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的事實到底是什麼,新婚姻法是怎麼規定的? 什麼算事實婚姻?

2021-03-22 09:05:40 字數 5390 閱讀 4467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新婚姻法的變動:

一、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針對社會生活中出現的一些新問題,此次新婚姻法頒佈在總則中增加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將法律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在法律責任一章,修改後的婚姻法規定,對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修改後的婚姻法在離婚一章中明確規定,因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修改後的婚姻法還規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增設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新制度新修改的婚姻法與以前的婚姻法相比,增設了許多新的婚姻家庭法律原則和制度,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便是其中的一個。新婚姻法頒佈後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修改後的婚姻法還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三、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更明晰

2樓:安惠苑

中國幾千年的婚姻制度,至到如今,一直是男女不平等,女士們仍受著生理軟弱、貞操觀歧視、女嫁從男的不平等待遇,那些仍然維護這個男女不平等婚姻法的人,打著『平等對待男方』旗子,制定的「新婚姻法」實際上又鞏固和加深了這個男女本來就不平等的婚姻關糸!

3樓:小胖子

你是想說婚姻法出臺的實質目的嗎?

其實主要就是關於房產,中國的國情決定了房子的重要性,很多新人都是因為房子的問題產生矛盾,很多家庭也是因為房子發生改變,尤其是條件不好的家庭

其實就是為了保障房子不會因為婚姻的改變發生改變,該是誰的就是誰,保障了買房人的利益!解決糾紛~

沒有所謂的偏袒著誰,只是解決實際問題而已!

祝你好運!

4樓:百度使用者

說什麼呢,現在的女的還有多少人軟弱啊,還有多少結婚的時候是**的,還天天要平等,什麼都要男人來做,其實真正的弱者是男人才是,想想男人到底揹負了多少~~

新婚姻法是怎麼規定的? 什麼算事實婚姻?

5樓:解憂

符合新婚姻法規定的事實婚姻的特徵就算是事實婚姻。即雙方無配偶、共同生活、公開夫妻身份等特徵。沒有去登記的需要符合事實婚姻特徵才算是。沒有結婚登記的話,不需要辦理離婚。

新婚姻法關於事實婚姻的規定:事實婚姻的特徵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

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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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

事實婚姻的效力,歷來是法學界爭論的重要問題。有的認為,承認事實婚,必然破壞婚姻登記制度,因此,凡不登記結婚的,應一律明確規定為無效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

2023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前,未辦結婚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如同居時或者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如同居時或者起訴時一方或者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

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2023年10月1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

全國人**律委員會在審議修改婚姻法時認為,目前不登記「結婚」的人不少,未辦理登記的原因很複雜,有的是不符合結婚條件,更多的是符合結婚條件,因收費過高或登記不便利造成的。對沒有進行結婚登記的,應區別情況分別處理。

對違反結婚實質條件的,婚姻法已規定為無效婚姻;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只是沒有辦理登記手續的,一律簡單宣佈為無效婚姻,對保護婦女的權益不利,應當通過加強法制宣傳和完善登記制度等工作,採取補辦登記等辦法解決。

因此,修改後的婚姻法第八條增加規定:符合本法規定的結婚條件,「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這一規定從積極角度重申了辦理結婚登記的必要性,那些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舉行了結婚儀式或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應儘早補辦登記,以使自己的婚姻行為合法化。

6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7樓:陽光小萌新

事實婚姻是指無配偶的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這裡涉及三個關緊點:1.

雙方皆無配偶,有配偶的構成重婚;2.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程度取決於雙方周圍朋友的認定;3.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實。

滿足這三個要件即構成事實婚姻。由於事實婚姻沒有進行相關的婚姻登記手續,同樣也不可享有正常夫妻直接的一些法律權利和義務,所以不需要辦理離婚手續。法學一班21號。

8樓:法法問答

九四年二月一日前構成結婚實質要件的可以認定事實婚姻,之後的沒有事實婚姻這一說法。看你問的是哪一階段的事。

9樓:lawyer田波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2023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2023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願結婚;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沒有結婚證就不用離婚。

雙方自行分開即可。家產可以協議分割,如果協議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訴,案由是同居析產糾紛。

10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30號,2023年12月25日公佈,自2023年12月27日起實施)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你朋友屬於同居關係,不是事實婚姻。雙方分開就是解除同居關係。你朋友可以與男方協商孩子的撫養權、撫養費、共同財產的分配等問題,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新婚姻法中是如何解釋事實婚姻的

11樓:lee羅亞輝

我國《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係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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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規定:

第一條:本法是婚姻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

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12樓:本木兮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造成這一狀況的原因主要有:(1)傳統習俗的影響。

(2)婚姻登記不方便。(3)登記制度不健全。(4)婚姻登記搭車收費。

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2023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前,未辦結婚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如同居時或者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如同居時或者起訴時一方或者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2023年10月1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同居關係對待。

」全國人**律委員會在審議修改婚姻法時認為,目前不登記「結婚」的人不少,未辦理登記的原因很複雜,有的是不符合結婚條件,更多的是符合結婚條件,因收費過高或登記不便利造成的。對沒有進行結婚登記的,應區別情況分別處理。對違反結婚實質條件的,婚姻法已規定為無效婚姻;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只是沒有辦理登記手續的,一律簡單宣佈為無效婚姻,對保護婦女的權益不利,應當通過加強法制宣傳和完善登記制度等工作,採取補辦登記等辦法解決。

因此,修改後的婚姻法第八條增加規定:符合本法規定的結婚條件,「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這一規定從積極角度重申了辦理結婚登記的必要性,那些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舉行了結婚儀式或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應儘早補辦登記,以使自己的婚姻行為合法化。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釋義》)。也就是說,你不登記那你們在一起再長也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關係。

所以,新婚姻法中的「事實婚姻」是以補辦結婚證為前提的。只有辦理了婚姻登記,那麼當事人雙方開始同居的時間視為二者事實婚姻的開始,其所應有的夫妻關係下的法律權利和義務的起始時間也視為該同居時間。 另附(留做參考):

《婚姻法》規定,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無效。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為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婚姻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宣告該婚姻無效。但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新婚姻法到底保護了誰?哎新婚姻法到底保護了誰?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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