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強迫交易罪的構成要件

2021-06-04 03:11:43 字數 2108 閱讀 2491

1樓:普勝達律師事務所

強迫交易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客體要件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對被強迫人的人身或財產實際強制或打擊,如毆打、**、抱住、圍困、傷害或者砸毀其財物等;所謂威脅、是指對被害人實際精神強制,以加害其人身、毀壞其財物、揭露其隱私、破壞其名譽、加害其親屬等相要挾。其方式則可以是言語,也可以是動作,甚至利用某種特定的危險環境進行脅迫。無論是暴力還是威脅,都意在使其不敢反抗而被迫答應交易。

他人不願意購買或出賣商品或者提供或接受服務時,如果採取利誘、欺騙等非暴力威脅方法要求交易,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暴力、威脅直接與交易相關,意在促使交易的實現。如果不是出於這一目的,而在交易活動之外實施暴力、威脅行為的,自然不能以本罪論處。

違揹他人意志,強迫他人與己或者第三人交易是本罪的本質特徵。所謂違揹他人意志,是指他人不想向其購買商品而強行其購買,他人不願出賣商品強迫其出賣、他人不肯提供服務,強迫他人提供,他人不願意接受服務則強迫其接受。所謂服務,是指各種營業性的服務,如住宿、運輸、餐飲、維修、打掃衛生、送灌煤氣、託運傢俱、提供鐘點工等等,應當指出,對於強迫他人出賣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他人一般應是在從事商品的出賣或營利性服務的工作。

如果他人並未從事這種營利性的工作,而強迫他人將自己所有的某種商品如祖傳之物賣給自己或者強行沒有從事搬送煤氣的人為自己搬送煤氣、未從事飲食、住宿的人提供飲食、住宿,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此外,服務而是合法的營利性的服務。倘若不是合法的服務,如強行為己提供**、賭博等非法服務或者為己洗腳、倒尿等侮辱性服務,則也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論處,

本罪屬情節犯,只有在強迫他人交易的行為達到情節嚴重時才能構成。情節不屬嚴重、即使實施了強買強賣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強迫交易的;實施強迫交易非法獲得數額較大的;造成惡劣影響的結夥實行強迫交易的;手段惡劣的;強迫外國人交易的;強迫交易內容低劣的;等。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亦能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與過失不構成本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 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強迫交易罪立案標準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接受服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被害人輕微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強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強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強迫交易數額一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千元以上的;

(五)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具有多次實施、手段惡劣、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等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2樓:清泉

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強迫交易罪是指有以下情形之

一、情節嚴重的行為:(一)強買強賣商品的;(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三)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 收購 公司、企業的 股份 、 債券 或者其他資產的;(五)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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