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一級為什麼提起民事訴訟,怎麼不提起刑事訴訟,請問兩者有何區別

2021-04-15 12:05:02 字數 5741 閱讀 4349

1樓:淮安浙江人

具體情況

不瞭解,你說的情況,怪怪的。

一、輕傷一級的鑑定,必須是法專定機構的結論;如果是屬法定的結論,那肯定需要刑事立案,你說沒有刑事立案,那說明這個輕傷一級就是有疑問的,或者說事實上可能並不是輕傷一級。

二、民事訴訟只涉及民事賠償問題;而刑事訴訟除了民事責任外,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方壓力會大一些,在賠償上可能效果更好。單獨的民事賠償訴訟,對方壓力小,即使判決了,執行也是一個問題。

被人傷害,法醫鑑定輕傷一級,這個是什麼概念呢?如果對方不願意賠償,一般法院的量刑是怎麼樣的呢?

2樓:匿名使用者

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法院一般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對方不願賠償的,你可以在檢察院提起刑事公訴的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住院期間護理費、營養費、務工費等費用。

若是對方不願意賠償,只要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無論是在偵查階段、起訴階段還是審判階段,被害人依法都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90條規定:在偵查、預審、審查起訴階段,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賠償要求,已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記錄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訴後,人民法院應當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受理;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並已給付,被害人又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具體而言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1)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公訴案件中,也可以在偵查、起訴階段通過偵查、起訴機關提起。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般應當提交附帶民事訴狀,寫清有關當事人的情況、案發詳細經過及具體的訴訟請求,並提出相應的證據。

根據具體問題型別,進行步驟拆解/原因原理分析/內容拓展等。

具體步驟如下:/導致這種情況的原因主要是……

3樓:

你好,輕傷分為兩個等級,一級為相對輕的。構成輕傷以上都達到了刑事立案標準,即是說可以追究刑事責任。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法院一般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對方不願賠償的,你可以在檢察院提起刑事公訴的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住院期間護理費、營養費、務工費等費用。

輕傷一級的民事訴訟可以要求什麼賠償? 50

4樓:愛喝粥

第十二節 故意傷害罪

第九十九條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

(一)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傷情接近輕微傷),社會影響不大、被害人有過錯或被告人全部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基準刑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構成輕傷,但傷情接近輕微傷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傷情介於輕度和重度之間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傷情接近重傷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三、因人身傷害引起的損害賠償

1、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2、確認人身損害事實後,確認造**身損害的相應的責任,根據責任大小來承擔相應的責任。

3、人身傷害賠償需要對傷殘等級進行鑑定,根據鑑定的結果確認具體的賠償數額。傷殘等級鑑定是由專門的鑑定機構鑑定;

4、《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護理、繼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費、護理費、後續**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5、據當地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以及受害人的年齡、戶籍來確認各項賠償責任;

6、人身損害賠償,可以聘請律師,律師費用也由將來的加害方承擔。

擴充套件資料:

形態故意輕傷的,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即行為人主觀上只想造成輕傷結果,而實際上未造成輕傷結果的,不宜以犯罪論處。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且已經著手實行重傷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重傷(未遂)論處。故意傷害致死的,屬於結果加重犯,行為人主觀上對傷害持故意,對致人死亡有過失。

易言之,在傷害物件與死亡者不是同一人的情況下,應根據行為人對死亡者的死亡是否具有預見可能性以及有關事實認識錯誤的處理原則來認定是否傷害致死。

(1)如果行為人甲對被害人乙實施傷害行為,雖然沒有發生打擊錯誤與物件認識錯誤,但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同時傷害丙卻仍然實施傷害行為,因而造成丙死亡的,應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

(2)如果行為人a本欲對被害人b實施傷害行為,但由於物件認識錯誤或者打擊錯誤,而事實上對c實施傷害行為,導致c死亡的,應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根據處理事實錯誤的法定符合說,刑法規定故意傷害罪不只是為了保護特定人的身體健康,而是為了保護一切人的身體健康;只要行為人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實施了傷害他人的行為,結果也傷害了他人,就成立故意傷害罪,而不要求其中的「他人」完全同一。故意傷害致死也是如此。

b與c的身體均受刑法保護,發生物件認識錯誤或打擊錯誤並不影響a的傷害行為性質,理當以故意傷害致死論處。

(3)如果行為人張三對李四實施傷害行為,既沒有發生事實認識錯誤,也不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同時傷害王五,由於某種原因致使王五死亡的,則難以認定張三的行為成立故意傷害致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

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三十三條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懲處利用摘除節育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分子的聯合通知》(1983·12·10)

二、以牟利為目的私自為育齡婦女摘除節育環,方法粗野,傷害婦女身體的,依照刑法規定的傷害罪懲處。

根據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於故意殺人、**、放火、**、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情節惡劣、罪行嚴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9.10.20 法釋 〔1999} 18號)

第四條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製造、散佈迷信邪說,指使、脅迫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自殺、自傷行為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15 法釋[2000]33號)

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區別嗎

5樓:匿名使用者

1、定義不同

民事訴訟:指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訴訟活動。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指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根據被害人等的申請或檢察機關的提起,對由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進行合併審理的訴訟活動。

2、提起的時間不同

民事訴訟可以在法律規定的任何時候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只能在刑事訴訟活動進行中提起,刑事訴訟活動一旦結束,就不能在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只能提起民事訴訟。

6樓:李右丞

簡單的兒說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不需要交納訴訟費,但原告的訴訟請求範圍受到限制,單獨的民事訴訟需要交納訴訟費,但其訴訟請求的範圍並不受到限制。

7樓:北京夥子

1、審判主體不一樣。

附帶民事訴訟刑庭直接審,單獨起訴由民庭審

2、審限不一樣。

附帶民事訴訟跟刑事訴訟一併審理,一般三月;單獨民訴,普通程式需要六個月,簡易程式三個月。

3.受理範圍。

附帶民事訴訟不包括精神損失,僅限於物質損失;單獨民訴沒限制。

4.被告態度。

在刑事程式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可能為了獲取被害人的諒解,一般都會積極賠償。

因為獲取被害人的諒解和積極賠償在一定程度上能成為對方從輕量刑的一個重要情節。而刑事部分一旦判決後再行提起民事訴訟,被告人的積極賠償就不能作為從輕量刑的條件,很多情況下唉,就不會積極給予賠償了。

5.訴訟費用

附帶民事訴訟不需要繳納訴訟費用。

6.賠償標準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要窄一點。包括: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和**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駕駛機動車致人**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民事訴訟賠償範圍廣一點: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護理、繼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費、護理費、後續**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刑事附帶民事提起訴訟和民事訴訟有什麼區別

首先,刑事附帶copy民事訴訟 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刑事訴訟法 第77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 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

什麼時候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規定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根據該條規定,只要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害的,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除此之外,我們從 刑事訴訟法 中看不出哪些案件的被害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事實...

輕傷一級需要判刑多久,民事賠償多少錢

輕傷一級屬於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罪中的輕傷,處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輕傷一級,量刑標準其準刑在一至二年,一般可以選一年半左右,結合其他量刑情節,增減刑罰。追究肇事者的民事責任。可以要求賠償醫療費 誤工費 護理費 營養費 伙食補助費 交通費 住宿費 後續 費 殘疾輔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