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可以不續簽合同嗎?公司會賠補償金嗎

2022-01-02 19:07:12 字數 4799 閱讀 1630

1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到期,公司降薪,可以不續簽合同,公司會賠補償金。

勞動合同期滿後,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均應給予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勞動合同期滿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起算年限為:自2023年1月1日起計算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據在於《勞動合同法》第97條: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2樓:

合同到期不續簽能補償員工嗎?

合同到期,公司主動不續簽會有賠償金嗎?

3樓:華律網

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員工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給予經濟補償。即每滿一年工作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超過6個月不滿一年,按一年算;不滿半年支付半個月工資。月工資為:本人最近一年工資的月平均數。

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通過仲裁、訴訟等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在工作中發現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用人單位侵害時,可以通過以下幾種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其一,勞動爭議發生後,勞動者可首先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解決。

其二,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要求查處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區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調解或者仲裁,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樓:矽谷創業快訊

合同到期後,公司不再續簽,員工可以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的。

經濟補償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進行計算,內容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應當按照從2006.10.26到解除勞動合同前一天期間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5樓:金果

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員工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6樓:法律快車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係時,需要簽訂一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包括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或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是,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就存在是終止勞動關係,還是續簽勞動合同的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也就是說,如果是用人單位不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則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但是在實務中,對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理解,很多人存在一定的誤解,並不是簡單的誰不願意續簽的,對誰不利,也要看具體的條件,下面筆者就來詳細講解一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

一、用人單位不願意續訂勞動合同的,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這種情況不再考慮合同條件,只要是單位不願意續簽的,就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勞動者不願意簽訂的,則用人單位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即使是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用人單位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四、用人單位維持原來的勞動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的,要求提高原來的勞動條件的,則這種情況下導致不能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

因此,勞動合同到期後,要不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即考慮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意願,也考慮勞動合同的條件,並且嚴格區分上述四種情況來決定用人單位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

7樓:

樓上的顯然不懂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的,應當按照你從2008.1.1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算起到2010.

12.31正好滿三年的工齡支付你三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你2023年的月平均稅前收入計算,包括基本工資、獎金、補貼、加班費、提成。

勞動合同未到期,用人單位因單位原因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你從2006.10.26到解除勞動合同前一天期間的工齡支付你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你的應當再支付你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未到期,用人單位因單位原因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你賠償金。2008.1.

1前的一年多工齡應當支付你二個月工資的賠償金,2008.1.1後滿二年半不滿三年的工齡應當支付你3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的兩倍即6個月工資的賠償金,總共8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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