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公司一直未續簽,對我有不利嗎 如果被辭退可以要賠償嗎?超期2年了

2022-01-01 19:35:31 字數 2030 閱讀 4608

1樓:韓飛律師

超期兩年應當視為訂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能任意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草民學法

1、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雖然未續約,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仍然存在勞動關係,對勞動者是否不利,如果勞動者能夠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前面所描述的情形,不存在不利一說,一旦發生糾紛,可以使用自己所掌握的合法有效證據維護己方合法權益。

對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不續約的情形,依據勞動合同法46條第五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是需要支付賠償金的。

客觀情形發生變化,自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約,但是雙方的無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客觀存在已經1年有餘,依據勞動合同法14條、82條之規定,依法應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自第一年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日起,也就是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沒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要求用人單位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46條的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不足半年按照半個月支付,超過半年按照一個月支付。

用人單位如果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要求其按照勞動合同法47條規定的(上述標準),雙倍支付賠償金。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14條、36條、37條、38條、39條、40條、41條、42條、43條、44條、45條、46條、47條、82條、87條

3樓:惠及尼

一定要續簽,另請保留工資單或憑條,就算走到法院,也有東西拿得出手

4樓:爸爸

肯定有不利,合同到期沒有賠償。只有在有效期。趕緊籤吧。

一年的合同到期之後公司一直沒有續簽合同,應該可以得到賠償嗎? 5

5樓:

合同到期,沒有續簽合同,但你正常上班,屬於視同合同續簽了。

你要是主動離職,沒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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