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是如何規定的,關於職工何時入勞動保險的?勞動法有條例麼

2022-01-29 20:31:52 字數 6255 閱讀 4561

1樓:葉赫那拉聞多

勞動法是如何規定的,關於職工何時入勞動保險的?勞動法有條例麼?我來單位工作4年了,來的時候說6個月.

回答你的提問;

一、《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

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綜上所述,1、用人單位4年沒簽訂勞動合同,用工之日起第一年的第二個月開始到現在,你可以申請雙倍工資;2、社會保險協商不成,可以申請仲裁;3、仲裁時效自已舉證;4、你現在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樓:匿名使用者

按規定,勞動者入職當月就應由單位申報辦理社保,不籤合同,不交社保,均屬嚴重違法,可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3樓:匿名使用者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以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七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九條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與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

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第八十三條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三、根據以上法律條款,你可以向該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向當地縣(市、區)工會組織進行投訴申請維權、或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法是如何規定職工(包括臨時工)的養老保險繳納時間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規定了養老保險自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起就需要繳納,養老保險屬於社保其中的一項,只要建立了勞動關係就必須繳納,沒有達到轉正或工齡才給繳納一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按照保險型別確定資金**,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5樓:sam法律解說

回答[微笑]您好我是sam法律解說,很高興為您解答,本人從事相關行業三年多,會為您盡心解答,有問題都可以諮詢我的。

因為有些內容在回答上編輯需要數百字,尤其是法律類的問題可能涉及更多的東西,甚至需要整理檔案,基本上每次都是幾百字一次的回覆,所以如果回覆慢了還望理解。會盡快為您回覆。

一般來說,每月1-10號是社保經辦機構的稽核期,將對當月的社保費用徵收資料進行核定。

每月11號至當月最後一個工作日,是對單位受理申報和繳費的時間。

大多數城市,企業職工社保都是當月繳納當月的。

比如蘇州地區,企業用工參保&退工停保申報期:

每月11日至次月7日(截止至17:00)。

提問在私企幹了8年多,老闆只給交了一年的社保,我怎麼才能要回我應得的社保?

沒有真正的籤勞務合同,但是有每個月的工資單

回答申請勞動仲裁就可以要回了

沒簽合同,可以請求雙倍工資賠償

沒簽合同最好了,你賺了。

提問去我們當地的勞務仲裁就可以了?

申請流程該怎麼辦?

回答是的,

流程你去勞動監察機關,會有人為您解釋的。

提問好的,謝謝

回答各地政策不一樣,但是也大同小異。

不客氣更多17條

6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勞動法對於勞動者只區分試用工和正式工,沒有臨時工的說法.而不管是什麼型別,只要僱傭關係一確立,當月就應該繳納社會保險.你所問的那些都是毫無根據的.

實際中不要說試用工了,現在不幫正式工繳納的都遍地都是,所以實際中不要死啃書本,一般只為正式工交,不幫試用工交都是我們可以預設的方式,如果試用工也交,那麼只能說這個單位太好了.沒辦法,目前環境就是如此.而試用期儘管最高可以是6個月,但是一般不要超過3個月.

也就是允許3個月不交社保,這是勞動者維護自己權益的一個底線.如果超過3個月不交,轉正也無望,那麼就要考慮更換工作崗位,順便把僱傭方告上去叫他把那3個月補上.大家翻臉的話就沒必要吃這虧了.

7樓:匿名使用者

臨時工作為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隨著勞動法的實施,從法律上已經廢止。按現代勞動制度,都是勞動合同制職工,只有合同期限不同,沒有正式與臨時工之分。勞動合同制工人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內。

用人單位只要用工,就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按核定標準繳納社保。

8樓:巴黎左岸有笑

不管是臨時工還是正式職工,所在單位都有義務幫你繳納社會保險費,你也有權利要求單位繳納,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

9樓:

假如單位不給買保險了

職工工資支付時間按勞動法是如何規定的?

10樓:周律師說

1、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2、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3、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4、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作活動佔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5、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6、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1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你公司的情況已經是拖延發放工資的情況,違法。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或申請仲裁。

縱橫法律網 貴鑄律師

12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拖欠工資的行為。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工資支付週期不超過一個月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週期期滿後第七日;工資支付週期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週期期滿後的一個月;工資支付週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週期期滿後的六個月。

縱橫法律網 韋鋒律師

13樓:梳頭的猴子

看你的勞動合同對工資發放時間的約定。然後來計算逾期工資的主張

按照我們勞動法有關規定工傷保險實行

請問一下 勞動法規定是那一年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給員工買養老保險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bai同法從2023年1月1日起開始實du施。zhi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dao當具備以下條款內:

(一)用人單位容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其中第七項社會保險就包括了養老保險。

15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2023年8月到北京市無線電元件十廠上班的,我的醫療保險廠裡是2023年才給我上的,我可以讓單位給我補交醫療保險嗎?怎麼維權

新勞動法辭退,做了4年多的工作,現在要被工廠辭退,按勞動法應該如何要求賠償?

16樓:都燕果律師團隊

你好,《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你的情況,如果單位辭退你的話,你可以要求其支付你經濟性補償金,經濟性補償金的標準是,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滿6個月不滿一年按一年算,不滿6個月支付半個月的工資,這裡所指工資是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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