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的離職程式是怎樣的,勞動法對於離職手續是怎樣規定的?

2022-01-12 13:05:01 字數 5411 閱讀 7288

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提前30天知會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辦理請假手續,走人,辦理交接你保管的物品,通過郵局寄快遞,寄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這樣有證據證明你書面提出解除證明

《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離職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並規定單位需要給員工辦理好離職相關手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2樓:濤聲海韻

勞動法沒有規定的離職程式,勞動合同法有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要求。

離職流程:

1 辭職申請報告提前1個月向部門負責人書面提出

2 溝通挽留主管與辭職員工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3、辭職申請表本人填寫

4 獲准辭職本部門負責人、主管副總經理、總經理批准;部門負責人辭職由主管副總經理、總經理批准;5 工作移交本人、接任者和部門負責人共同辦理工作交接,包括收回各類檔案資料、電腦磁碟等部門負責人在交接完成後通知電腦糸統管理員登出使用者6 清還用品行政管理員向辭職者收回: 1、工作證、識別證、鑰匙、名片、員工手冊; 2、價值在30元以上的辦公用品; 3、公司分配使用的車輛、住房; 4、其他屬於公司的財物。

7 離職談話人力資源管理員協同行政部經理進行,談話內容包括: 1、審查勞動合同; 2、審查檔案、資料的所有權; 3、審查其瞭解公司祕密的程度; 4、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5、審查員工的福利狀況; 6、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7、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8、徵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談話要做記錄,並由行政部經理和離職人簽名,分存公司和員工檔案。

8 財務結算憑行政部開出的《離職結算通知單》進行離職手續 ·英文離職信 ·離職報告範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3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是勞動合同關係,你辭職就是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你也可以辦理請假手續,走人,辦理交接你保管的物品,通過郵局寄快遞,寄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這樣有證據證明你書面提出解除證明

4樓:匿名使用者

新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的解除程式是:提前三十日以書面的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

假如單位收到你的書面辭職要求後書面簽字同意的,視為雙方協商一致,則勞動合同解除立即生效。

或去聽聽律師說法。

5樓:baby無知的螞蟻

《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離職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並規定單位需要給員工辦理好離職相關手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勞動法規定的離職程式是怎樣的?

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提前30天知會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辦理請假手續,走人,辦理交接你保管的物品,通過郵局寄快遞,寄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這樣有證據證明你書面提出解除證明

《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離職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並規定單位需要給員工辦理好離職相關手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勞動法對於離職手續是怎樣規定的?

7樓:稱時芳運癸

《勞動法》在第二十六條及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中都明文規定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出具書面通知。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就必須出具書面證明,

離職手續之檔案辦理:《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及社保關係轉移手續,這是不帶附加條件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今後不能再隨意扣留勞動者檔案及社會保險關係,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了用人單位扣留檔案將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僅要受到勞動部門的罰款處罰,造成勞動者損害的,將承擔賠償責任。

8樓:獨奕聲釗鸞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自己要收集、儲存好通知辭職的證據。離職時,若領取不到工資及離職手續,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9樓:法律快車

勞動法辭職的規定如下:

一、職工辭職,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二、用人單位具有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0樓:華律網

勞動者提出辭職分三種情況: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二是依據勞動和塔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自離,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單位可以扣工資作為賠償。所以,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辦離職手續,對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11樓:特特拉姆咯哦

根據《勞動法》規定: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一百零二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中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

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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