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的概念,簡述共同侵權行為的概念和特徵

2021-12-23 02:50:42 字數 5290 閱讀 8742

1樓:匿名使用者

基本概念

侵權行為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關於侵權行為概念學說的評析

無論英美法還是大陸法國家的立法(判例) 都有侵權行為法律規範的規定, 這些規定不僅為司法實踐中法院審理侵權案件提供了指導和準則, 也為我們研究侵權行為的概念提供了依據。但它畢竟是一些法律規範, 並非是對侵權行為概念的界定。因此, 研究侵權行為的概念, 仍是我們學者的任務。

總結中外學者關於侵權行為概念的研究成果, 大致有三種學說:

(一) 過錯說。持這種學說的學者主要強調侵權行為的過錯性。

如日本民法通說認為: 「故意或者過失構成侵權行為的要件, 這裡的所謂過失, 是指儘管能夠預見某行為的結果而沒有預見, 因而未能避免結果發生的情況。」[王利明教授也認為:

「侵權行為就是指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財產並造成損害, 違反法定義務, 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二) 不法行為說。該說認為侵權行為是對法定義務的違反。

我國已故民法專家佟柔將侵權行為概念為: 「是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利或者人身權利的行為。」劉凱湘教授也認為「侵權行為一般是指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三) 賠償責任說。該說主要從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去界定。

我國學者張俊浩教授認為: 「損害事實的有無, 是認定侵權行為的邏輯起點。」(908)我國臺灣學者鄭玉波先生認為, 「侵權行為者乃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或利益, 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行為也」

分析以上學說, 可看出對侵權行為概念的研究存在著三個問題:

1、從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標準對侵權行為概念進行界定。一是從行為本身的性質出發, 得出侵權行為是違法行為或過錯責任行為; 二是從行為所侵害的客體出發, 得出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三是從行為侵害民事權利的後果出發, 得出侵權行為是一種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由於缺乏一個共同標準, 因此, 學界對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分歧極大:

日本學者認為一般侵權行為成立必須具備四個要件: (1) 故意、過失的存在; (2) 違法性的存在; (3) 損害的發生; (4) 損害與違法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 [ 8 ]法國學者認為必須有過錯、損害事實和因果關係三個要件; 德國學者認為有過錯, 行為的不法性, 損害事實和因果關係四個要件;

我國更是學說林立。有將侵權行為構成要件概括為6個: 其中客觀要件四個:

須是侵害他人的權利; 須有損害的發生; 行為須是違法; 在損害他人權利的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主觀要件兩個: 行為人須有侵權行為能力, 行為人須有故意或過失; 有五個要件: (1) 須有損害存在——損害要件; (2) 須損害系被控行為所致——因果關係要件; (3) 須加害行為違法——違法性要件; (4) 須行為之際有過失——過失要件; ( 5) 須加害人有責任能力——責任能力要件;有四個要件的:

損害; 行為的違法性; 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 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686~690)有三個要件的: (1) 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2) 侵權行為是行為人基於過錯而實施的非法行為, 在特定情況下, 行為人沒有過錯的行為也可以構成侵權行為; (3) 侵權行為是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11 ]也有兩個要件的:

(1) 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財產權和人身權的行為; (2) 侵權行為是承擔民事責任的依據。

2、在界定侵權行為概念時, 沒有嚴格地將侵權行為與其他相關概念分開, 存在著概念混淆的現象。較為普遍的是將侵權行為與侵權責任相混淆; 將侵權行為與侵權的歸責原則相混淆。

3、沒能形成一個包容所有侵權行為的屬概念。概念有「屬」與「種」之分。屬概念反映某類事物的共同性, 種概念反映該類事物中的每一個別事物的特殊性。種概念包括在屬概念之中。

侵權行為作為屬概念, 應當反映各類侵權行為的共同本質屬性。它既能包含所有形形色色的侵權行為, 使人們根據這一概念, 能夠判斷、識別什麼是侵權行為; 還要求它能夠將侵權行為與其他概念區別開來。在現有的侵權行為概念中, 所謂的違法行為說, 過錯行為說(甚至還有過錯說) , 賠償責任說, 這些學說中所稱的「違法」、「過錯」、「賠償」等, 它們之間誰也不能包容誰, 屬於並列關係, 形不成屬概念。

概念應當反映事物的本質, 能夠成為區別一事物與它事物的判斷依據, 而現有的侵權行為概念很難做到這一點

2樓:匿名使用者

共同侵權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根據該款的規定,可以看出共同侵權行為的型別為:共同故意的侵權行為,共同過失的侵權行為,和共同行為的侵權行為。

簡述共同侵權行為的概念和特徵

3樓:汗碧曼

1、共同侵權行為的概念

一般認為,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也稱為共同過錯、共同致人損害,是指數人基於共同過錯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

2、共同侵權行為的特徵

(1)主體為複數

在共同侵權行為中,加害人及責任人必須為二人或二人以上,這也是共同侵權行為與單獨侵權行為的區別。

(2)加害行為的共同性

共同侵權行為中,數人的加害行為需要具有主觀或客觀上的共同性,即數個行為人之間的行為相互聯絡,構成一個統一的致損原因。

(3)損害結果的同一性

損害結果的同一性,是指共同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害結果不可分割,構成一個統一的整體。

(4)民事責任具有連帶性

在共同侵權行為中,任何一個共同侵權人都有義務向受害人負全部的賠償責任,受害人有權向共同侵權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數人請求賠償全部損失。

擴充套件資料:

中國大陸民法關於共同侵權行為及其連帶責任的規定,是規定在《民法通則》第130條。這個條文的內容是:「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這一規定簡明、準確,幾乎是無可挑剔的。

如果要找毛病的話,就是規定得太簡單了,沒有規定具體的規則,也沒有規定共同危險行為。正是由於這三個條文的規定,就在本來簡單明瞭的《民法通則》關於共同侵權行為及其連帶責任的問題上,極大的複雜化了。其主要引起的問題是:

第一,共同侵權行為的本質屬性的界定應當選擇哪種立場?究竟選擇主觀主義還是客觀主義的立場?如果選擇客觀主義的立場,應當用什麼標準確定?

