應該怎麼執行?」

2、給500。你答:「好,那麻煩經理您現在給我提供一件咱公司生產的產品,我先用著,以後再給你錢。

人有試用期,產品應該也可以有試用期。到時候產品降價以後,我根據自己合不合適再決定怎麼給錢。你覺著這樣可以嗎?

」3、這種回答最有可能,他聽出了你的意思,所以說:「這是兩碼事。」你就要以專業的角度以及心理學的角度回答他,這段回答非常重要——

你說:「好。那我說一個一碼事的。

11天的工資對我來說不是什麼大事情,拿不到也無所謂。我非常想知道的是,如果以後有一個新員工幹了21天,公司不想給他工資,是不是會把考核期再延長到25天?公司怎麼合適就怎麼改,確實是個很好的策略,但似乎並沒有嚴格執行財務制度以及人事考核制度,以及與咱公司的規模以及形象不輔。

經理,我知道,你並不是公司的董事長,所以說白了你也是給別人打工。今天老總能想出這樣的方式讓你對付我,明天老總就有可能用其它的方式對付你。因為公司是用私心管理的,而不是用制度和信譽管理的。

所以我希望你自己也考慮一下自己的未來。如果公司想通過這11天的工資炒作一把的話,我很樂意配合,明天我就會聯絡勞動局的人來咱公司審查……」

這段話,你能夠讓經理感受到你是個很懂企業管理制度、法律以及是個很專業、認真的人。你千萬不要考慮對方的情面,而把自己的身價降低了,因為商業合作就是這樣。

這段話說出來,運氣好的話或許會直接把工資要回來。如果要不回來的話也就算了,因為一開始你並沒有和對方簽訂任何合同,沒有依據是很難追回的。如果你一定要拿回來的話,你可以準備一支錄音筆,去找經理再談一次,當面讓他承認當初是不是承諾考核期是7天?

如果他承認了,就錄下來了,當作一個證據吧。真要不回來也無所謂,11天的工資也不會太多,當作一個教訓吧,下次試用期都要籤合同。

11樓:風間鈴

不合理的,是可以拿到工資的,不管幾天

而且辭退是需要提前通知,否則要再給補貼的

最好快點到勞動部門去申述,拖久了誰都沒有辦法了

12樓:傳說中的過來人

我國的法律並不存在所謂的試用期,只要工作了就算沒有書面合同也屬於有勞動關係.公司是月薪制度,所以可是視為最短的合同期為一個月.

而它在你未達到一個月的情況下將你辭退,正常情況下應該給你這個月所工作時間的雙份工職.

你所需要的就是對你工作時間的證明.

比如公司的出勤記錄應該都有保留.

還有辭退時對你的一些書面表達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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