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行政立法的概念及其特徵,簡述行政行為的概念及特徵

2022-09-20 03:25:24 字數 4794 閱讀 7447

1樓:匿名使用者

(一)什麼是行政立法

對行政立法的理解,目前在法學界尚不一致。一種觀點認為,行政立法是泛指行政性質的立法,其內容是關於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規範,屬於行政部門法。基於這種認識,凡是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併發布行政法律規範的活動,或稱制定行政法的活動叫行政立法。

其定義的核心基礎,是關於行政管理方面的內容,以別於刑事和民事立法,可謂廣義之說。就依法行政的實質來說.國家權力機關所制定的行政法律規範是國家行政機關從事行政管理活動的依據和準則。另一種見解是,行政立法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頒佈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檔案的活動,簡言之為行政機關立法。

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23年3月15日)的規定,具體是指***制定行政法規的活動;***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制定行政規章的活動。其定義的著眼點在於立法者,可謂狹義之說。此說之「行政立法」,從「立法」性質上看,立法是以國家名義制定、釋出規範性檔案,並具有與法律相同的效力;所立之法屬於法的範疇,體現法的基本特徵。

就「行政」性質而言,立法者為行政機關;法所調整的物件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務或與行政管理有關的事務;其適用的程式是行政程式;目的是執行權力機關制定的憲法和法律,實現行政管理職能。在近現代社會,行政機關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其中部分也是行政機關進行行政管理活動的標準和規則。我們這裡是從後一種理解而論。

(二)行政立法的特徵

狹義的行政立法行為是行政權作用的一種表現方式,是就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與相對人所形成的關係結構來說的。與其對應的有行政執法行為、行政司法行為。它有別於立法機關(即國家權力機關)的立法行為和其他行政行為。

補充說明: (1)行政立法的立法者是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和經授權的受權性組

織。行政立法職權和許可權須由法律特別規定。不是所有的國家行政機關都享有行政立法權。

除上述指出的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五個層級的國家行政機關和經法律特別授權的某些組織可以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外,其他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均無權從事行政立法行為。至於縣(市)、鄉(鎮)兩級人民**制定和釋出的決定、命令的行為,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不應視為行政立法行為。其他行政行為,一般指具體行政行為,所有法定行政機關或經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都有權在其職責許可權內實施,無須法律特別規定。

(2)行政立法行為必須在法定許可權內進行。行政機關立法是代表國家從事的一種具有普遍約束力和強制力的特殊行政行為,不僅必須具備法定的職權,而且必須在其法定的許可權範圍內進行。例如,根據法律或法規的要求制定實施細則,根據法律或法規的授權制定規章等。

超越法律、法規的要求或授權的事項立法無效,應予撤銷。這是較之其他具體行政行為更為嚴格的特別限制。

(3)行政立法行為的物件具有普遍性,而具體行政行為則富特定性。

前者不是針對特定的人和事,後者的物件是特定的、個別的;前者作出的規定一經發布即對法定範圍內的人和事具有普遍約束力,僅為後者提供依據,並非對特定的人和事的具體處理;後者是依據前者的規定對具體人和事作出的處理。

(4)行政立法行為較之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更長的時間效力。行政立法行為的效力具有延續性和無溯及力,它對同一型別的人和事可以多次反覆適用,且只有向後的效力;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通常是一次性的,一經履行或實現即告消滅,某些具體行政行為還可追究既往,如行政處罰行為就是對已經發生的違法行為的制裁。

(5)行政立法行為須遵循更為正規和嚴格的程式規則;而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式相對較簡單靈活。而且兩種行為的形式要件不同。行政立法行為必須採取特殊規範性檔案的形式公開發布;具體行政行為的形式要件,可以是公開發布的書面形式,或是一般的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

(6)行政立法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同還表現在其不可訴性上。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法》規定,行政立法行為不能成為訴訟或訴願的物件,即對行政法規、規章不能提起訴訟或申請複議;而對於涉及人身權、財產權方面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爭議,可以提起訴訟或申請複議。

