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事實婚姻的司法解釋,新婚姻法關於事實婚姻離婚怎麼規定

2022-01-24 06:59:32 字數 6058 閱讀 1920

1樓:

應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其財產按正當夫妻關係處理。男方的合法所得女方享有繼承權及使用權。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2023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2023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願結婚;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對於被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的,同居期間的財產適用婚姻法對夫妻財產製的規定,沒有約定者,適用夫妻共同財產制。被認定為同居關係的,同居期間共同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為一般共同財產,該期間雙方各自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為雙方個人財產,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無論是哪一種關係,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與對方的財物,按贈與關係處理。

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應根據雙方同居生活時間的長短,對方的過錯程度以及雙方經濟狀況等實際情況酌情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事實婚姻規定

3樓:李建成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4樓:匿名使用者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

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好律師網參考

新婚姻法是否承認事實婚姻

5樓:焦映光年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2023年2月日以前的事實婚姻予以認可,這個時間點以後的則不作為事實婚姻對待。

6樓:平嬡曾依波

不承認為了你的合法權利·你最好辦理結婚證。但是非婚生子一樣享有財產繼承權·

7樓:宣騰茆問萍

答:不承認,2023年2月1日,《婚姻登記條例》公佈以後,沒有領取結婚證同居生活的,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只能作非法同居關係處理。以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可以以事實婚姻處理。

8樓:吳蕙孝優樂

前兩年就已經沒有非法同居了

9樓:禹鳴都寄真

不承認,沒辦手續的請抓緊補辦結婚登記手續。

10樓:須密夔飛翼

實我覺得不要什麼特定的時段,真的也許在一種莫名的衝動下你們結婚了,但有人認為什麼要有了錢有了房子有了車子才是結婚的時候,我卻不是這樣認為的``不知道看過一部電影沒有叫《有情飲水飽》女人都是感性的動物,只要你是真心真意的愛他,疼她就應該儘早的給她一個名分,因為她們是不在乎那些現實的東西的.你不認為你和她一起為你們的未來而奮鬥好過你一個人嗎?所以不要猶豫了,快向她求婚吧

11樓:匿名使用者

自上個世紀一九九四年以後,中國就不承認事實婚姻了。

12樓:匿名使用者

不承認,夫妻關係必須以結婚登記為準

13樓:匿名使用者

不承認事實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第六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事實婚姻關係如何處理

14樓:匿名使用者

事實婚姻關係如何處理問:對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的雙方當事人,如果在一起共同生活多年,一方堅決要求「離婚」,人民法院在調解無效的情形下,可否判決不準離婚?

答: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如果在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應當按照事實婚姻處理。也就是說,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者,是否被認定為事實婚姻,是以2023年2月1日為界的,之後一概認定為同居關係。

對事實婚姻在一定條件下予以保護,並不意味著其效力完全等同於登記婚姻,在具體處理上要與登記婚姻有所區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就明確規定:「審理事實婚姻關係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

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係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而合法登記結婚的當事人提出離婚時,人民法院經調解不能和好的,如果認為夫妻感情沒有徹底破裂,也可以判決不準離婚。也就是說,如果人民法院認為夫妻感情沒有徹底破裂,可以在調解和好無果的情況下,依法判決登記婚姻的當事人不準離婚,再給雙方當事人一次挽救婚姻關係的機會,而對事實婚姻關係的當事人就只能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

畢竟事實婚姻不是登記婚姻,本來雙方就沒有依法進行結婚登記,在一方堅決要求解除這種事實婚姻關係時,不能強行要求雙方仍然以夫妻名義繼續同居,即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的「待遇」不能完全等同。

因上述司法解釋第六條的規定與2023年修訂後婚姻法的規定沒有牴觸,在審理此類「離婚」案件時仍然可以適用。

新婚姻法關於事實婚姻離婚怎麼規定 15

15樓:華律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規定,未按婚姻法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因此,事實婚姻如雙方要離婚必須到法院起訴。

要提供雙方何時開始同居生活的相關證據,這樣法院才能依法認定是否構成事實婚姻,以及婚姻關係的起始時間,再進一步認定哪些屬於婚內的共同財產,並依法進行分割。如果證明不了雙方在2023年2月1日以前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那通常難以認定為事實婚姻。此時,法院會要求雙方補辦婚姻登記,補辦以後,按離婚程式處理;不進行補辦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16樓:無明妄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94年以後就是沒有事實婚姻這一說法了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你們屬於同居關係,不是事實婚姻。雙方分開就是解除同居關係。你可以與女方協商財產的分配等問題,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估計你們這種情況就是到了法院,法院也是讓你們先庭下和解的,會讓你們進行協商。所以自行協商出結果最好。實在不行了,再起訴到法院,這樣無論法院怎麼判決雙方都會信服。

17樓:葉奶錄律師

您好,從2023年2月後就不存在事實婚姻了,你的情況屬於同居關係,不存在離婚的問題。但對於同居期間,屬於各自的財產歸個人,有證據能證明是雙方共有的,需要分割。至於對方要求的20萬元,基本上得不到法院的支援。

18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這是解除同居關係。不是事實婚姻。至於財產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分割。如果房子是你的名字不用補20萬

19樓:張燦輝律師

沒有辦理結婚證就不屬於事實婚姻,只是屬於同居關係,男方需要返還女方裝修以及買車的錢,但是要20萬是沒有理由的

20樓:張明律師諮詢

屬於非法同居關係,不存在離婚問題。直接分手就可以了。另外女方拿錢買車及借款可以予以返還,要20萬沒有法律依據

21樓:八大處西山晴雪

第一你的結婚屬於非法的,叫非法同居。

第二你倆好好的調解協商吧。好說好散。

第三自己雙方自行解除同居關係。

22樓:資深律師葉文波

你們屬於同居關係,裝修費,電器費一人一半,買車你出的錢可以要求女方返還

2023年新婚姻法,對於事實婚姻是怎樣定性的

23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已經沒有事實婚姻了。 2023年2月1日承認事實婚姻,之後的是非法同居。

根據《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第六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

擴充套件資料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離婚的;

(二)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未辦理過結婚登記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的規定予以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對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撤銷其婚姻登記管理員的資格;並對仍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登記,收回婚姻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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