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什麼是共同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2021-04-15 12:05:02 字數 5731 閱讀 4288

1樓:華律網

共同侵權行為分為

抄以下四種型別:襲1、意思聯

絡的共同侵權行為。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就是典型的共同侵權行為,即數人基於主觀上的關連共同而侵害他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這種共同侵權行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實際行為人、教唆行為人和幫助行為人。

2、客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對於客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視為共同侵權行為,是指數人既沒有共同故意又沒有共同過失,實施的行為直接結合,造成同一個損害結果的侵權行為。這裡所謂的行為直接結合,實際上就是客觀的關連共同。

3、共同危害行為。共同危害行為就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有侵害他人權利危險的行為,並且已造成損害結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誰是加害人。對此,本文專門設立一個題目進行討論。

4、團伙成員。團伙組織的成員的集合行為,是指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如果沒有團伙的集合行為則可以避免造成損害的結果發生,如果該集合行為可以歸責於該團伙,則該團伙的成員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

2樓:匿名使用者

侵權的構成要件為:

損害事實;損害事實和侵權行為存在著因果關係;過錯;主體。

共同侵專權是屬侵權行為的一種表現形式,共同侵權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

共同侵權除了要具有一般侵權的構成要件外,另外它還要具有如下要件:

(1)主體要求二人以上(包括二人);

(2)具有共同的侵權行為,即二人的行為構成一個有機的整體共同造成損害事實的發生。

3樓:嘉庚學子

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傷害的。1是需要2人以上包括2人,2是需要有共同的侵權行為。

什麼是共同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4樓:憨牛網

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之行為,為特殊侵權版行為態樣之權一。

主體的複數性 。共同侵權行為區別於單獨侵權行為的首要特徵是其主體構成上的複數性。複數性,是指共同侵權行為的加害人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而單獨侵權行為的加害人為一人。

2. 過錯的共同性。共同性,是指特殊侵權行為的加害人主觀上存在共同過錯,即加害人對損害後果的發生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過失。

3. 結果的同一性。同一性,是指數個加害人的侵權行為造成一個、不可分割的損害後果。換言之,數個加害人的侵權行為的損害後果只有一個,而且各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 責任的連帶性。連帶性,是指共同侵權人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

受害人有權請求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數人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任何加害人都有義務向受害人負全部賠償責任。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數人向受害人清償全部責任後,免除其他加害人對受害人的民事責任。承擔責任超過自己應當承擔的份額的加害人,有權向其他加害人追償。

共同侵權中,加害人之間的責任分配,通常以各自的過錯程度及其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確定。

名譽侵權構成要件有哪些

5樓:四川文典律師事務所

1、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

新聞侵害名譽權必須以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為依據,具有損害事實,才構成侵權責任。而名譽權不像財產權那樣直接有形,操作起來容易,從表面上就可以掌握。名譽權的損害是無形的,訴訟各方在理解上就會出現很大差異。

楊立新在《如何判斷新聞報道是否侵害名譽權》中講到從社會評價、精神傷害、財產損失等三個方面作為判定依據。

2、行為人的行為違法。

在新聞侵害名譽權案件中,行為人就是新聞稿件的作者(記者、通訊員)和編輯,他們撰寫稿件、編輯稿件、發表稿件的行為具有違法性,違反了《憲法》、《民法通則》等保護公民、法人名譽權的各種法律法規,也違反了有關新聞宣傳紀律和新聞職業道德準則。

3、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違法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必須是一種因果關係。否則,不能構成侵權。有學者認為,這種因果關係還應當是必然的、直接的和主要的因果關係。

反之,這種因果關係是偶然的,間接地,次要的則不能構成侵權要件。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新聞作者和新聞編輯在主觀上存在貶損他人,侮辱誹謗,不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不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造成了對報道物件的名譽侵害,這就是主觀上有過錯。主觀上的過錯性也是構成新聞侵害名譽權的要件之一。

主觀上有過錯又可分為主觀故意的過錯和主觀過失的過錯。

主觀故意的過錯:應當預見到自己的報道行為會造成對他人名譽權損害的結果,但卻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這是一種明知故犯,「明知不可而為之」 的過錯。

