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了勞動仲裁,起訴到法院的,作為被告,舉證期怎麼算

2021-03-06 06:12:12 字數 5164 閱讀 9840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舉證期限需要根據法院確定的舉

證期限確定,一般是一個月。

《證據規定》四十二條,當事人在一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前或者**審理時提出。新的證據是指原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在的證據。第四十三條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2樓:匿名使用者

對你這個事我有兩種看法,一,公司對勞動糾紛經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了的,如果要不服又要起訴到法院的,仲裁委員會住所地的基層法院無管轄權,應由該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二,《證據規定》四十二條,當事人在一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前或者**審理時提出。新的證據是指原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在的證據。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法院在送達法律文書你的時候你應該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與「應訴通知書」吧,那些你應該看看,寫著清楚著呢。是你沒有他細看吧,這證明法院已經通知了你的舉證期限,所以你原來的證據不算在舉證期內,已超過了舉證期

3樓:匿名使用者

舉證期限需要根據法院確定的舉證期限確定,一般是一個月。還需要根據安慶而定。

4樓:匿名使用者

準備一份證據吧,要提交的

勞動仲裁勝訴後,公司又起訴到法院了,作為被告,我必須要把證據和答辯狀在**前交到法院嗎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仲裁勝訴後,公司又起訴到法院的,被告必須要把證據在法院規定的舉證期限內(而不是在**前)交到法院,答辯狀是可交可不交的。

勞動仲裁和民事訴訟是二個完全不同的程式,公司因不服勞動仲裁裁決而向法院起訴的,應該按照有關民事訴訟的規定進行處理。對於已經在勞動仲裁中提供的證據,以及需要另外向法院提供的證據,都應該在法院規定的舉證期限內另行向法院進行舉證,也就是說需要另外向法院提供證據,如果沒有按規定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供證據的,對方可以拒絕進行質證,法院也可以對該證據不予採信。

6樓:打結的毛線球

其實證據可以提交,答辯狀類似這類不太複雜的案件,我們一般都是進行口頭答辯的。

你把證據和仲裁文書都發我**吧,我幫你看一下,證據目錄和答辯狀我幫你簡單寫下。

請問勞動仲裁後,公司提一審,我作為被告接到法院傳票後,需要做那些準備。

7樓:akkk吃蘋果

作為被告接到法院傳票後應積極應訴,作為當事人,均可以自己到庭或者委託**人到庭闡明自己的主張,並提交證據來證明。

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繼續**審理,並缺席裁決。

第四十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的,鑑定費由申請鑑定方先行墊付,案件處理終結後,由鑑定結果對其不利方負擔。鑑定結果不明確的,由申請鑑定方負擔。

仲裁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仲裁庭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准許進行錄音、錄影、攝影;

(二)未經准許以行動通訊等方式現場傳播庭審活動;

(三)其他擾亂仲裁庭秩序、妨害審理活動進行的行為。

8樓:朗山律師

您好。您可以根據法院向您送達的起訴書副本,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在收到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作出答辯。

另外,你需要根據自己在答辯中的主張,收集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

9樓:濟南程律師

用人單位一方對勞動人民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不服的,應在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後,應向被告即勞動者一方送達**傳票、舉證通知書等法律文書。被告在收到法院傳票後,要及時提前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的答辯狀,當然,在收到應訴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不提交答辯狀的,並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在**前,被告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委託律師**或者就具體案情準備證據材料,以備法院審理中舉證證明己方的主張。另外,其他準備工作要根據案情決定了。

10樓:原野茫茫

在接到傳票的同時,還應該收到起訴

狀,可以圍繞原告在起訴狀中不實之詞,結合勞動仲裁裁決書的認定,寫份書面的答辯狀,交不交到法院都可以,按規定要交,但從訴訟技巧上講,先不要交,因為你提交後法院會通知原告去領取,你的意圖就被原告知曉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1.細看下訴狀。

2.準備好證據。

3.沒事去法院旁聽下

總之**也就那麼回事,只要有證據,就行,主要是不要緊張。

公司不服勞動仲裁上訴法院,公司上訴時提供的證據是否在**前就交要給被告看?還是在**時才拿出來?

