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員工工作18天,工資正常發放,現在要求半月薪資補償合理嗎

2022-07-21 07:25:21 字數 6704 閱讀 1188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不合理。勞動者工作的,其工資的發放應當根據實際工作天數予以確定。並且,勞動者於試用期間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樓:

合理的。

因為之前的金額沒有給你,你當然要回了。

3樓:匿名使用者

為什麼要半月薪資補償?一般來說是不會同意的。

試用期的員工沒簽合同,工作兩個月後因公司搬遷,要求辭職,並讓公司補償兩個月工資,這樣合理嗎?

4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異地搬遷,需要支付半個月工作經濟補償金;未籤合同,應當支付一個月工資二倍工資。

一『關於搬遷

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約定的必備條款,一般而言,用人單位搬遷,屬於工作地點的變動,應當協商一致變更合同。

但按各地司法實踐,同城搬遷,公交可達,或企業提供交通補貼、免費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條件,對職工生活未造成明顯影響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但不屬於勞動合同繼續履行的情形的,是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的情形,勞動者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工作年限兩個月,應當支付半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二、關於未籤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應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

勞動者工作兩個月未籤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第二個月的工資標準另支付一個月工資。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做好企業轉型升級過程中勞資糾紛預防處理工作的意見》

粵人社規〔2013〕3號

(三)關於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企業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股東)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企業繼續履行。

「三來一補」企業轉型登記為企業法人後,勞動合同由承繼權利義務的新企業繼續履行。

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搬遷,職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業提供交通補貼、免費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條件,對職工生活未造成明顯影響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原勞動合同繼續履行的,企業不需支付經濟補償。企業與職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企業不得擅自降低職工薪酬待遇;職工的本企業工作年限連續計算,雙方可在勞動合同或以其他書面形式註明職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試用期員工工作20天,公司辭退是否需要給補償金

5樓:

辭退試用期員工不必做任何補償.

6樓:匿名使用者

辭退試用期員工不必支付經濟補償

7樓:匿名使用者

辭退試用期員工不必做任何補償,只要按日算回工資就可以。

試用期工資怎麼算

8樓:假面

1、試用期按照80%計算是合理的,即月工資960元。

2、單位說的14天應該指的是工作日出勤時間。這部分薪資是按照正常出勤的日工資計算。

3、週末的6天,如果確為單位安排的加班時間,那麼,單位應按照正常出勤日工資的1.5倍計算。

4、如果單位最後只肯按14天跟你結算工資,那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

9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普通的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的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上述使用期限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在試用期,勞動者的工資可以與正式聘用期的工資相同,也可以低於正式聘用期的工資,但根據法律規定,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10樓:

試用期工資要怎麼算?

11樓:石祖新律師

回答如下:

1、試用期按照80%計算是合理的,即月工資960元。

2、單位說的14天應該指的是工作日出勤時間。這部分薪資是按照正常出勤的日工資計算。

3、週末的6天,如果確為單位安排的加班時間,那麼,單位應按照正常出勤日工資的1.5倍計算。

4、如果單位最後只肯按14天跟你結算工資,那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

12樓:迮軒花霞飛

你4月1日上班

公司規定每月15號發工資,那麼其實第一個15號一般常規來說是不發給你的,要等到5月15號發45天的工資給你!這個做法比較合理,麼有什麼不妥的!

13樓:華律網

《勞動合同法》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準。對本條的理解,應把握以下幾點:

(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於本條規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行。(二)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同工同酬的原則。

14樓:法幫網知道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另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5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並不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被辭退工資結算

15樓:吳學姐

一、日工資計算方法:

勞動保障部於2023年1月10日公佈了《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在這個通知中提出了「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計薪日」兩個概念。

「制度工作日」主要用於加班時間的計算,一些機構無法實行「標準工時制度」(即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但他們的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超過「制度工作日」規定的工作小時數即為加班。因此,「制度工作日」這一概念是判斷加班的一個重要依據。

制度工作日的計算扣除了國家的法定節假日,具體計算方法為: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為一年52周的雙休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月、年的工作日×每日的8小時

「制度計薪日」即用於日工資的計算的月計薪天數,在工資發放的時候與許多考勤專案相關,如扣除事假、病假工資,加班費計算,工作不足一個月時的工資計算等等,都與「制度計薪日」及日工資數相關。

月計薪天數、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方法為: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不扣除11天的法定節假日)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二、工資維權方法

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舉報,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勞動監察大隊協調不成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擴充套件資料

一、試用期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二、試用期辭職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參考資料

試用期—中國**法制資訊網

16樓:墨汁諾

工資應當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時間以及加班時間的多少來進行計算,其月實際工資=月工資÷21.75×實際出勤天數,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一、《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 工 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擴充套件資料:

補償標準

一、辭退員工需支付補償金的法定情形

根據法律規定,員工在下列情況下被辭退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

(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經過合法程式辭退員工的;

(二)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決定不與員工續簽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

(三)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辭退員工的;

(四)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時辭退員工的。

二、辭退補償給付標準

(一)一般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 [4]  規定,辭退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辭退賠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特殊規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即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對員工進行補償: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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