希望後果發生是直接故意;放任結果發生,是間接故意。

主觀過失的過錯:應當預見自己的報道行為會造成對他人名譽損害的結果,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致使損害結果發生。前者可以稱作疏忽大意的過失,後者是自信的過失。

主觀過失的過錯是無意的,是「不知其情而為之」的過錯。

6樓:叢沛凝葷默

關於某一行為是否構成侵害他人名譽權,一般可從三個方面進行考察:須有傳播散佈之行為,即該行為需為第三人所知悉;侵害行為系針對特定人為之;傳播內容必須有妨譽性,即該內容具有貶損他人名譽、降低他人社會評價的性質。侵害網路名譽權的具體方式有:

一是指向權利人的真實姓名、現實身份,對其進行侮辱、誹謗;二是僅指向"虛擬主體",對其背後的民事主體進行侮辱、誹謗。

(2)該行為造成了權利人名譽權受到損害的事實。一般認為,損害具有三方面的特徵:損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權利和利益所產生的後果;損害具有客觀真實性和確定性;損害具有法律上的可補救性。

由於網路名譽權是一種受到法律保護的合法民事權利,侵害網路名譽權的行為無疑是一種侵害合法民事權利和利益的行為。侵害網路名譽權所造成的後果或者表現是,降低他人在網路上的評價或者降低他人在現實生活中的社會評價。網路環境下也存在著一定的價值判斷,因此對於一個在網路環境下享有較高評價的人來說,更容易在網路世界獲得更多利益,在很多時候這些利益都能夠轉變為現實利益。

因此,網路社會評價的降低也是一種實實在在的損害。對於網路名譽侵權,在現實生活中實行救濟的同時,也可以要求行為人在網路環境下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民事責任,從而恢復受害人的網路名譽權。因此,對網路名譽權的損害也完全具備上述三方面的特徵。

(3)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網路環境的特性並沒有對因果關係理論的具體適用導致任何特殊情況,在網路名譽權侵權案件中,因果關係理論沒什麼特別要求。

(4)侵權人主觀方面存在過錯。通常認為,侵權人主觀方面存在過錯是網路名譽權侵權不可或缺的構成要件。而過錯在網路名譽權侵權中的具體適用,與傳統名譽侵權無異。

7樓:法律快車

(一)必須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損害事實,指因為違法侵權行為造成他人的財產利益或者人身利益遭受損害的客觀事實。侵害名譽權的損害事實主要包括因為違法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名譽損毀、精神或財產上受到損害。精神損害往往是直接受到的損害,財產損失則是因精神損害引起的財產上的損失,也成間接損失。

這兩種損害,有時同時具備,但更多的時候只具備精神損害。但是,這兩種損害,不論是同時具備,還是隻有精神損害,具備其中之一者,既造成了損害的事實。

(二)行為具有違法性。

名譽權是公民維護其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對於公民的名譽權任何人都負有法定上的不作為義務。只有行為人違反法定義務,以積極的作為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嚴,其侵害行為才具有違法性。

在客觀上行為人實施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主要有三種:暴力侮辱,指對受害人使用暴力或用暴力相威脅,而使他人的名譽受到侵害;語言侮辱,即用侮辱性的言詞對被害人進行嘲笑、侮辱,使被害人當眾出醜。文字侮辱,即通過文字,圖形等對他人進行侮辱,用以降低他人的人格。

(三)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在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中,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存在直接的因果聯絡,即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著客觀的內在必然聯絡。如果受害人的名譽被侵害,與侵害人的侵害無關,或者侵害人儘管實施了侵害行為,但沒有給任何人造成名譽上的侵害,則行為人不承擔侵權責任。

對於間接地因果關係,一般不予考慮。但是,在名譽侵權行為中,由於侵害名譽權造成的損害主要是精神損害,因精神損害引起的財產損失都是通過無形的、間接的形式表現出來。所以,對精神損害引起的財產損失就不能拘泥於是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