2樓:匿名使用者

它通常具有兩方面的內容:①國家行政機關接受國家立法機關的委託,依照法定程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檔案的活動。②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式制定有關行政管理規範性檔案的活動。

亦稱「準立法」。

3樓:匿名使用者

(1)概念

行政立法,是指有權行政機關依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制定並頒佈有關行政管理事項普遍應用的規則的活動,行政立法包括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

(2)特徵:

①行政立法的行政性

②行政立法的立法性

簡述行政行為的概念及特徵

4樓:月下者

行政行為,行政主體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行政行為的概念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為的行為。

2、行政行為是行使行政職權,進行行政管理的行為。

3、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實施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特徵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侷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徵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志性。

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並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這種強制性與單方意志性是緊密聯絡在一起的,沒有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就無法實現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

5、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行政主體所追求的是國際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對公共利益的集合、維護和分配,應當是無償的。當特定行政相對人承擔了特別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則應該有償的,這就是公平負擔和利益負擔的問題。

擴充套件資料

行政行為的分類:

1、按行為性質劃分,可分為:

(1)設定權利或者義務的行為。包括賦予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為,如頒發營業執照可以使一個新的民事主體誕生;設定某一權利或義務的行為,如對甲公民發放房屋產權證書。

(2)剝奪、限制權利或撤銷義務的行為,對公民、組織已有的能力或權利,行政機關可以剝奪,如吊銷某企業的營業執照;也可以限制,如海關扣留某走私嫌疑人是限制其人身權利,扣留他的進出境物品,是限制其行使財產權利;衛生局責令某企業停產整頓,是限制其經營權利。

(3)變更權利或義務的行為。對公民、組織已有的權利或已經承擔的義務,行政機關可以變更,如在發放了土地所有權證後,考慮到有不合理因素,又決定將其中一部分土地劃給鄰村所有,再如,稅務機關根據某企業的申請減少了其應繳納的稅款。

(4)不行為,或稱不作為。行政機關對於自己應當履行的職權不履行,稱不行為或不作為。不作為不是否定行為,否定行為是已經作為了,比如公民甲申請營業執照,某工商局決定駁回,不予批准,這是否定行為。

如果該工商局不予答覆,不作決定,這是不作為。

2、按行政機關是否以當事人的申請作為開始具體行政行為的條件劃分:

(1)依職權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可以主動實施,無需向對方請求,如行政處罰(主動的行政行為)。

(2)應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必需以相對人的申請為前提,如工商機關頒發營業執照(被動的行政行為)。

3、按具體行政行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劃分:

(1)羈束的具體行政行為,受法律、法規嚴格的約束,只能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毫無裁量的餘地(如稅務機關征稅,不能自由創設稅種)。

(2)裁量的具體行政行為,法律法規規定一個幅度,行政機關在此幅度內斟酌,其意志參予其間(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罰款20-200元)。

4、按具體行政行為與當事人之間的權益關係,可分為授益的和負擔的具體行政行為。

5、按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需要具備法定的形式,分為要式的與不要式的具體行政行為。

6、按行政行為是否要具有法定的形式和程式要式行政行為和非要式行政行為。我國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則上都是要式,不符合法定程式和形式的,是違法行為,要撤銷。

5樓:元元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概念: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為的行為。

行政行為是行使行政職權,進行行政管理的行為。

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實施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特徵: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侷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徵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志性。

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並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這種強制性與單方意志性是緊密聯絡在一起的,沒有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就無法實現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

5.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行政主體所追求的是國際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對公共利益的集合、維護和分配,應當是無償的。當特定行政相對人承擔了特別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則應該有償的,這就是公平負擔和利益負擔的問題。

內涵行政行為包含了下列幾層含義:

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作出的行為。這是行政行為的主體要素。

2.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這是行政行為的職權、職責要素。

3.行政行為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這是行政行為作為法律概念的法律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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