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已確定勞動關係,當事人未做工傷認定可否起訴單位賠償

2022-01-29 20:31:50 字數 5072 閱讀 3990

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到法院起訴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起訴單位要求賠償,在訴訟過程中進行傷殘等級鑑定,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規定: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第十七條規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護理、繼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費、護理費、後續**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具體可以上律伴,請求律師解決方案。

2樓:謹思合同專業律師

1、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來確認。

2、法院認定存在勞動關係不是認定工傷的前提,工傷索賠必須是以工傷認定作為前提條件,只有在認定工傷後,才可以進行工傷等級鑑定,按照工傷等級確定賠償標準。

仲裁已經認定我跟老闆是勞動關係了,但老闆不服去法院起訴,在這期間我可以去做工傷認定嗎

3樓:簡簡單單

如果用人單位起訴法院的,工傷認定時效中止的。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發現勞動關係存在爭議且無法確認的,應告知當事人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在此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當事人。

4樓:

可以申請,但受理後會中止

5樓:蘇州趙戰奇律師

沒用的,公司在拖時間

發生工傷事故快一年了單位為了逃避責把執照登出了無法確定勞動關係起訴到法院

6樓:儒德律師事務所

發生工傷以後單位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單位不申請的由員工或者其近親屬在發生事故一年內申請,1年時限並非不變期間,如果存在不可歸責於職工自身的原因導致申請期限耽誤的,被耽誤的期間應予扣減,原因包括當事人對是否在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勞動關係的話,有勞動合同、社保繳納證明、工資流水、考勤打卡等等,只要能證明勞動關係都是可以的,實在沒有辦法再考慮走仲裁訴訟程式,因為時限很久。

勞動關係確認是仲裁前置程式,不能直接去法院起訴的,要先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才能去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於用人單位原因;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7樓:

其實勞動部門是直接可以介入認定工傷的,在此之前是認定勞動關係。當然願意這麼做的比較少。一般要從仲裁確認勞動關係開始,然後是申請工傷認定。

至於執照登出之後,原企業主體消滅,由清算組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出資人、開辦單位承擔責任。

8樓:112333束脩

工傷發生期間單位是存在的就可以了,單位登出可以追究法人責任。

在向法院起訴確認勞動關係時,能否工傷殘疾的賠償一起提起起訴

9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

確認勞動關係,不是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經勞動爭議仲裁確認勞動關係之後,還需要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才可以主張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5]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係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為規範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10樓:喜氣東來福滿門

可以合併起訴。但是,工傷需要先申請工傷認定。還是先申請勞動仲裁。

如仲裁不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再向法院民事訴訟,要求確認勞動關係並請求工傷賠償。網友建議,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11樓:證

1、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來確認。

2、法院認定存在勞動關係不是認定工傷的前提,工傷索賠必須是以工傷認定作為前提條件,只有在認定工傷後,才可以進行工傷等級鑑定,按照工傷等級確定賠償標準。

工傷認定書已下,法院判定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應該怎麼辦?

12樓:匿名使用者

蕞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2023年7月,在《關於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式中是否具有勞動關係確認權請示的答覆》([2009]行他字第12號)中明確:根據《勞動法》第九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式中,具有認定受到傷害的職工與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職權。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第五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發現勞動關係存在爭議且無法確認的,應告知當事人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在此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當事人。

勞動關係依法確認後,當事人應將有關法律文書送交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該部門自收到生效法律文書之日起恢復工傷認定程式」。

你說的問題讓人莫名其妙。

13樓:

你應該積極準備證據,比如收集工作上崗證,工作證,飯卡,每年各種工作獎勵證書等有你的名字或**都可作為建立工作關係的證據,再去勞動總裁附議再審。

14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認定書是勞動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吧……法院卻判定,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什麼意思,怎麼會有這種事?…………上訴吧,要求重新判定勞動關係。

15樓:英央

如果真沒有事實勞動關係就按法院判定的辦,如果你覺得有關係就去找相關證據,然後上訴。

16樓:

首先你沒有說明事情經過,沒法判斷你的真實情況,是否和被起訴的方面存在勞動關係,讓大家怎麼給意見,這樣你怎麼會得到很好的幫助

17樓:

那你是否如法院判定的和單位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如是就應遵從法院判決;如不是就拿出證據再繼續上訴。

18樓:匿名使用者

那就只能找老闆協商處理了,必經事故己發生,只能用道德法庭解決了。

19樓:池惜天

主要是你提供的材料裡邊有沒有遺漏,若有可補充材料重新起訴,若無,則只有私下找老闆協商了。

20樓:仲濟友

可以申訴提請再審程式!

我已確認勞動關係,做過工傷認定,沒有上訴法院,請問會不會過期?

21樓:南海仙山

申報工傷有一年的時間限制,申報認定過了就可以了。鑑定評級以後賠償是遲早的事。不需要打官司。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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