對此,《民法通則》在第130條中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在我國大陸地區的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中一直堅持的是主觀主義立場,即數人共同致人損害,只有具備共同過錯的要件,才能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第二,對於共同侵權行為的型別,應當怎樣界定?在共同侵權行為與無過錯聯絡的共同加害行為之間,是不是還有必要規定第三種侵權行為的形態?如果需要規定這樣的侵權責任形態,應當怎樣確定它的構成要件和責任形態?

事實上,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釋在共同侵權行為與無過錯聯絡的共同加害行為之間,增加了一個視為共同侵權行為,或者叫做準共同侵權行為。這種做法是不是妥當?對於共同侵權行為的型別究竟應當作出怎樣的規定?

第三,共同危險行為及其責任的規定是必要的,但是對於免除共同危險行為人之一責任的條件應當怎樣規定?現在的司法解釋規定是否可行?

對於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釋採取的立場是「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後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一般的立場上,認為共同危險行為本來就不是共同侵權行為,在所有的共同危險行為人之間,其實只有一個人是真正的加害人,責令全體共同危險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本來就是因為無法證明真正的加害人,同時真正加害人又確實存在於他們之間,只是由於為了保護受害人賠償權利的實現,才不得已作了連帶責任的推定。

第四,連帶責任的規則應當怎樣確定?上述司法解釋第5條規定的規則是否可行?

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釋關於連帶責任的規定,最大的問題就在於改變了連帶責任的基本規則,受害人對於共同加害人必須同時起訴,否則就視為原告對不起訴的共同加害人賠償權利的放棄,因此不得主張對他們所應承擔的責任份額。

4樓:念憶

第一,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並且這種行為要 造成損害。僅有行為而無損害,不構成侵權行為。損害既有金錢 等物質上的損害,也包括人身傷害、死亡,還有精神上的損害。

第二,侵權行為是民事違法行為。民事違法行為一般包括三 種:一是侵害他人財產權、人身權、智慧財產權或其他合法權益的行 為,簡稱侵權行為,是由侵權責任法來調整。

5樓:匿名使用者

共同侵權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根據該款的規定,可以看出共同侵權行為的型別為:共同故意的侵權行為,共同過失的侵權行為,和共同行為的侵權行為。

共同侵權行為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第一,共同侵權行為的主體須為多人。

第二,共同侵權行為的行為人之間具有共同過錯或者雖無共同過錯,但侵權行為直接結合,具有共同關聯性。

一般侵權行為包括哪些,有哪些規則原則

6樓:掘金知產

一、一般侵權行為包括哪些

侵權行為的型別主要包括:

(1)侵害人身的侵權行為。

(2)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權行為。

(3)侵害身份權的侵權行為。

(4)侵害財產權的侵權行為。

(5)侵害智慧財產權的侵權行為。

(二)侵權行為法

侵權行為法是調整因侵害他人財產、人身行為所產生的侵權責任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侵權行為法屬於我國民法的一個部分。

(三)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是指行為人侵害他人財產或對人身造成損害,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

在侵權行為法上,將侵權責任分為一般侵權責任和特殊侵權責任。

二、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一)歸責原則的概念

歸責原則,是指以何種根據確認和追究侵權行為人的民事責任,它所解決的是侵權的民事責任之基礎問題。

(二)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的基本含義是:過錯是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如果加害人在主觀上不存在過錯,就當然不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加害人在主觀上有過錯則可能承擔民事責任。

1.過錯責任原則的特徵

(1)過錯責任原則是一種主觀歸責原則。過錯表現為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兩種情形。

(2)過錯責任原則表明行為人的過錯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3)過錯責任原則表明行為人過錯之大小對責任範圍具有決定性的作用。

2.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

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的規定,過錯責任原則適用於一般侵權行為。只有法律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才不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在適用方法上,過錯責任原則有兩種適用方法,一是一般適用方法,即誰主張誰舉證,通常是由受害人對加害人的過錯進行舉證和證明,而加害人無須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二是特殊適用方法,即過錯推定中舉證責任的倒置,法律推定加害人有過錯,而由加害人承擔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責任。

(三)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不問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人應當對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共同侵權行為的介紹,簡述共同侵權行為的概念和特徵

民法通則 第130條規定 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該條規定並沒有對共同侵權行為的概念作出更明確的界定,一般認為,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也稱為共同過錯 共同致人損害,是指數人基於共同過錯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德國民法第830條 日本民法第719條...

請問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什麼是共同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共同侵權行為分為 抄以下四種型別 襲1 意思聯 絡的共同侵權行為。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就是典型的共同侵權行為,即數人基於主觀上的關連共同而侵害他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這種共同侵權行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實際行為人 教唆行為人和幫助行為人。2 客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對於客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

論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對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的一般理論有哪些

一般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 適用侵權行為地法 選擇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和當事人共同屬人法 重疊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和法院地法 選擇適用侵權行為地法 法院地法和當事人共同屬人法。二 特殊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 1 涉外公路交通事故 海牙的 交通事故法律適用公約 對交通事故的法律適用了專門規定。為了適用該公約,它確定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