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籤勞動合同未滿月當天辭職扣取半個月工資是否合法

2022-01-03 01:04:27 字數 1484 閱讀 2501

1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不合法了。

只要用人單位具備資質(有營業執照),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與其形成事實勞動關係,且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規定,所謂的臨時工應納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範疇,應該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就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規定,應當承擔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二倍的工資的法律責任。

因此,由於該用人單位違法在先,你可以隨時要求離開該廠,而無需履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的義務,同時有權要求該廠支付你自進入該廠工作滿一個月的次日起至你要求離開之日的前一日期間的二倍的工資。老闆也無權因為你沒有提前三十天通知辭職而扣押你半個月的工資。

2樓:韓飛律師

試用期內離職,應該提前3天提出!當天走人,是不對的!

如果,該用人單位有相關規定,扣你15天工資是可以的!

3樓:樑師益友一一特級專答

回答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不合法。公司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員工可隨時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並不需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問題。勞動者可以申請仲裁。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不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勞動仲裁委員會均應受理。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10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希望對您有幫助,祝您幸福快樂每一天!欄欄

提問那是去勞動局告還是怎樣

那是去勞動局告還是怎樣

回答可以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處理。

更多7條

4樓:桓小之

2023年釋出的最新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聘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限,同時繳納社會保險。你的情況是用人單位已經聘用你近1個月,但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同時也沒給你繳納社會保險。

這時,你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並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補償。補償標準《新勞動合同法》有明確規定。

5樓:豬的祈禱

如果單純扣除你的工資,這種行為錯誤,建議直接去下去的勞動監察投訴,必須支付給你當月的工資,不得扣除;

但是同時,你需要按照勞動合同為公司履行完一個月的交接期。、

如果你位於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是為公司違法在先,你可以隨時離開公司,公司不得剋扣你的任何工資,請直接向勞動監察投訴,15日內會收到你被拖欠的工資,而且根據勞動法規定,你可以獲得雙倍補償金,即2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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