12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符合舉證期限即可。

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的舉證期限只適用於普通程式,簡易程式的舉證期限不受該規定中30日的限制。簡易程式是審理簡單民事案件的程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6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審結,因此,簡易程式的舉證期限不能過長,否則,會影響結案期限。簡易程式的舉證期限要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和案件的難易程度來確定,一般根據以下幾種不同情況來確定案件的舉證期限。

一、在送達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時,可徵求被告的意見,是否需要15天答辯期?如果被告明確表示需要15天答辯期或不明確表示不要15天答辯期,那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3條之規定,答辯期為15天,因而舉證期限不少於15天,以便當事人有充分的準備時間,做到從程式上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原告是先取證後起訴,有充分的調查取證時間,原告的舉證期限的權益是得到保護的。

法院向被告送達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後,被告才開始調查取證,法院要在規定的期限內結案,當然要限制被告的舉證期限。具體的舉證期限可由以下幾種方式來確定:1、由原、被告雙方協商確定。

原、被告雙方協商確定的舉證期限,必須要得到法院的認可,否則,其協議的舉證期限無效。因為當事人協議的舉證期限過長,會影響法院的辦案期限,一般限制在在30日以內。2、如果雙方當事人對舉證期限協商不成,達不成協議,可由法院指定舉證期限,時間一般在15日以上30日內。

二、如果被告在應訴時明確表示不需要15天答辯期的,其舉證期限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確定的期限必須在15日之內;如果協商不成,或達不成協議,可由法院指定舉證期限。法院指定舉證期限應徵求被告的意見來確定舉證期限,一般限定在15日之內。

三、雙方當事人一起到法院要求解決糾紛的,原告對其主張有主要證據,被告承認的,且被告同意口頭答辯,不需要舉證期限的,可以不再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直接**審理,作出調解或判決。

四、被告應訴後,在**前或**中提起反訴的,就反訴的訴訟請求應徵求原告的意見,是否需要答辯期或舉證期限,如果不需要,可直接把本訴和反訴一併審理;如果需要答辯期,可先審理本訴,答辯期或舉證期限屆滿後,再審理反訴。反訴的舉證期限可根據上述

一、二種情況來確定。

五、原告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就增加變更的訴訟請求,法庭也應徵求被告的意見,是否需要答辯期和舉證期限,如果被告明確表示不需要的,可與原訴同時審理;如果被告明確表示需要答辯期或舉證期限的,那麼可作如下兩種方式處理:1、如果原告只變更部分訴訟請求的,對變更的訴訟請求暫不審理,先審理未變更的訴訟請求所涉及到的內容,變更了的訴訟請求,等到被告答辯期滿或舉證期限屆滿時再行審理,最後一併作出調解或判決。其舉證期限可根據前述

一、二種情況來確定。2、如果原告的訴訟請求全部變更,法院應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等到被告答辯期滿後,才**審理。3、如果原告增加訴訟請求的,法庭就原告增加的訴訟請求徵求被告的意見,是否需要答辯期或舉證期限,如果不需要,就與原訴一起審理;如果需要答辯期,就等到答辯期滿後,再行審理增加訴訟請求的內容,最後一併作出調解或判決。

上述三種情況的舉證期限可根據前述

一、二種來確定。

六、在確定原、被告的舉證期限時,最好把原、被告的舉證期限確定在同一天屆滿,同一天向法庭提交證據,以免被告查閱,特別是影印原告提交的證據,投機取巧,造成對原告的不公平。在送達應訴通知書時,只需向被告送達原告主要證據的證據清單,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原、被告雙方均不得閱卷,使原、被告雙方在收集證據上享有平等的權利。

總之,簡易程式的舉證期限,即要靈活,又要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體現人司法為民的原則。

13樓:高昂雄雞

二審上訴除非提交新證據,否則被上訴人可以不同意質證。對於新證據的判斷,是一審中無法收集的證據,或者一審時候還沒有形成的證據,很多證據都不屬於新證據,而是應該在一審中舉示而沒有舉示的證據,被上訴人最好不同意質證。建議被上訴人首先發表不認可是新證據,且不同意質證的意見,然後表態請法院依法審查是否屬於新證據;其次,如果法院依法認定新證據,再發表意見。

對於二審提交新證據,應該在上訴狀上明確,並提交影印件,否則被上訴人可以要求二審重新**對新證據質證。另外,被上訴人要堅持二審**(即三個法官在場)對新證據質證,不能同意在一個法官問案的情況下,對新證據發表意見。

14樓:深圳中熙律師

證據要在舉證期限內提交的,超出舉證期限對方可以不同意質證的。

15樓:於姜潤澤

在**前,有個舉證期限,在**後還要對證據進行質證!

勞動仲裁和法院訴訟有什麼區別

16樓:華律網

1、申請的條件不同調解不是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式,而仲裁是通過訴訟解決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式。如果雙方發生了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也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2、申請時效和處理期限不同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內,調解委員會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結案;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內,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一般應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45日內作出裁決。

3、法律效力不同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書,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只能依靠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達成的仲裁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不能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4、處理機構不同企業勞動調解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主持,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派仲裁員並依法組成仲裁庭進行審理。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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