一般說來,只要侵權人的行為是違法的,且有過錯,即便是間接損失,也應看做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四)行為人有過錯。

行為人有過錯是構成侵犯名譽權的主觀要件,包括故意和過失。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名譽的後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後果發生的,就是具有損害他人名譽的故意。過失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後果卻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至於發生了損害他人名譽權的後果。

特殊侵權行為構成要件是什麼

8樓:華律網

一般侵權bai責任的構成du要件包

zhi括:行為、dao過錯、損害事實和因內果關係四個構成要件。而

容構成特殊侵權行為需要依照法律特別規定的具體要件,通常不需要行為人主觀具有過錯,適用無過錯責任。其行為是某種間接侵權行為,往往與責任人有關的其他行為或事件構成,在責任承擔上需要依照相關的法律規定。

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般侵權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要件:1、行為的違法性;2、損害事實的存在;3、因果關係。不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10樓:黎約將夜

具有違法性 著作

權法所稱的侵權行為是指違反著作權法規定的義務,侵害他人依著作權法享有的人身權或財產權的行為。如果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是直接基於違反合同義務發生的,這種行為通常僅視為違約行為,而由行為人承擔違約責任。 在一般情況下,構成侵害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而應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應具備下列條件:

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法規定具有某種特定資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享有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也就規定了一切他人相對的不得加以妨害的義務。違反這些義務,就違反了法律。

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沒有規定他人相對的義務,也就不發生違法行為。例如,使用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或材料,進行法律不要求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使用,實施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控制範圍之外的行為,均不屬於著作權法上的侵權行為。 損害事實 有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

損害是指行為造成他人的財產上的損失和精神上的損害。損害是違法行為的客觀後果。如果某一行為正在計劃當中,尚未造成損害事實,就不構成侵權行為。

例如,出版社擅自將作者的一部書稿取走,準備出版,但由於某些主觀上的原因最終沒有出版,因而不構成侵權行為。但如果已經出版,即使一本書也未賣出,也應認為構成侵權。 因果關係 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係。

也就是說,實施某一行為是造成損害事實這一結果的原因。例如,某乙基於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寫成另一篇文章,擅自交一家報社刊登,某乙這一行為引起損害事實,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一個條件。如果某乙僅為練筆,基於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寫成另一篇文章,並不打算髮表,而被熱心的某丙見到後,擅自推薦給報社刊登出來,應該認為某丙的行為和造成甲的損害事實有因果關係。

至於某乙僅為練筆的改寫,應屬於合理使用範圍,與損害事實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承擔民事責任 實施行為的人有過錯,或雖無過錯,但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行為人在實施某一行為時明知行為的損害後果,或者應當預見到而沒有預見到,或已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

例如,某出版社明知某一作品有著作權,或者沒有確切根據地以為它沒有著作權,而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出版了該作品,這種故意或者過失就是過錯,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一個條件。如果某出版社在不知情和作者乙進行擔保的情況下出版作者乙的作品,而後有作者甲提出作者乙的作品是侵權產物後,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並調查核實,出版社就沒有過錯,通常僅由作者乙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出版社沒有停止出版,在作者乙的作品確是侵權產物情況下,出版社就有過錯,因而與作者乙作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侵權的構成要件,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著作權法所稱的侵權行為是指違反著作權法規定的義務,侵害他人依著作權法享有的人身權或財產權的行為。如果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是直接基於違反合同義務發生的,這種行為通常僅視為違約行為,而由行為人承擔違約責任。在一般情況下,構成侵害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而應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應具備下列條件 具有違法性。著...

是否構成侵權行為,構成侵權行為的四個要件

這個侵犯了你的名譽權,分析如下 侵權分析 他人未經你的允許將照 構成侵權。公民的姓名權 肖像權 名譽權 榮 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 名譽權 榮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 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 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據此,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 賠禮道歉 ...

醫療侵權責任構成的要件都是什麼,醫療侵權責任構成的四個要件都是什麼

1 行為的違法性 所謂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2 損害事實的存在 損害事實,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3 因果關係 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係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絡,即特定的損害事實是否是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